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鹿角液化气储罐站
- 法人: 刘海玲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集体所有制
- 成立时间: 2000-11-28
- 办公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北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海玲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北京东鹿角、东鹿角、东鹿角液化气储罐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Donglujiao Liquefied Gas Storing Kettle Station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78029360978
- 纳税人识别号 110226802936097
- 组织机构代码 80293609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7001778061
- 登记机关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5-15
- 营业期限 2000-11-28~
- 注册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北
- 国标行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清洁服务、其他
- 公司简介 北京东鹿角液化气储罐站专业设计生产销售零售:钢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气具及配件,汽车加气服务(以上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北京东鹿角液化气储罐站属于零售:钢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气具及配件,汽车加气服务(以上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企业。地址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北电话:(13901053376、010-89989654)。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www.qiyeku.com)上看到的哟!北京东鹿角液化气储罐站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平谷县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 | 其他投资者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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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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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液化石油气储存、灌装零售。批发厨房设备(液化气钢瓶除外)、日用品;建筑物清洁服务。 | 液化石油气储存、灌装零售。批发厨房设备(液化气钢瓶除外)、日用品;建筑物清洁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7-09-12 |
经营范围变更 | 液化石油气储存、灌装零售。销售厨房设备(液化气钢瓶除外);建筑物清洁服务。 | 液化石油气储存、灌装零售。批发厨房设备(液化气钢瓶除外)、日用品;建筑物清洁服务。 | 2013-02-20 |
经营范围变更 | 液化石油气储存、灌装零售。销售厨房设备(液化气钢瓶除外)。 | 液化石油气储存、灌装零售。销售厨房设备(液化气钢瓶除外);建筑物清洁服务。 | 2012-12-06 |
负责人变更 | 张庆刚 | 刘海玲 | 2012-04-06 |
负责人变更 | 李徽 | 张庆刚 | 201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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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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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总经理 | 1390****376 | - | 010-8****654、010-6****394 | - | 9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6197990*****.com | 010-8****654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36****862 | 6197990*****.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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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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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玲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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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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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鹿角液化气储罐站与厚德京源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京0117民初6152号 | 一、被告(反诉原告)厚德京源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位于北京市×区×临×号院东北角办公楼一层、二层及310、311房屋内物品腾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鹿角液化气储罐站为被告(反诉原告)厚德京源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腾清其剩余物品给予必要协助; 二、被告(反诉原告)厚德京源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鹿角液化气储罐站支付租赁费七万六千五百六十一元零二分; 三、被告(反诉原告)厚德京源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鹿角液化气储罐站支付水费、电费、清洁卫生费共计六千零三十三元五角;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鹿角液化气储罐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厚德京源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百二十八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厚德京源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九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厚德京源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18 |
北京东鹿角液化气储罐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京0117执4217号 | 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5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东鹿角液化气储罐站发现被执行人黄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黄涛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东鹿角液化气储罐站液化款五万五千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四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7-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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