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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聚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李万隆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9-12-23
  • 办公地址: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6-4号楼28号门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万隆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
  • 简称 辽宁聚英、聚英、聚英人力资源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402MA105DY08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05DY0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402003069232
  • 登记机关 抚顺市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20
  • 营业期限 2019-12-23~2049-12-22
  • 注册地址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6-4号楼28号门市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服务
  • 专业行业 教育/文具/乐器->职业教育->企业培训、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法律咨询、教育/文具/乐器->高等教育->就业指导、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营销策划
  • 公司简介 辽宁聚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是具备资质的完善管理的企业服务机构。聚英人力集合了人力资源及其附加产业的服务经验,秉承“让天下没有难管的企业”的战略思想,旨在打造全新、引跑企业发展与需求的“一站式”服务事业群。 辽宁聚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采取一站式服务与管理模式,为各类型企事业单位全方面提供劳务派遣、人事代理、薪酬福利外包、猎头及招聘服务、RPO外包、岗位外包、项目外包、灵活性用工外包、商务承办、法律咨询与服务、教育培训、企业培训、管理咨询等一站式服务。聚英人力资源管理凭借着管理者的大胆战略思维以及全员工服务意识,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与同行业公司保持很好的合作关系,互惠互赢,不断分享与学习,建立可持续企业发展的服务模式,为客户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员工福利属地化。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李万隆 自然人股东 297.00万元 99.00%
刘天龙 自然人股东 3.00万元 1.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21-03-12
股东信息变更 1刘天龙; 1李万隆;2刘天龙; 2021-03-12
主要人员变更 1刘霞监事;2刘天龙执行董事;3刘天龙经理; 1刘霞监事;2李万隆经理;3李万隆执行董事; 2021-03-1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刘霞监事;2刘天龙执行董事;3刘天龙经理; 1刘霞监事;2李万隆经理;3李万隆执行董事; 2021-03-12
法定代表人变更 刘天龙 李万隆 2021-03-12
投资人变更 1刘天龙; 1李万隆;2刘天龙; 2021-03-12
地址变更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12-1号楼2809号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6-4号楼28号门市 2020-04-2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刘霞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824****424 182423144*****.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1552****343 10606010*****.com - - 86

联系人共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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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王续萍与辽宁聚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22)辽0402民初2514号 一、被告辽宁聚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续萍服务费100000元; 二、被告辽宁聚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宏超服务费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辽宁聚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10-28
徐凤哲、辽宁聚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22)辽0402民初1466号 一、被告辽宁聚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徐凤哲服务费80000元; 二、被告辽宁聚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徐凤哲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被告辽宁聚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7-28
辽宁承邑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万隆等合伙协议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2022)辽0411财保22号 查封被申请人李万隆、辽宁聚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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