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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袁军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5-19
  • 办公地址: 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后湖泵站)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袁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群星明物流、武汉群星明、群星明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Wuhan Qunxingming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16303454122J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0116303454122J
  • 组织机构代码 30345412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16000080751
  • 登记机关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5-27
  • 营业期限 2014-05-19~
  • 注册地址 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国营后湖泵站内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物流运输->仓储服务、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世界各大城市中人均拥有淡水量多的城市武汉,武汉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国营后湖泵站内,于2014年05月19日在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危险货物运输2类3项;8类,仓储服务;普通货运。,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武汉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袁军 自然人股东 - 2.50%
武汉市群星明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97.5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14-05-19至2024-05-18 长期 2024-02-04
章程备案 -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24-02-04
许可经营项目 - 道路经营许可证 2020-05-27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其他;其他; 道路经营许可证; 2020-05-27
章程 - 章程备案 2020-05-27
经营范围变更 其他;其他; 道路经营许可证; 2020-05-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杨莎(监事)、蒋涛(董事)、杜群(董事)、蔡晶斌(监事)、郭郑伟(监事)、张汉平(董事)、蒋鑫(董事长)、袁军(董事兼总经理) 谭荣利(董事)、陶文杰(董事)、蒋鑫(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安平(董事)、黄经华(董事)、宁兰(监事会主席)、连国会(监事)、胡杰(监事) 2017-05-18
主要人员变更 杨莎(监事)、蒋涛(董事)、杜群(董事)、蔡晶斌(监事)、郭郑伟(监事)、张汉平(董事)、蒋鑫(董事长)、袁军(董事兼总经理) 谭荣利(董事)、陶文杰(董事)、蒋鑫(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安平(董事)、黄经华(董事)、宁兰(监事会主席)、连国会(监事)、胡杰(监事) 2017-05-1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杨莎(监事)、蒋涛(董事)、杜群(董事)、蔡晶斌(监事)、郭郑伟(监事)、张汉平(董事)、蒋鑫(董事长)、袁军(董事兼总经理) 谭荣利(董事)、陶文杰(董事)、蒋鑫(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安平(董事)、黄经华(董事)、宁兰(监事会主席)、连国会(监事)、胡杰(监事) 2017-05-18
管理人员 杨莎(监事)、蒋涛(董事)、杜群(董事)、蔡晶斌(监事)、郭郑伟(监事)、张汉平(董事)、蒋鑫(董事长)、袁军(董事兼总经理) 谭荣利(董事)、陶文杰(董事)、蒋鑫(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安平(董事)、黄经华(董事)、宁兰(监事会主席)、连国会(监事)、胡杰(监事) 2017-05-18
股东信息变更 杨莎(监事)、蒋涛(董事)、杜群(董事)、蔡晶斌(监事)、郭郑伟(监事)、张汉平(董事)、蒋鑫(董事长)、袁军(董事兼总经理) 谭荣利(董事)、陶文杰(董事)、蒋鑫(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安平(董事)、黄经华(董事)、宁兰(监事会主席)、连国会(监事)、胡杰(监事) 2017-05-18
投资人变更 杨莎(监事)[退出]蒋涛(董事)[退出]杜群(董事)[退出]蔡晶斌(监事)[退出]郭郑伟(监事)[退出]张汉平(董事)[退出]蒋鑫(董事长)[退出]袁军(董事兼总经理)[退出 谭荣利(董事)[新增]陶文杰(董事)[新增]蒋鑫(董事长兼总经理)[新增]黄安平(董事)[新增]黄经华(董事)[新增]宁兰(监事会主席)[新增]连国会(监事)[新增]胡杰(监事)[新增 2017-05-18
章程 - 章程备案 2017-05-18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危险货物运输:2类3项;8类,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危险货物运输:2类3项;8类,仓储服务;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10-17
经营范围 危险货物运输:2类3项;8类,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危险货物运输:2类3项;8类,仓储服务;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10-17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危险货物运输:2类3项;8类,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危险货物运输:2类3项;8类,仓储服务;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10-17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危险货物运输:2类3项;8类,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09-28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危险货物运输:2类3项;8类,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09-28
经营范围 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危险货物运输:2类3项;8类,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09-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胡杰 监事 - - - - 79
欧阳亚楠 - - - - - 70
黄安平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黄安平 董事 -
谭荣利 董事 -
陶文杰 董事 -
蒋鑫 董事长,总经理 -
黄经华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云南云天化商贸有限公司液氨运输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液氨运输服务 云南 - 2019-02-27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云南云天化商贸有限公司 2 1 - 2019-02-2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黄昌柱与李金柱、邹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鄂1087民初1769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原告黄昌柱70857.4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黄昌柱53914.42元。 三、驳回原告黄昌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判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2.5元,由被告李金柱、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邹正飞、河南威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原告黄昌柱负担3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03-18
杨彦侠、蒋洋等与唐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豫1323民初1028号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付原告杨彦侠、蒋洋、蒋欢欢428184.33元,支付被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6000元。 二、驳回三原告杨彦侠、蒋洋、蒋欢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93元,减半收取4146元,三原告杨彦侠、蒋洋、蒋欢欢承担146元,被告唐波、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000元(已在垫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另加六份提出副本,按《上诉程序告知书》的要求,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11
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谭一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鄂0116民初6567号 一、原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谭一兵2019年3月工资7634.10元; 二、原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谭一兵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5856.70元; 三、原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谭一兵返还垫付费用810元。 上述款项合计32300.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7-30
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家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鄂0116民初5812号 驳回原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1-19
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在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鄂0116民初5811号 驳回原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1-19
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家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9)鄂0684民初963号 驳回原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6-18
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在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鄂08民终54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17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05-28
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徐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鄂01民终260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5-21
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鄂0116民初5255号 一、驳回原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由原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徐施九级工伤待遇148801.4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元,还应支付145801.41元; 三、由原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徐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882元。 四、由原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徐施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70.5元。 前述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11-27
罗又华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017)鄂0103民初7170号 准许原告罗又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又华负担 被告 2017-09-26
崔静、李金环等与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豫1702民初4133号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静、李金环、李弘羿、李景顺、侯玉梅各项损失共计579762.90元。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228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用1520元,共计7420元,由五原告负担1101元,由被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7-2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豫16民终178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06-08
舒杰与胡勇、沈燕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鄂1125民初1837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舒杰经济损失1604元(已扣减垫付医疗费549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舒杰经济损失1145.03元,共计2749.03元。 二、被告胡勇赔偿原告舒杰经济损失1145.03元,应扣减其垫付医疗费2439.06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原告舒杰应当收到保险赔款后,退还被告胡勇款1294.03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款汇:收款人浠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浠水支行营业部;账号18×××70;备注:汇款时请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法院义务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胡勇负担50元,由被告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亦限于上述期限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被告 2017-06-01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3919E10066R0S 2019-03-06 2022-03-05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3919S10058R0S 2019-03-06 2021-03-1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23919Q10088R0S 2019-03-06 202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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