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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吉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李章平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8-04
  • 办公地址: 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八一大街74-7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章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吉怡、西藏吉怡、吉怡文化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Tibet Jiyi Cultur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40400741927399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41927399
  • 曾用名 西藏东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40400200009758
  • 登记机关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1-15
  • 营业期限 2005-08-04~2025-08-03
  • 注册地址 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八一大街74-76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创业服务->创业咨询、教育/文具/乐器->K12教育->上门辅导
  • 公司简介 林芝地区幸福岛经贸有限公司位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林芝县八一镇福建路2号,主营 日用百货 等。公司实行"为顾客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郑红云 - - 0.00%
逯阿妮 自然人股东 - 1.00%
李章平 自然人股东 - 9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名称变更变更 西藏东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西藏吉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7-11-15
经营范围变更 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艺创作与演出、文化产品开发与销售;文化传播、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旅游景区开发管理;民间手工艺品、土特产、首饰、旅游纪念品及收藏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通讯及广播设备销售旅游餐饮文服务;视频监控、健身器材、建筑材料、工程器械、灯具及装饰材料批发及零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品、影视及音乐的开发;文艺创作与演出、文化文化传播、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旅游景区开发管理;民间手工艺品、土特产、首饰、旅游纪念品及收藏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通讯及广播设备、监控设备、健身器材、建筑材料、工程器材、烟酒、副食、妆品、首饰、灯具及装饰材料的销售;视频监控、健身器材、建筑材料、工程器械、灯具及装饰材料批发及零售。教育培训、健身、电玩;软件开发;创业咨询、培训、辅导、会计记账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2017-11-15
地址变更 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巴吉村 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八一大街74-76号 2017-11-15
地址变更 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巴吉村 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八一大街74-76号 2017-11-14
名称变更变更 西藏东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西藏吉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7-11-14
经营范围变更 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艺创作与演出、文化产品开发与销售;文化传播、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旅游景区开发管理;民间手工艺品、土特产、首饰、旅游纪念品及收藏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通讯及广播设备销售旅游餐饮文服务;视频监控、健身器材、建筑材料、工程器械、灯具及装饰材料批发及零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品、影视及音乐的开发;文艺创作与演出、文化文化传播、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旅游景区开发管理;民间手工艺品、土特产、首饰、旅游纪念品及收藏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通讯及广播设备、监控设备、健身器材、建筑材料、工程器材、烟酒、副食、妆品、首饰、灯具及装饰材料的销售;视频监控、健身器材、建筑材料、工程器械、灯具及装饰材料批发及零售。教育培训、健身、电玩;软件开发;创业咨询、培训、辅导、会计记账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2017-11-1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郑红云、逯阿妮 郑红云、李章平 2017-04-18
负责人变更 逯阿妮 李章平 2017-04-18
股东信息变更 郑红云、逯阿妮 郑红云、李章平 2017-04-17
负责人变更 逯阿妮 李章平 2017-04-17
主要人员变更 郑红云、逯阿妮 郑红云、李章平 2017-04-1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郑红云、逯阿妮 郑红云、李章平 2017-04-17
地址变更 林芝县八一镇巴吉村 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巴吉村 2015-07-28
经营范围变更 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艺创作与演出、文化产品开发与销售文化传播、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旅游景区开发管理;民间手工艺品、土特产销售、首饰、旅游纪念品及收藏品批发销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销售;通讯及广播设备销售;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销售;房屋租赁、旅游餐饮文化服务;视频监控、新能源产品开发销售;健身器材销售;建筑材料、工程器械、灯具及装饰材料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艺创作与演出、文化产品开发与销售文化传播、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旅游景区开发管理;民间手工艺品、土特产、首饰、旅游纪念品及收藏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通讯及广播设备销售、旅游餐饮文化服务;视频监控、健身器材建筑材料、工程器械、灯具及装饰材料批发及零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2015-07-28
地址变更 林芝县八一镇巴吉村 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巴吉村 2015-07-27
经营范围变更 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艺创作与演出、文化产品开发与销售文化传播、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旅游景区开发管理;民间手工艺品、土特产销售、首饰、旅游纪念品及收藏品批发销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销售;通讯及广播设备销售;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销售;房屋租赁、旅游餐饮文化服务;视频监控、新能源产品开发销售;健身器材销售;建筑材料、工程器械、灯具及装饰材料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艺创作与演出、文化产品开发与销售文化传播、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旅游景区开发管理;民间手工艺品、土特产、首饰、旅游纪念品及收藏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通讯及广播设备销售、旅游餐饮文化服务;视频监控、健身器材建筑材料、工程器械、灯具及装饰材料批发及零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2015-07-27
地址变更 八一镇福建路2号 林芝县八一镇巴吉村 2014-08-06
地址变更 八一镇福建路2号 林芝县八一镇巴吉村 2014-08-05
期限变更 2015-08-03 2025-08-03 2013-08-23
经营范围变更 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艺创作与演出、文化产品开发与销售,文化传播、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旅游景区开发管理;民间手工艺品、土特产销售、首饰、旅游纪念品及收藏品批发销售;教学仪器、文化用品、文化设备批发零售;印刷、广播视、影、计算机、通讯和照像器材批发零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培训;房屋租赁、旅游餐饮文化服务;视频监控。 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艺创作与演出、文化产品开发与销售,文化传播、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旅游景区开发管理;民间手工艺品、土特产销售、首饰、旅游纪念品及收藏品批发销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销售;通讯及广播设备销售;五金交子产品销售;房屋租赁、旅游餐饮文化服务;视频监控、新能源产品开发销售;健身器材销售;建筑材料、工程器械、灯具及装饰材料销售 2013-02-2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郑红云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 1390****632 5496936*****.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2022、2023 - 1390****632 139089156*****9.com - - 86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章平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西藏吉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马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藏0402民初756号 一、被告林芝市斯跑尔特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藏吉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00370元; 二、被告林芝市斯跑尔特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藏吉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西藏吉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西藏吉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西藏吉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84.08元,由原告西藏吉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283.64元,由被告林芝市斯跑尔特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30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2-24
西藏吉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马鸿川、王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藏0402民初756号 准许原告西藏吉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马鸿川的撤诉 原告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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