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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何进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3-22
  • 办公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 温州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阿克苏鸿奇利、鸿奇利、鸿奇利聚合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Aksu Hongqili Polymer New Building Materials Produc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2901592811527M
  • 纳税人识别号 91652901592811527M
  • 组织机构代码 59281152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2901050020084
  • 登记机关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6-21
  • 营业期限 2012-03-22~
  • 注册地址 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挤塑板、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欢迎来到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我公司位于历史悠久,光热资源丰富,自然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的阿克苏地区。&&&具体地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阿克苏市西工业园区温州路,联系人是甘女士。&&&联系电话是09976680397,联系手机是18997875992,主要经营外墙保温一体板、XPS挤塑板、聚氨酯板酚醛板、聚苯乙烯阻燃苯板。&&&单位注册资金未知。&&&本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超高温耐火材料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的高科技技术型企业。公司依托雄厚的技术力量并与多家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公司具备先进的生产工艺及严格的生产管理制度,研发和生产了各种不定形耐火材料及保温隔热材料。主要产品有一体板保温装饰等!公司始终秉承“品质第一、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诚信为本、客户至上”的经营原则,为客户提供更科学的合理选材、更经济的解决方案、更全面的售后服务。热忱欢迎国内外客户前来进行技术交流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倩 自然人股东 - 85.00%
何进 自然人股东 - 1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经营范围: 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建材制品、混凝土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建材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家用电器、有色金属材料、厨卫用具及日用杂品的销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维修、建筑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及租赁。行业代码: 3110 经营范围: 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建材制品、混凝土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建材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家用电器、有色金属材料、厨卫用具及日用杂品的销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维修、建筑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及租赁;不锈钢、铝合金及塑钢门窗的制造。行业代码: 3110 2018-06-21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建材制品、混凝土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建材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家用电器、有色金属材料、厨卫用具及日用杂品的销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维修、建筑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及租赁。行业代码:3110 经营范围: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建材制品、混凝土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建材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家用电器、有色金属材料、厨卫用具及日用杂品的销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维修、建筑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及租赁;不锈钢、铝合金及塑钢门窗的制造。行业代码:3110 2018-06-21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书为准): 无。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除外)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建材制品、混凝土制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业代码: 3110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书为准): 无。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除外)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建材制品、混凝土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建材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家用电器、有色金属材料、厨卫用具及日用杂品的销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维修、建筑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及租赁。行业代码: 3110 2013-05-24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书为准): 无。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除外)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建材制品、混凝土制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业代码: 3110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书为准): 无。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除外)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建材制品、混凝土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建材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家用电器、有色金属材料、厨卫用具及日用杂品的销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维修、建筑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及租赁。行业代码: 3110 2013-05-2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何** 执行董事 1390****019 4436367*****.com - - 95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 - - - 0997-****393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529****018 3597207*****.com - - 86

联系人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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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赖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2901民初3903号 准许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75元,已减半收取5688元,由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 2017-01-09
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欧阳仕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2901民初3901号 准许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7元,已减半收取1444元,由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 2017-01-03
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甫胜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2901民初3878号 准许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9元,已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 2017-01-03
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严兴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5)阿市民初字第6015号 一、解除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严兴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严兴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067元(3527元/月×21个月)。 三、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严兴旺一次性伤残津贴317430元(3527元/月×120个月×75%)。 四、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严兴旺部分依赖护理费126972元(3527元/月×30%×120倍)。 五、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严兴旺辅助器具费309000元【组件式大腿假肢21000元×(73岁-43岁)÷3年+大小腿假肢硅凝胶套3300元×(73岁-43岁)÷1年】 六、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严兴旺停工留薪期工资42324元(3527元/月×12个月)。 七、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严兴旺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0581元(3527元/月×3个月)。 八、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严兴旺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元(61天×20元)。 九、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严兴旺鉴定费495.5元。 以上合计882089.5元,由原告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严兴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原告 2016-08-17
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2015)阿市民初字第1868号 一、被告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苯板款170861元; 二、驳回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3922元,减半收取1961元,由原告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1元,被告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10-19
阿克苏鸿奇利新型聚合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严兴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62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阿克苏鸿奇利聚合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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