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胡桂强
- 注册资本: 36620.9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9-10
-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工业园区冶金产业园柳树湾村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20
无角色
12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685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桂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北镁、内蒙古北镁
- 注册资本 36620.90万元
- 实缴资本 15738.00万元
- 英文名 Inner Mongolia North Magnesium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0200664094687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6409468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0200000000055
- 登记机关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1-07
- 营业期限 2007-09-10~2027-09-09
-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工业园区冶金产业园柳树湾村1#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镁冶炼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不锈钢、建材/门窗/水电->木材板材装纸->板材
- 公司简介 内蒙古北镁科技有限公司在包头市石拐区注册成立,我公司以其他的模式经营镁锭;镁合金锭;镁合金棒;板。内蒙古北镁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为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包头市石柺区柳树湾,如果您对我们的产品、技术或服务有兴趣,随时欢迎您的来电或上门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余姚市电动工具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00% |
余姚市强力工具厂 | 企业法人 | - | 0.00% |
宁波美舜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00% |
鲁邵群 | - | - | 0.00% |
陈民元 | - | - | 0.00% |
陈建 | - | - | 0.00% |
郭建鸿 | - | - | 0.00% |
胡越敏 | 自然人股东 | - | 97.31% |
胡桂林 | 自然人股东 | - | 2.69% |
宁波正耀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 - | - | 0.00% |
宁波市劲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 - | - | 0.00% |
余姚市五元电动工具厂 | - | - | 0.00% |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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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胡奋(董事),邵利民(监事),胡桂强(董事长),陈小娟(董事),徐娜云(监事),陈军军(监事),胡越敏(董事) | 张丽晶(董事),王秋英(董事),胡奋(董事),邵利民(监事),胡桂强(董事长,总经理),陈小娟(董事),徐娜云(监事),陈军军(监事会主席) | 2022-01-07 |
主要人员变更 | 胡奋(董事),邵利民(监事),胡桂强(董事长),陈小娟(董事),徐娜云(监事),陈军军(监事),胡越敏(董事) | 张丽晶(董事),王秋英(董事),胡奋(董事),邵利民(监事),胡桂强(董事长,总经理),陈小娟(董事),徐娜云(监事),陈军军(监事会主席) | 2022-01-07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9672.5 | 36620.9 | 2017-04-17 |
其他事项备案 | 2017-01-16 | 2017-04-17 | 2017-04-17 |
地址变更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工业园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工业园区冶金产业园柳树湾村1# | 2017-01-16 |
其他变更 | 2015-12-10 | 2017-01-16 | 2017-01-16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军军,陈小娟,胡奋,胡桂林,胡桂强,胡越敏,邵利民,王秋英,徐娜云 | 陈军军,陈小娟,胡奋,胡桂强,胡越敏,邵利民,王秋英,徐娜云 | 2015-07-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军军,陈小娟,胡奋,胡桂林,胡桂强,胡越敏,邵利民,王秋英,徐娜云 | 陈军军,陈小娟,胡奋,胡桂强,胡越敏,邵利民,王秋英,徐娜云 | 2015-07-09 |
股东信息变更 | 胡越敏 | 胡桂林,胡越敏 | 2015-07-09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胡桂林 | 胡桂强 | 2015-07-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军军,陈小娟,胡奋,胡桂强,胡越敏,邵利民,王秋英,徐娜云 | 陈军军,陈小娟,胡奋,胡桂林,胡桂强,胡越敏,邵利民,王秋英,徐娜云 | 2015-06-02 |
负责人变更 | 胡桂强 | 胡桂林 | 2015-06-02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军军,陈小娟,胡奋,胡桂强,胡越敏,邵利民,王秋英,徐娜云 | 陈军军,陈小娟,胡奋,胡桂林,胡桂强,胡越敏,邵利民,王秋英,徐娜云 | 2015-06-02 |
注册资本变更 | 15738.00 | 19672.50 | 2014-10-27 |
投资人变更 | 余姚市电动工具公司,余姚市强力工具厂 | 宁波美舜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余姚市电动工具公司,余姚市强力工具厂 | 2013-12-12 |
股东信息变更 | 余姚市电动工具公司,余姚市强力工具厂 | 宁波美舜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余姚市电动工具公司,余姚市强力工具厂 | 2013-12-12 |
投资人变更 | 330281000017272,3302811000504,3302812000226 | 其他,其他 | 2012-11-1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笛,陈民元,陈正土,胡桂强,陆妍嫣,邵利民 | 陈军军,陈小娟,胡奋,胡桂强,胡越敏,邵利民,王秋英,徐娜云 | 2012-11-19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笛,陈民元,陈正土,胡桂强,陆妍嫣,邵利民 | 陈军军,陈小娟,胡奋,胡桂强,胡越敏,邵利民,王秋英,徐娜云 | 2012-11-19 |
股东信息变更 | 宁波正耀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强力工具厂,余姚市五元电动工具厂 | 余姚市电动工具公司,余姚市强力工具厂 | 2012-11-19 |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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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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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海关 | 1502960334 | 2012-08-06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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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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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8、2019 | - | 1584****990 | bmkj1*****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7 | - | - | bmkj1*****3.com | 0472-****938 | - | 74 |
陈军军 | 其他人员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3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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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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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桂强 | 其他人员,总经理,董事长 | - |
王秋英 | 董事 | - |
张丽晶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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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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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宝12号”私募债券兑付完成公告 | 招标公告 | 私募债券兑付 | 内蒙古 | - | 2017-12-26 |
“元宝12号”私募债券第三次付息公告 | 招标公告 | 私募债券 | 内蒙古 | - | 2017-09-27 |
“元宝12号”私募债券第二次付息公告 | 招标公告 | 私募债券 | 内蒙古 | - | 2017-06-26 |
“元宝6号”第二期私募债券第三次付息公告 | 招标公告 | 私募债券 | 内蒙古 | - | 2017-02-28 |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2016年私募债券”发行成功的公告 | 中标公告 | 私募债券 | 内蒙古 | - | 2016-12-26 |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关于接受“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2016年私募债券” 备案登记的公告 | 中标公告 | 私募债券 | 内蒙古 | - | 2016-12-23 |
“元宝6号”第二期私募债券第二次付息公告 | 招标公告 | 私募债券 | 内蒙古 | - | 2016-12-02 |
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用洁净煤价格竞争性谈判 中标公告(项目编号=包采谈〔2016〕862号) | 中标公告 | 民用洁净煤 | 内蒙古-包头 | 0.07 | 2016-11-15 |
“元宝6号”第一期私募债券第三次付息公告 | 招标公告 | 私募债券 | 内蒙古 | - | 2016-09-18 |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私募债券”发行成功的公告 | 中标公告 | 私募债券 | 内蒙古 | - | 2016-05-31 |
“元宝6号”第一期私募债券第一次付息公告 | 招标公告 | 私募债券 | 内蒙古 | - | 2016-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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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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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余姚市富侨足浴店(普通合伙)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1)浙02民申9号 | 驳回余姚市富侨足浴店(普通合伙)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 被上诉人 | 2022-08-15 |
余姚市富侨足浴店、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0)浙02民终1177号 | 案按上诉人余姚市富侨足浴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5-12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阳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胡桂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212执恢1062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4-30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281执异57号 | 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2018)浙0281执356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04-15 |
余姚市富侨足浴店、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281执异68号 | 异议人余姚市富侨足浴店(普通合伙)的异议成立。 异议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0-04-15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阳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胡越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281执3563号之一 | 终结(2018)浙0281执3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9-04 |
郭文元与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内0205民初21号 | 驳回原告郭文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9.50元(原告郭文元已预交)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7-01 |
忻州市东平工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内0205民初87号 | 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忻州市东平工贸有限公司白云石款10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5.00元(原告忻州市东平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04 |
包头市卡斯特林焊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7)内0205执21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0-22 |
内蒙古光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内0205民初125号 | 准许原告内蒙古光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73元减半收取492.4元,由原告内蒙古光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被告 | 2018-07-05 |
邹平与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内0205民初282号 | 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邹平货款4498897.6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498897.6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95.59元(原告邹平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1-2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宁波阳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胡越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281民初6667号 | 一、被告宁波阳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借款本金29900000元、支付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复利以借款期限内所欠利息为基数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二、如被告宁波阳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不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有权以被告胡越敏名下的余姚市城区,四明西路286-296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07)第0787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51369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主债权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计算到抵押物变价日止。 三、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2006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浙江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2006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胡桂强、陈小娟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朱建焕、黄秋红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以及律师代理费2006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胡越敏、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桂强、陈小娟、朱建焕、黄秋红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阳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600元,由被告宁波阳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胡越敏、胡桂强、陈小娟共同负担,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桂强、黄秋红对其中69080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7-12-31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阳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胡桂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212民初9427号 | 一、被告宁波阳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9400000元,支付利息123841.55元、复利791.41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7日,之后的罚息、复息分别以借款本金9400000元、利息123841.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宁波阳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如被告宁波阳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被告胡桂强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君悦花园3幢4号21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甬国用(2009)第2402458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甬房他证江东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5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胡桂强、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小娟、胡越敏、朱建焕分别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1034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胡桂强、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小娟、胡越敏、朱建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阳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30元,减半收取计39315元,由被告宁波阳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胡桂强、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小娟、胡越敏、朱建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30 |
宁夏金海昊越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内0205民初83号 | 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所欠货款65000元,并承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息(即从2015年10月30日起直至还清欠款为止)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28 |
包头市大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内0205民初124号 | 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包头市大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8073.5元。 案件受理费501.8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28 |
张强,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6)内0205民初141号 | 一、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强住院伙食补助费4410元; 二、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强护理费4180元; 三、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强交通费1000元; 四、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强2016年1月份工资3385元; 五、驳回原告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费用合计12975元,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强。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1.79元(原告张强已预交)减半收取1445.90元,由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8-10 |
申请人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乌拉特前旗万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乌前民保字第3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乌拉特前旗万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申请人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物: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蒙XXX柯斯达大型客车作为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6-02-28 |
原告宁夏金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99号 | 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宁夏金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8279元、利息7000元,合计1752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6元,减半收取1903元,诉讼保全费1396元,合计3299元,由被告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6-02-24 |
包头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北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包开民二初字第182号 | 准许原告包头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4.4元,减半收取计316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头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5-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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