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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林龙国
  • 注册资本: 10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5-07-17
  • 办公地址: 泉州市泉港区锦绣街领第中心大厦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林龙国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华大房地产、华大、福建华大
  • 注册资本 10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300.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Huada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05260043218B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260043218
  • 曾用名 泉州市丰泽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04100006113
  • 登记机关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2-29
  • 营业期限 1995-07-17~2045-07-16
  • 注册地址 泉州市泉港区锦绣街领第中心大厦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其他
  • 公司简介 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东亚文化之都、海上丝绸之路起点泉州,泉州泉州市泉港区锦绣街领第中心大厦,于1995年07月17日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3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工程设计规划、城镇拆迁改造、室内装修、装饰;物业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资产管理、招商引资运营、企业形象策划;建筑设备、房屋设备、建筑材料的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泉州房地产开发商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福建华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林龙忠 - - 0.00%
林龙国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联络员备案 肖惠琴 张丽清 2021-06-24
章程备案 旧章程 2020-12-28制定新章程 2020-12-29
负责人变更 林龙忠 林龙国 2020-12-2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林龙国[退出 肖惠琴[新增 2020-12-29
主要人员变更 林龙国 肖惠琴 2020-12-29
投资人变更 林龙忠证照号码:***;[退出]福建华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照号码:350505100038049;林龙国证照号码:***;[退出 福建华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照号码:9***55183A; 2020-12-29
联络人员变更 郑婉瑜 肖惠琴 2020-12-29
股东信息变更 林龙忠 证照号码:***;福建华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350505100038049;林龙国 证照号码:***; 福建华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9***55183A; 2020-12-29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20-12-2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林龙国[退出 林龙忠[新增 2020-05-26
主要人员变更 林龙国 林龙忠 2020-05-26
法定代表人变更 林龙国 林龙忠 2020-05-2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林龙忠 林龙国 2019-11-11
主要人员变更 林龙国 林龙忠 2019-11-11
负责人变更 林龙忠 林龙国 2019-11-11
经营范围变更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工程设计规划城镇拆迁改造、室内装修、装饰;物业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资产管理、招商引资运营、企业形象策划;建筑设备、房屋设备、建筑材料的销售。(以上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承包,房屋拆迁服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建筑设备、房屋设备、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10-14
章程变更 旧章程 2019-10-12制定新章程 2019-10-14
主要人员变更 林龙忠 林龙国 2019-03-2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林龙国 林龙忠 2019-03-29
法定代表人变更 林龙国 林龙忠 2019-03-2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0595-6****235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0595-6****888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0595-6****235 - 71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林龙国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林禹彬、林龙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闽0505执异24号 对异议人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2-06-17
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龙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闽0505执异26号 对异议人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2-06-17
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龙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闽0505执异25号 对异议人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2-06-17
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靳志强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其他案由 (2021)闽505执2327号 - 被执行人 2022-04-07
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闽0505执1853号之一 终结(2021)闽0505执18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4-01
林忠、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1)闽0505民初2743号 准许原告林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林忠负担 被告 2022-03-31
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辉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2)闽0505执125号之一 终结(2022)闽0505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3-31
郭惠军、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1)闽0505民初2745号 准许原告郭惠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惠军负担 被告 2021-12-17
庄嘉鹏、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1)闽0505民初2742号 准许原告庄嘉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庄嘉鹏负担 被告 2021-12-17
泉州市别样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闽0505民初1363号 被告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别样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82705.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计1977元,由被告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17
林龙强、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1)闽0505民初2744号 准许原告林龙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林龙强负担 被告 2021-12-17
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某、陈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0)闽0505民初3768号 被告连某、陈某3、陈某1、陈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实际继承陈小斌遗产的范围内支付原告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按揭款114978.18元及逾期违约金(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被告连某、陈某3、陈某1、陈某2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4-0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陈瑞华、郑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闽0505民初2533号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被告陈瑞华、郑宝辉、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陈瑞华、郑宝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贷款本金279959.45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8年8月22日止的利息、罚息1149.58元;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规定计算); 三、被告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含已代为偿还的款项15882.94元),有权向被告陈瑞华、郑宝辉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9元,减半收取2809.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负担29.5元(多预交的5589.5元予以退回),被告陈瑞华、郑宝辉、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8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林贤枝、连宗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闽0505民初3539号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负担 被告 2020-12-23
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某、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0)闽0505民初3463号 准许原告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11-27
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清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0)闽0505执187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1-23
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绍文、陈亚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0)闽0505民初1775号 被告陈绍文、陈亚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2503.83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被告陈绍文、陈亚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9-07
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0)闽0505执1962号 终结(2020)闽0505执19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9-0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房猛福、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闽0505民初698号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被告房猛福、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2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其附件; 二、被告房猛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贷款本金267553.72元及利息、罚息(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房猛福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6元,减半收取计2673元,由被告房猛福、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23
(2020)闽0505民初910号福建华大房地产诉陈惠君、刘孙远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0)闽0505民初910号 被告陈惠君、刘孙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17022.7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陈惠君、刘孙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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