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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夏小雨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6-12-21
  • 办公地址: 博罗县罗阳镇来旺科技产业园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5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夏小雨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博罗国富、国富、国富塑胶制品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Boluo Guofu Plasfic Company Limi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13227962807133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13227962807133
  • 组织机构代码 796280713
  • 曾用名 博罗县韶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322000025023
  • 登记机关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8-03
  • 营业期限 2006-12-21~2026-12-21
  • 注册地址 博罗县罗阳镇来旺科技产业园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时尚服装裤子->外套
  • 公司简介 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广东惠州市博罗县汤泉来旺工业园内,是由台商及大陆股东共同组建的合资企业。工厂占地面积约3万多平方米,由行政大楼、员工宿舍楼、车间楼、仓库楼、员工饭堂五部份组成,公司环境优雅,生活舒适。车间拥有大小高周波机200多台,针车100多台,员工近500人。公司主要生产PVC充气水上拖拉产品和手袋、外套的生产。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邵斌 - - 0.00%
谭伟 - - 0.00%
王成秀 - - 0.00%
王孝伦 自然人股东 - 100.00%
欧玉娇 - - 0.00%
李琳 - - 0.00%
夏小雨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琳(总经理);夏小雨(执行董事);欧玉娇(监事); 王孝伦(监事);夏小雨(执行董事,经理); 2022-03-03
主要人员变更 李琳(总经理);夏小雨(执行董事);欧玉娇(监事); 王孝伦(监事);夏小雨(执行董事,经理); 2022-03-03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限制的项目除外 生产、加工、销售: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2018-08-03
业务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限制的项目除外)。 生产、加工、销售: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2018-08-03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限制的项目除外 生产、加工、销售: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2018-08-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邵斌,执行董事;谭伟,总经理;王成秀,监事 李琳,总经理;欧玉娇,监事;夏小雨,执行董事 2014-03-20
股东变更 邵斌,执行董事;谭伟,总经理;王成秀,监事 李琳,总经理;欧玉娇,监事;夏小雨,执行董事 2014-03-20
股东信息变更 邵斌,执行董事;谭伟,总经理;王成秀,监事 李琳,总经理;欧玉娇,监事;夏小雨,执行董事 2014-03-20
负责人变更 邵斌 夏小雨 2014-03-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谭伟,总经理;王成秀,监事;王孝伦,执行董事 邵斌,执行董事;谭伟,总经理;王成秀,监事 2012-02-23
负责人变更 王孝伦 邵斌 2012-02-23
股东信息变更 谭伟,总经理;王成秀,监事;王孝伦,执行董事 邵斌,执行董事;谭伟,总经理;王成秀,监事 2012-02-23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1-11-28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 200.00 2011-11-28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1-11-28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销售:塑胶制品。 生产、销售: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限制的项目除外) 2010-08-06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0-08-06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0-08-06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销售:塑胶制品(不含仓库) 生产、销售:塑胶制品。 2010-07-21
名称变更变更 博罗县韶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2009-05-21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深惠州关 4413962940 2011-01-20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欧玉娇 监事 - - - - 79
867526209303 - - - - - 70
夏小雨 执行董事,经理 - - - - 79

联系人共 2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夏小雨 执行董事,经理 -
邵伟中 业务销售总监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泉州欢乐天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322民初6610号之一 准许原告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由原告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6-20
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河北致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322执263号 终结本院(2020)粤13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致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0-11-05
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322执45号 终结本院(2020)粤1322执45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页无正文 申请执行人 2020-11-03
11196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亨通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09民初11196号 准许原告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8元,保全费1745元,合计4233元,由原告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10-30
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致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322民初1090号 被告河北致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55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55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5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2.75元,共计5830.75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河北致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1-08
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致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322民初1090号 冻结被告河北致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账户名:河北致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水上公园支行;银行账号:13×××55)人民币200550元的存款。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原告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 上述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转移、划拨、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保全费1522.75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 2020-01-08
湖南乐水魔方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湘01民辖终46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9-08-01
原告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乐水魔方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管辖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湘0105民初2615号 驳回被告湖南乐水魔方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8-01
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调兵山市龙源温泉假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322民初1089号 被告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5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财产保全费680元,共计1405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7-25
博罗县国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322民初1089号 冻结被告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户名: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银行账号:09×××99)人民币66000元的存款。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原告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 上述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转移、划拨、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保全费680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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