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峻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7-30
- 办公地址: 长沙长沙县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4号门岗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9次
招标金额
109,664,659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峻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安吉汽车物流、安吉、湖南安吉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Anji Automobile Logistics (Huna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00395015775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9501577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94000014769
- 登记机关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核准日期 2024-05-14
- 营业期限 2014-07-30~2064-07-29
- 注册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众西路23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航空运输业->航空客货运输->航空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食用油
- 公司简介 上汽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是上汽集团所属专业从事汽车物流业务的子公司。 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上汽安吉物流不断挑战自我,勇于创新,形成了整车物流、零部件物流、口岸物流、航运物流、商用车及装备物流、快运物流、国际物流、信息技术等几大业务板块,配送网络覆盖全国562个城市,为国内外主要主机厂和零部件厂家及6000家4S经销店、6000家维修站提供智能化、一体化、网络化的汽车物流供应链服务,并为5000家4S经销店提供质押监管服务。 作为汽车智能物流技术应用的先行者、互联网+汽车物流模式的推动者、汽车供应链生态圈的规划和组织者,上汽安吉物流致力于智能汽车物流供应链的建设,打造高科技物流企业新标杆。 今后,上汽安吉物流将继续秉承“以诚行道,以信载物”的企业文化,以诚实守信行道载物,以卓越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成就未来,成为可以托付的一体化智能供应链服务商。 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是上汽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沙投资建设的重要物流枢纽,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千万元,投资2.2个亿,自有建设用地120余亩,主要为上汽大众长沙工厂提供整车物流的配套服务,同时也积极拓展了区域内菲亚特、吉利、众泰、比亚迪等主机厂业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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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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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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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彭峰 | 王峻 | 2024-05-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彭峰 | 王峻 | 2024-05-14 |
主要人员变更 | 彭峰 | 王峻 | 2024-05-14 |
经营范围变更 | 铁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航空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运输代理业;粮食仓储;食用油仓储;粮油仓储;棉花仓储;马铃薯贮藏;蔬菜贮藏;粮食代储;仓储管理服务;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物流园运营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场地租赁;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燃料油销售(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建材、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批发;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公共铁路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房地产开发经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公共航空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粮油仓储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园区管理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材料销售;汽车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01-16 |
主要人员变更 | 郁志刚 | 戴胡斌 | 2023-08-08 |
主要人员变更 | 魏冰凌 | 王文雄 | 2023-08-08 |
地址变更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一路9号物丰机电产业园综合楼304室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众西路23号 | 2022-07-05 |
经营范围变更 | 铁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运输代理业;其他农产品仓储;其他仓储服务;货物仓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场地租赁;汽车、摩托车、燃料及零配件零售;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铁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航空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运输代理业;粮食仓储;食用油仓储;粮油仓储;棉花仓储;马铃薯贮藏;蔬菜贮藏;粮食代储;仓储管理服务;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物流园运营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场地租赁;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燃料油销售(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建材、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批发;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1-06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安吉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上汽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变更] | 2019-05-28 |
主要人员变更 | 蔡薇 | 魏冰凌 | 2019-05-2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蔡薇 [退出] | 魏冰凌 [新增] | 2019-05-28 |
股东信息变更 | 安吉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上汽安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2019-05-28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海军 | 蔡薇 | 2018-05-0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赵海军 [退出] | 蔡薇 [新增] | 2018-05-09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变更 | 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退出] | 安吉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 | 2018-05-09 |
股东信息变更 | 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 安吉汽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2018-05-09 |
主要人员变更 | 许澄 | 赵海军 | 2016-03-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许澄 | 赵海军 | 2016-03-2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沈飞 | 彭峰 | 2015-08-19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凭许可证、审批文件经营),国内运输代理,从事海上、航空及陆路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仓储(危险品除外);物流信息技术及物流软件开发、设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设备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汽车配件、钢材、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的销售。(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 | 铁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运输代理业;其他农产品仓储;其他仓储服务;货物仓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场地租赁;汽车、摩托车、燃料及零配件零售;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4-09 |
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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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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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 - | 2585869*****.com | 0731-8****670 | - | 74 |
魏冰凌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2022、2023 | - | - | 2585869*****.com | 0731-8****670 | - | 74 |
联系人共 2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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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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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峰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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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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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仓支线运输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仓支线运输 | 湖南-衡阳 | - | 2018-09-25 |
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物流仓储设施项目工程施工招标答疑补充通知二 | 招标公告 | 仓储设施项目工程 | 湖南-长沙 | - | 2017-11-01 |
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物流仓储设施项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仓储设施 工程监理 | 湖南-长沙 | - | 2017-11-01 |
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物流仓储设施项目工程施工招标答疑补充通知 | 招标公告 | 仓储设施项目工程 标识标牌 水泥砂浆找平层 | 湖南-长沙 | - | 2017-10-25 |
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物流仓储设施项目工程施工招标补充澄清 | 招标公告 | 仓储设施项目工程 | 湖南-长沙 | - | 2017-10-16 |
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物流仓储设施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仓储设施项目工程 | 湖南-长沙 | 10266.47 | 2017-10-09 |
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物流仓储设施项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仓储设施项目 工程监理 | 湖南-长沙 | - | 2017-10-09 |
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物流配套基地项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物流配套基地项目工程 绿化工程监理 | 湖南-长沙 | - | 2016-01-07 |
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物流配套基地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室外广场工程 物流配套基地项目工程 | 湖南-长沙 | 700.00 | 2015-12-25 |
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湖南物流配套基地配电设备及安装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公告(1) | 中标公告 | 配电设备及安装项目 | 湖南 | - | 2015-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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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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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5-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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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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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衡阳苏宁物流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8-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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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彭峰卸任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峻接任
5月21日消息,据公开信息显示,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近日发生工商变更,彭峰卸任法定代表人,由王峻接任。 关注同花顺财经(ths518),获取更多机会
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 2024-05-21 11: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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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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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变动 | 彭峰卸任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峻接任 | 2024-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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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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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江苏铭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2)湘0121财保803号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铭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96034.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申请人 | 2022-09-29 |
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临武县晨翔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2)湘0121执9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02 |
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凡仓物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湘0121民初8736号 | 冻结被申请人凡仓物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82719.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12-22 |
江涛、李金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湘民申2563号 | 驳回江涛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0-01-02 |
张加发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孙正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闽0212民初4703号 | 一、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http:?/??/?www.fjcredit.com:80?/?cx?/?searchConfirm.jsp?NBXH=3502000000016359"\t"_blank?)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加发180878.28元; 二、驳回张加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0元,由孙正修、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上海沛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9-03-07 |
江涛、李金蓉与姚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湘07民终81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8元,由江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0-11 |
潘霞与邓延林、袁贤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鄂0302民初4134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潘霞各项损失3988.79元(313元+760.91元+2914.88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潘霞各项损失1073.91元(313元+760.91元); 三、被告上海安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潘霞各项损失1249.24元; 四、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潘霞各项损失100.47元(31.30元+69.17元); 五、驳回原告潘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袁贤红负担105元,被告上海安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18-09-25 |
朱潇与邓延林、袁贤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鄂0302民初4132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潇各项损失68284.79元(3773元+1000元+37101.88元+36409.91元-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被告袁贤红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潇各项损失41874.88元(3773元+1000元+37101.88元); 四、被告上海安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潇各项损失15604.25元; 五、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潇各项损失3750.20元(377.30元+3372.90元); 六、驳回原告朱潇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被告袁贤红负担387元,被告上海安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18-09-25 |
崔自文与邓延林、袁贤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鄂0302民初4133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自文各项损失72768.10元(4350元+46346.87元+42071.23元-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被告袁贤红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 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自文各项损失50696.87元(4350元+46346.87元); 四、被告上海安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崔自文各项损失18030.53元; 五、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自文各项损失4648.35元(435元+4213.35元); 六、驳回原告崔自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元,由被告袁贤红负担425元,被告上海安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18-09-25 |
曾令柏与邓延林、袁贤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鄂0302民初4135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曾令柏各项损失30600.37元(1564元+13969.67元+15066.70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曾令柏各项损失15533.67元(1564元+13969.67元); 三、被告上海安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曾令柏各项损失6457.16元; 四、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曾令柏各项损失1426.37元(156.40元+1269.97元); 五、驳回原告曾令柏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8.50元,由被告袁贤红负担174元,被告上海安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18-09-25 |
周某3、甘美金等与金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桂0123民初1226号 | 一、原告周某3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损失即医疗费46132.36元、残疾赔偿金2265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5618.4元、护理费3384.35元、误工费24840.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334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车辆修理费30000元,合计840267.42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92000元,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赔偿141030.81元,合计233030.81元; 二、被告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淮南市延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某36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512元(原告已预交6060元),减半收取6256元,由原告周某3负担4538元,被告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被告淮南市延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5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12512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03-13 |
李张才与范书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云0502民初3277号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张才医疗费57557.92元(29557.92元+后续治疗费2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2000元、误工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19844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费3000元合计117101.92元中的68544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20万元约定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张才医疗费、车辆损失费余款48557.92元中按55%赔付原告26706.86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李张才14567.37元(48557.92元-26706.86元-7283.69元)。 四、由被告范书领、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连带赔付原告医疗费、车辆损失费余款48557.92元中按15%的7283.69元及鉴定费1900元,合计9183.69元。 五、由原告李张才归还被告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9557.92元、车辆修理费3000元,合计32557.92元。 六、上述一、二、三、四、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告李张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需转交,请汇入户名,开户行:建行保山城北支行,账号:53×××04,收款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汇款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6元,由原告李张才负担441元,被告范书领、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负担2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8-02-14 |
甘美金与金松、淮南市延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桂0123民初1225号 | 一、原告甘美金因其亲属周世近交通事故死亡遭受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207180元,丧葬费30120元,交通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959.17元,以上共计254759.17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30000元,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赔偿41184.24元,共计71184.24元; 二、被告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淮南市延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10167.59元,被告淮南市延诚运输有限公司已赔偿原告11000元,多赔832.41元,由原告甘美金退还被告淮南市延诚运输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23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75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634元(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01-23 |
刘干与王祥雨、上海沛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皖0504民初1120号 | 准予原告刘干撤回对被告王祥雨、上海沛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 被告 | 2017-05-12 |
原告刘朝征与被告金连宝、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苏0111民初6750号 | 一、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朝征损失人民币2835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朝征损失人民币170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被告 | 2016-10-27 |
原告刘朝征、刘习习、刘某与被告金连宝、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苏0111民初3638号 | 一、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朝征、刘习习、刘某损失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朝征、刘习习、刘某损失人民币241419.6元(保险公司从上述款额中直接将28870元扣付给被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刘朝征、刘习习、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被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安吉汽车物流(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被告 | 2016-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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