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伊赛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2
销售专家
38
人力资源专家
2
技术专家
36
无角色
1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5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4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7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6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皇甫幼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伊赛牛肉、河南伊赛、伊赛
- 注册资本 80151.01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Yisai Beef (Stock)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2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800737434559Q
- 纳税人识别号 410822737434559
- 组织机构代码 737434559
- 曾用名 焦作市天香食品有限公司 焦作市伊赛肉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822100002365
- 登记机关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2-10
- 营业期限 2002-01-17~
- 注册地址 博爱县鸿昌路西段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饲料、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火锅、食品/酒水/零食->生鲜肉类蛋品->冷鲜肉、食品/酒水/零食->生鲜肉类蛋品->牛肉、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调味品、食品/酒水/零食->生鲜肉类蛋品->牛排、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伊赛集团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创立于2001年,占地5000亩。目前拥有河南10万头、内蒙古20万头,共计30万头肉牛产业化基地及年10万吨肉制品深加工、1000条柜国际贸易的产业规模。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西安、沈阳、武汉、郑州等全国30多个城市建立全资子公司和办事处,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已成为专业从事肉牛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分割、食品加工、连锁专卖和供应链服务于一体的全产业链现代化食品集团。 伊赛主导产品包括三大板块:鲜冻品600余种,肉制品400余种,电商产品200余种,共计五大系列:冰鲜/冷冻分割牛羊肉、调理牛排/牛肉饼、火锅料理、方便菜肴、休闲食品1200多个品种。先后与沃尔玛、家乐福、永辉超市、麦当劳、肯德基、呷哺呷哺、海底捞、双汇、南方航空、阿里巴巴、京东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形成战略合作。产品分别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和产地认证。 “十三五”期间,伊赛集团将继续依托区域农产品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专注于牛羊肉产品。在产业布局、源头管控、产品工艺等方面全面升级。未来公司将打造国内100万头,国际1000万头肉牛产业化规模。五年内实现“11011”工程,即解决1万名员工上岗就业,带动10万户农民养牛致富,让1亿人吃上放心的伊赛牛肉,实现年销售收入100亿元。真正打造国际食品产业集团,实现“百年伊赛·兴农强民”的伟大使命。 伊赛牛肉诚邀行业精英加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志军 | 自然人股东 | 3.00万元 | 0.60% |
陈军 | 自然人股东 | 2.00万元 | 0.40% |
赵龙 | 自然人股东 | 1.00万元 | 0.20% |
皇甫幼宇 | 自然人股东 | 3.00万元 | 0.60% |
田野 | 自然人股东 | 2.00万元 | 0.40% |
王霄峰 | 自然人股东 | 1.00万元 | 0.20% |
王振军 | 自然人股东 | 2.00万元 | 0.40% |
王亮 | 自然人股东 | 1.00万元 | 0.20% |
狄大波 | 自然人股东 | 1.00万元 | 0.20% |
毋同清 | 自然人股东 | 2.00万元 | 0.40% |
毋保国 | 自然人股东 | 1.00万元 | 0.20% |
杜长红 | 自然人股东 | 3.00万元 | 0.60% |
李德智 | 自然人股东 | 3.00万元 | 0.60% |
曹俊亮 | 自然人股东 | 2.00万元 | 0.40% |
张小军 | 自然人股东 | 1.00万元 | 0.20% |
刘星 | 自然人股东 | 5.00万元 | 1.00% |
冯小波 | 自然人股东 | 1.00万元 | 0.20% |
余锦富 | 自然人股东 | 7.00万元 | 1.41% |
买银胖 | 自然人股东 | 315.00万元 | 63.25% |
买红莲 | 自然人股东 | 1.00万元 | 0.20% |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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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振军陈军杜长红买银胖丁冲锋皇甫幼宇王小光周建华 | 王振军陈军杜长红买银胖丁冲锋皇甫幼宇王小光周建华 | 2021-02-10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买银胖 | 皇甫幼宇 | 2021-02-10 |
主要人员变更 | 杨国强、林坤初、王振军、陈军、杜长红、买银胖、丁冲锋、皇甫幼宇、王小光、周建华、李跃进、王霄峰 | 王振军、陈军、杜长红、买银胖、丁冲锋、皇甫幼宇、王小光、周建华 | 2020-11-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杨国强、林坤初、王振军、陈军、杜长红、买银胖、丁冲锋、皇甫幼宇、王小光、周建华、李跃进、王霄峰 | 王振军、陈军、杜长红、买银胖、丁冲锋、皇甫幼宇、王小光、周建华 | 2020-11-16 |
章程变更 | - | - | 2020-11-16 |
章程变更 | - | - | 2020-06-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杨国强林坤初王振军陈军杜长红田举双[退出]买银胖丁冲锋皇甫幼宇王小光周建华李跃进 | 杨国强林坤初王振军陈军杜长红买银胖丁冲锋皇甫幼宇王小光周建华李跃进王霄峰[新增] | 2020-06-11 |
主要人员变更 | 杨国强、林坤初、王振军、陈军、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皇甫幼宇、王小光、周建华、李跃进 | 杨国强、林坤初、王振军、陈军、杜长红、买银胖、丁冲锋、皇甫幼宇、王小光、周建华、李跃进、王霄峰 | 2020-06-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振军,陈军,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燕朝霞,刘啸,皇甫幼宇,王小光,王英,周建华 | 杨国强,林坤初,王振军,陈军,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皇甫幼宇,王小光,周建华,李跃进 | 2019-11-15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振军,陈军,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燕朝霞,刘啸,皇甫幼宇,王小光,王英,周建华 | 杨国强,林坤初,王振军,陈军,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皇甫幼宇,王小光,周建华,李跃进 | 2019-11-15 |
章程变更 | - | - | 2019-11-01 |
注册资本变更 | 16257.81 | - | 2019-11-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贺诗学,王振军,陈军,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燕朝霞,刘啸,皇甫幼宇,王小光,王英 | 王振军,陈军,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燕朝霞,刘啸,皇甫幼宇,王小光,王英,周建华 | 2019-07-11 |
主要人员变更 | 贺诗学,王振军,陈军,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燕朝霞,刘啸,皇甫幼宇,王小光,王英 | 王振军,陈军,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燕朝霞,刘啸,皇甫幼宇,王小光,王英,周建华 | 2019-07-11 |
经营范围变更 | 清真肉牛、肉羊屠宰,肉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清真系列产品)的生产(以上范围按照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及有效期限经营);销售:冷冻设备、机械;进出口业务;自产产品连锁配送** | 清真肉牛、肉羊屠宰,肉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清真系列产品)的生产(以上范围按照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及有效期限经营);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冷鲜肉(以上范围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经营);销售:冷冻设备、机械;进出口业务;自产产品连锁配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9-05-21 |
章程变更 | 无 | 无 | 2019-05-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袁良永、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燕朝霞、赵立宁、刘啸、皇甫幼宇、毋同清、王小光、程四新 | 贺诗学、王振军、陈军、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燕朝霞、刘啸、皇甫幼宇、王小光、王英 | 2019-05-21 |
主要人员变更 | 袁良永、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燕朝霞、赵立宁、刘啸、皇甫幼宇、毋同清、王小光、程四新 | 贺诗学、王振军、陈军、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燕朝霞、刘啸、皇甫幼宇、王小光、王英 | 2019-05-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孙家骏,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燕朝霞,赵立宁,刘啸,皇甫幼宇,毋同清,王小光,程四新 | 袁良永,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燕朝霞,赵立宁,刘啸,皇甫幼宇,毋同清,王小光,程四新 | 2017-04-07 |
主要人员变更 | 孙家骏,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燕朝霞,赵立宁,刘啸,皇甫幼宇,毋同清,王小光,程四新 | 袁良永,杜长红,田举双,买银胖,丁冲锋,燕朝霞,赵立宁,刘啸,皇甫幼宇,毋同清,王小光,程四新 | 2017-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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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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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海关 | 4108960783 | 2014-04-22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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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 | 11700995*****.com | 0391-****777 | - | 74 |
张** | - | 1833****308 | - | 0391-****566 | - | 86 |
王振军 | 王振军,监事会主席,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9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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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皇甫幼宇 | 董事长,皇甫幼宇,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皇甫幼宇先生,男,196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焦作广播电视大学,大专学历。 2003年2月至2010年3月任职于伊赛肉业有限,任项目部经理、副总经理;2010年4月至今任伊赛牛肉股份董事;2010年12月至今担任伊赛牛肉股份董事会秘书。 |
周建华 | 董事,周建华 | - |
袁良永 | 董事 | 袁良永,男,1973年6月出生,群众,硕士研究生学历,中欧国际工商学院MBA,现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业务部总经理。 1996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北京永新集团工程部项目经理;2002年10月至2006年8月,任新加坡大元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2008年4月至2011年11月,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投资部投资副总裁; |
贺诗学 | 董事 | - |
杜长红 | 杜长红,财务总监,董事 | 杜长红先生,男,1976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大专学历。 1999年5月至2003年7月任职于博爱县粮油加工厂,任科员;2003年8月至2008年2月任职于河南省月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任职于伊赛肉业有限,任财务总监;2010年5月至今任职于伊赛牛肉股份,任财务总监。 |
丁冲锋 | 董事,副总经理,丁冲锋 | 丁冲锋先生,男,198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回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河南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大专学历。 1999年2月至2001年12月自由职业;2002年1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伊赛肉业有限,任生产厂长;2006年4月至2010年3月任职于伊赛牛肉股份,任总经理;2010年4月至今任职于修武伊赛。 |
王英 | 董事 | - |
赵立宁 | 独立董事 | 赵立宁先生,男,195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2007年6月至今任职于焦作汇元会计师事务所,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11月至今任伊赛牛肉股份独立董事。 |
刘啸 | 董事,独立董事 | 刘啸先生,男,1977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安工业大学,本科学历。 2003年月至今任职于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2012年11月至今担任伊赛牛肉独立董事。 |
买银胖 |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买银胖 | 买银胖先生,男,197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回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清华大学高级经济师专业,研究生学历。 1988年1月至2001年12月自由职业;2002年8月至2010年4月任职于伊赛肉业有限,期间于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就读于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曾担任博爱县政协第七届、八届常委,博爱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10年5月至今任职于伊赛牛肉 |
田举双 | 董事 | 田举双先生,男,1969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焦作大学,大专学历。 2002年3月至2010年3月任职于伊赛肉业有限,任部门总监;2010年4月至今任职于伊赛牛肉股份。 |
燕朝霞 | 董事,独立董事 | 燕朝霞女士,女,1965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央党校会计师专业,研究生学历。 1987年6月至1990年任职于济源市物资局,任科员;1990年2月至1997年8月任职于焦作控制集团办公室,任科员;1997年9月至2014年3月任职于深圳市泰美佳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任副总裁;2014年4月至今任深圳前海亿利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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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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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2021年第3批符合核发、延续、变更、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 招标公告 | - | 河南-焦作 | - | 2021-04-06 |
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诉讼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 | 河南 | - | 2021-03-18 |
河南移动集客信息化伊赛应用系统升级工程采购项目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 中标公告 | 财务管理软件 财务生产数据灾备系统 应用软件 OA办公系统版本升级包 | 河南-郑州 | - | 2019-07-04 |
关于拟对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 招标公告 | - | 河南-焦作 | - | 2018-08-17 |
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冷冻牛肉采购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冷冻牛肉 | 广东-广州 | - | 2018-06-28 |
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冷冻牛肉采购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冷冻牛肉 | 河南 | - | 2018-06-28 |
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冷冻牛肉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冷冻牛肉 | 广东-广州 | - | 2018-06-14 |
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冷冻牛肉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冷冻牛肉 | 河南 | - | 2018-06-14 |
关于拟对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 招标公告 | - | 河南-焦作 | - | 2014-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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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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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盒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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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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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 2 | 2 | - | 2018-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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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
18000.00 | 新三板定增 | - | 2016-03-17 |
未披露 | 新三板定增 | 国君资本 | 2015-12-31 |
2795.00 | 新三板定增 | 宁波创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5-12-16 |
2795.00 | 新三板退市 | 宁波创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5-12-16 |
2795.00 | 新三板定增 | 宁波创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15-12-11 |
未披露 | 新三板挂牌 | - | 2015-07-29 |
未披露 | 新三板 | - | 2015-07-29 |
未披露 | 新三板退市 | - | 2015-07-29 |
6826.00 | E轮 | 理成资产、梅隆创投、农天资本、国泰君安 | 2015-04-07 |
2570.00 | C轮 | - | 2013-06-26 |
73.00 | A轮 | - | 2011-06-29 |
未披露 | D轮 | 开来资本、睿达资产 | 2010-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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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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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天下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豫0821民初1821号 | 一、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洛阳天下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欠款5158515.6元及利息(利息以5158515.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在290000000元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天下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10元,减半收取计239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55元,由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10-18 |
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0822民初874号 | 本案按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5-12 |
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州伊赛牛肉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05民初35585号 | 一、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34972.2元; 二、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10月31日的利息211315.71元、罚息25833.33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5%为计算标准,利随本清); 三、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四、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伊赛牛肉有限公司、买银胖、丁云对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418.85元,减半收取计28209.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209.43元,由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伊赛牛肉有限公司、买银胖、丁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5-12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爱县支行、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822民初613号 | 一、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爱县支行借款本金19831712元,并从2021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25%支付逾期利息,并按双方约定计算支付复利; 二、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买银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爱县支行就被告买银胖质押财产(买银胖名下伊赛牛肉10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爱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41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爱县支行2041元,剩余14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买银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5-0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811民初1368号 | 一、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国内信用证款项70600000元,如在2021年12月13日前未能清偿,则应自2021年12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对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国内信用证业务保证金10600000元的存款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对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博爱县不动产权第××号、坐落于博爱县段)503号的410822、100228、GB00006、F00070001等共7个不动产单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买银胖、丁云就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买银胖、丁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买银胖、丁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2-28 |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福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821执1042号之三 | 终结(2021)豫0821执104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2-09 |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文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821执1038号之三 | 终结(2021)豫0821执103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2-09 |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新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821执1043号之三 | 终结(2021)豫0821执104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2-09 |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小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821执1039号之三 | 终结(2021)豫0821执103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2-09 |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泽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821执1040号之三 | 终结(2021)豫0821执104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2-09 |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小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821执1041号之三 | 终结(2021)豫0821执104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2-09 |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802民初810号 | 一、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4411085.24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复利计算如下:1.罚息以34411085.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加收50%的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复利以当月应付未付的罚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加收50%的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已返还罚息、复利1164.11元,支付时应予扣除); 二、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买银胖、丁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买银胖质押的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的986万股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内蒙古伊赛牛肉有限公司的15000万股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总额以3500万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5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买银胖、丁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28 |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燕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821执1044号之三 | 终结(2021)豫0821执104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1-28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8执317号之四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 2022-01-2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811民初1360号 | 一、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38000000元及截至2021年5月30日的利息、复利和罚息共计59111.11元,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 二、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国内信用证款项25000000元,如在2021年7月6日前未能清偿,则应自2021年7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对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质押的国内信用证业务保证金3000000元的存款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对被告买银胖质押的证券代码832910的10000000股伊赛牛肉证券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买银胖、丁云、丁冲锋、拜婷婷就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买银胖、丁云、丁冲锋、拜婷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86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买银胖、丁云、丁冲锋、拜婷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27 |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丁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01民初12404号 | 一、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回租合同》(编号:L19C0279)项下租金4844668.59元; 二、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844668.5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三、被告买银胖、被告丁云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确定的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12.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912.68元,由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买银胖、被告丁云共同负担4941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被告 | 2022-01-24 |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2021)鲁1581民初4114号 |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12-24 |
沈阳市于洪区鼎汇丰食品加工厂、深圳豫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114民初8249号 | 准许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鼎汇丰食品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084元,由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鼎汇丰食品加工厂负担 | 被告 | 2021-12-21 |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丁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01民初12474号 |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买银胖、丁云银行存款3575764.70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被申请人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买银胖、丁云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1-12 |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丁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01民初12474号 | 一、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回租合同》(编号:L19C0545)项下租金3170299.88元; 二、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170299.8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买银胖、丁云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确定的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62.40元,减半收取计1608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买银胖、丁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被告 | 2021-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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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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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2021)内05民初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津03民初90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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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
网店名称 | 电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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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赛品牌旗舰店 | 京东 |
伊赛自营旗舰店 | 京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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