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 曾凡果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11-03
- 办公地址: 贺州市平安西路24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曾凡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荣昌、荣昌贸易、贺州荣昌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1102585955346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8595534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1100200021012
- 登记机关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1-08
- 营业期限 2011-11-03~2031-11-02
- 注册地址 贺州市平安西路241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建材批发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
- 公司简介 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我公司具体地址位于贺州市平安西路241号,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们主要经营化肥、农副产品、水泥、建筑材料销售:农用机械、汽车配件、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销售;机床及其设备销售;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销售;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凡涉及许可证,并以共赢、开创经营理念,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和周到的服务,用心服务于客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晓琴 | - | - | 45.00% |
贺州市美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 | 70.00% |
曾凡果 | 自然人股东 | - | 45.00% |
廖昌柳 | 自然人股东 | - | 55.00% |
廖昌勇 | - | - | 45.00%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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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廖昌柳:55%;廖昌勇:45%; | 曾凡果:45%;廖昌柳:55%; | 2021-01-0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廖昌勇 | 曾凡果 | 2021-01-08 |
主要人员变更 | 廖昌勇、廖西英 | 曾凡果、廖西英 | 2021-01-08 |
期限变更 | 10 | 20 | 2021-01-08 |
其他事项备案 | 廖昌柳:55%;廖昌勇:45%; | 曾凡果:45%;廖昌柳:55%; | 2021-01-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廖昌勇、廖西英 | 曾凡果、廖西英 | 2021-01-08 |
投资人变更 | 廖昌柳:55%;廖昌勇:45%;[退出] | 曾凡果:45%;[新增]廖昌柳:55%; | 2021-01-08 |
主要人员变更 | 廖昌勇,覃秀莲 | 廖昌勇,廖西英 | 2018-01-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廖昌勇,覃秀莲 | 廖昌勇,廖西英 | 2018-01-3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廖昌柳 | 廖昌勇 | 2017-11-01 |
主要人员变更 | 廖昌勇、廖昌柳 | 廖昌勇、覃秀莲 | 2017-11-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廖昌勇、廖昌柳 | 廖昌勇、覃秀莲 | 2017-11-01 |
地址变更 | 贺州市万兴路83号(湖广大市场-湖广现代展贸批发中心A区A1201号房) | 贺州市平安西路241号 | 2015-01-06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化肥、农副产品、水泥、建筑材料销售;农用机械、汽车配件、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销售;机床及其设备销售;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销售。(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 化肥、农副产品、水泥、建筑材料销售:农用机械、汽车配件、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销售;机床及其设备销售;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销售;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 2014-08-08 |
投资人变更 | 廖昌勇:45%;廖昌柳:55%; | 廖昌柳:;廖昌勇:; | 2014-04-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晓琴;廖昌柳;陈晓琴; | 廖昌柳;廖昌勇; | 2014-04-28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晓琴;廖昌柳;陈晓琴; | 廖昌柳;廖昌勇; | 2014-04-28 |
股东信息变更 | 廖昌勇:***;廖昌柳:***; | 廖昌柳:;廖昌勇:; | 2014-04-28 |
投资人变更 | 廖昌柳:30%;贺州市美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70%; | 陈晓琴:45%;廖昌柳:55%; | 2014-02-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廖昌柳;廖昌柳;诗友; | 陈晓琴;廖昌柳;陈晓琴; | 2014-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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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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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1820****748 | 1252438*****.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1897****878 | 13210745*****.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2、2023 | - | 1397****631 | 10135337*****.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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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曾凡果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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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廖昌柳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1)桂0205执恢31号 | 终结(2021)桂0205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0-12 |
林金龙、陈继胜等与廖昌勇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0)桂02民初107号之一 | 准许原告林金龙、陈继胜、陈晓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800元(原告林金龙已预交),减半收取8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林金龙、陈继胜、陈晓阳已预交),均由原告林金龙、陈继胜、陈晓阳自行负担 | 被告 | 2021-05-25 |
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西财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桂0205执2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09 |
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桂02民终266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88元(上诉人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21 |
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廖昌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20)桂0205执恢378号 | 终结(2020)桂0205执恢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9-27 |
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廖昌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9)桂0205执222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5-11 |
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贺州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征收 | (2019)桂11行再1号 | 一、撤销本院(2017)桂11行终33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7)桂1102行初6号行政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由贺州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再审申请人 | 2019-11-19 |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19)桂1102执恢173号 | 终结(2019)桂1102执恢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9-02 |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18)桂1102执690号 | 终结(2018)桂1102执6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6-30 |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18)桂1102执68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消灭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6-30 |
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2018)桂行申220号 | 一、指令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再审申请人 | 2019-05-17 |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2018)桂行申125号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再审申请人 | 2018-12-30 |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2017)桂11行终33号 | 一、撤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7)桂1102行初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2-08 |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2017)桂11行终31号 | 一、撤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7)桂1102行初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2-08 |
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2017)桂1102行初7号 | 撤销被告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告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贺国土资闲征〔2016〕3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7-28 |
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贺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2017)桂1102行初6号 | 撤销被告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告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贺国土资闲征〔2016〕2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7-2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桂0202执782号 | 决定如下:将柳州市柳南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廖荣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 | 2017-01-0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与柳州市柳南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726号 | 一、被告柳州市柳南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偿还借款28000000元、利息1519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4年4月20日止,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 二、被告柳州市柳南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有权以被告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贺州市某某路旁、某某路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贺州国用(2012)第某某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60000000元额度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廖荣纳对被告柳州市柳南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95000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柳南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256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83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柳南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廖荣纳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1-1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与柳州市柳南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729号 | 一、被告柳州市柳南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偿还借款28000000元、利息1519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4年4月20日止,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 二、被告柳州市柳南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有权以被告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贺州市某某路旁、某某路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贺州国用(2012)第某某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60000000元额度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廖荣纳对被告柳州市柳南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95000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柳南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256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83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柳南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廖荣纳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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