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西安精致柠檬树摄影服务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刘坤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09-27
  •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路107号院内15号楼、16号楼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柠檬树摄影LEMON·TREE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5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坤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精致柠檬树、西安精致柠檬树、精致柠檬树摄影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610113MA6U8FMH9W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U8FMH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10113100203801
  • 登记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20-01-20
  • 营业期限 2017-09-27~
  •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路107号院内15号楼、16号楼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女装上装女裤->婚纱、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珠宝、美妆/个护/洗漱->美发洗发造型->美发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顾正煜 自然人股东 5.00万元 5.00%
夏仲阳 自然人股东 95.00万元 95.00%
刘坤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江分局 2020-01-20
地址变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号嘉汇大厦一层 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路***号院内**号楼、**号楼 2020-01-20
从业人数变更 - 3 2020-01-20
邮政编码变更 原邮政编码:710000 新邮政编码:710000 2020-01-20
登记机关变更 【变更前内容】登记机关: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 【变更后内容】登记机关: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江分局; 2020-01-09
地址变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号阳明国际*幢*单元*****室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号嘉汇大厦一层 2018-03-08
邮政编码变更 原邮政编码:710000 新邮政编码:710000 2018-03-08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王会亮;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夏仲阳;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刘坤;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王会亮;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2017-10-1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王会亮;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姓名:夏仲阳;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刘坤;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王会亮;证件号码:******************;职位:监事 2017-10-19
股东信息变更 夏仲阳 刘坤 2017-10-19
负责人变更 夏仲阳 刘坤 2017-10-1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会亮 监事 - - - - 79
夏** - 1875****999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 833994*****.com 029-8****119 - 74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坤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西安精致柠檬树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1)京0491民初39879号 理由 一、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的电子原图信息截图、作品登记证书、网站首次发表页面截图、著作权声明等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新浪微博账号上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赔礼道歉并非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赔偿损失,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创作难度、被告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合理费用,原告在支出相应费用后,理应能提供却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合同、票据等证据加以证明,导致本院无法得知本案中是否真正支出了上述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原告提出由被告赔偿其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主文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西安精致柠檬树摄影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600元; 二、驳回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分担 150元(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23元,由被告西安精致柠檬树摄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西安精致柠檬树摄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被告 2022-10-14
洛阳爵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西安精致柠檬树摄影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豫0303民初4675号 准许原告洛阳爵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48元、保全费757元,由原告洛阳爵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08-04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日期
xanms.com xanms.com 陕ICP备18015879号-1 2018-09-12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