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鸣涂料有限公司
- 法人: 冷少华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4-06
- 办公地址: 镇江新区姚桥镇润通路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冷少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华鸣涂料、江苏华鸣、华鸣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12
- 人员规模 12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191760510134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60510134
- 曾用名 镇江市华鸣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191000004573
- 登记机关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4-03-11
- 营业期限 2004-04-06~
- 注册地址 镇江新区姚桥镇润通路2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涂料油漆喷漆->油漆涂料
- 公司简介 介绍:&&&镇江市华鸣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本单位位于江苏镇江市京口区姚桥镇姚桥镇润通路2号,交通便利,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本单位将本着“以人为本、绩效理念、团队精神、追求卓越”的核心理念,继续为广大群众服务。前程似锦、任重道远,我们将始终秉承“诚信服务、尽善尽美”的服务理念,欢迎电话咨询051183383850。&&&资产总计:3125&&&营业收入:8148&&&主营收入:8148&&&主营:丙烯类涂料制造&&&行业代码:2641,注册类型:159,营业状况:1,隶属关系:90,机构类型:10&&&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贸易型,&&&注册资金:100万以下万&&&企业规模:50100人&&&营业面积:402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戴建梅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冷少华 | 自然人股东 | - | 7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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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化工产品的销售;丙烯酸类、聚氨酯类、环氧脂类涂料的研发;油漆涂料喷涂施工;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化工产品的销售;丙烯酸类、聚氨酯类、环氧脂类涂料的研发;涂料产品使用技术的咨询、服务;油漆涂料喷涂施工;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1-15 |
经营范围变更 | 化工产品的销售;丙烯酸类、聚氨酯类、醇酸类、环氧脂类涂料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化工产品的销售;丙烯酸类、聚氨酯类、环氧脂类涂料的研发;油漆涂料喷涂施工;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8-31 |
注册资本变更 | 600.00 | 5000.00 | 2015-08-31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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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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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 | - | - | zhouhua05*****6.com | 0511-8****850 | - | 74 |
冷**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1380****172 | - | 0511-8****850 | - | 95 |
戴** | 监事 | - | - | 0511-8****850、0511-****118 | - | 81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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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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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十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鸣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1191执1697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6-11-28 |
江苏十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鸣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0386号 | 一、被告江苏华鸣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十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2506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十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8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8558元,由被告江苏华鸣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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