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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

  • 法人: 况国珍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4-11-10
  •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光明路1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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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标金额

1,541,040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况国珍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丽能影像器材、丽能、新疆丽能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Xinjiang Lineng Video Devices and Materials Co., Ltd.
  • 参保人数 1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0100766828290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6682829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0100050139222
  • 登记机关 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6-08
  • 营业期限 2004-11-10~
  •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8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照相器材零售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摄影摄像器材、网络/游戏/传媒->影视、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户外用品、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皮具、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
  • 公司简介 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17日成立,公司位于光明路187号,主要生产经营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刘雪梅 - - 10.00%
况冬梅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况冬梅 况国珍 2017-06-08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照相器材、摄像器材的销售、维修,彩扩服务;销售:文化用品,办公设备,日用百货,农畜产品,计算机耗材,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建材,体育用品,户外用品,箱包皮具,服装鞋帽,工艺品,数码影像设备及配套产品,影视灯光设备。。行业代码:6548 经营范围:照相器材、摄像器材的销售、维修,彩扩服务,摄影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文艺创作及表演,职业技能培训;销售:文化用品,办公设备,日用百货,农畜产品,计算机耗材,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建材,体育用品,户外用品,箱包皮具,服装鞋帽,工艺品,数码影像设备及配套产品,影视灯光设备。。行业代码:6548 2017-06-08
其他变更 - 81057049@qq.com 2017-06-08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 3000.00 2017-06-08
经营者电子邮箱变更 - 81057049@qq.com 2017-06-08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后证书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和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为准):照相器材、摄像器材的销售、维修,彩扩服务;销售:文化用品,办公设备,日用百货,农畜产品,计算机耗材,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建材,体育用品,户外用品,箱包皮具,服装鞋帽,工艺品,数码影像设备及配套产品,影视灯光设备。。行业代码: 6548 经营范围: 照相器材、摄像器材的销售、维修,彩扩服务;销售:文化用品,办公设备,日用百货,农畜产品,计算机耗材,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建材,体育用品,户外用品,箱包皮具,服装鞋帽,工艺品,数码影像设备及配套产品,影视灯光设备。。行业代码: 6548 2015-12-30
地址变更 住所: 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8号; 邮政编码: 830000;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8号; 邮政编码: 830000;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2015-12-30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后证书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和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为准):照相器材、摄像器材的销售、维修,彩扩服务;销售:文化用品,办公设备,日用百货,农畜产品,计算机耗材,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建材,体育用品,户外用品,箱包皮具,服装鞋帽,工艺品,数码影像设备及配套产品,影视灯光设备。。行业代码:6548 经营范围:照相器材、摄像器材的销售、维修,彩扩服务;销售:文化用品,办公设备,日用百货,农畜产品,计算机耗材,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建材,体育用品,户外用品,箱包皮具,服装鞋帽,工艺品,数码影像设备及配套产品,影视灯光设备。。行业代码:6548 2014-12-30
地址变更 乌鲁木齐市光明路**号;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号; 2014-12-30
投资人变更 企业名称:刘雪梅;出资额:10;百分比:10;法人性质:自然人股东企业名称:况冬梅;出资额:90;百分比:90;法人性质: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况冬梅;出资额:100;百分比:100;法人性质:自然人股东 2013-04-09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3-04-09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刘雪梅;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况冬梅; 出资额: 90; 百分比: 9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况冬梅;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2013-04-0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李军 监事 - - - - 79
况国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399****651 14734706*****.com - - 83

联系人共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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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新疆新闻出版东风工程党报采编及ERP管理系统补充采购设备招标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党报采编及ERP管理系统补充采购设备 新疆 - 2019-04-03
第六师司法局、卫生局、审图中心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数码相机 台式电脑 复印机 笔记本电脑 办公设备 新疆-五家渠 12.90 2014-06-18
五家渠准噶尔时报社、纪委、国资委、师直党工委办公设备询价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办公设备项目 新疆-五家渠 16.68 2013-12-19
六师五家渠市综治办办公及数码设备采购项目预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办公及数码设备 新疆-五家渠 40.94 2013-09-10
农六师编委、工会、劳动就业中心、商务执法大队、五家渠城镇执法局、第三小学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成... 中标公告 办公设备项目 录音笔 台式电脑 复印机 扫描仪 单反相机 摄像机 笔记本电脑 硒鼓 新疆-五家渠 4.81 2013-04-24
农六师统计局、公安局、环境监察大队、土地储备中心、102团机关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传真机 数码相机 办公设备项目 台式电脑 扫描仪 硒鼓 摄像机 笔记本电脑 对讲机 gps导航 新疆-五家渠 4.91 2012-06-21
五家渠财政局、城建处、师医院、工会、青湖路街道、水政渔政监察大队、公安局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成... 中标公告 传真机 数码相机 办公设备项目 摄像机附件 移动硬盘 台式电脑 相机附件 针式打印机 碎纸机 多功能一体机 笔记本电脑 新疆-五家渠 2.62 2012-05-25
芳草湖垦区公安局、技校办公设备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数码相机 办公设备项目 摄像头 台式电脑 摄像机 笔记本电脑 湖北-荆州 11.11 2012-04-10
五家渠检察院、检察分院、文管办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交换机 数码相机 办公设备项目 录像机 多功能一体机 服务器 摄像机 新疆-五家渠 0.88 2011-11-30
五家渠组织部、一小、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教研室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数码相机 办公设备项目 台式电脑 移动硬盘 笔记本电脑 新疆-五家渠 6.80 2011-11-30
农六师党校、人民广播电台、史志办、一中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交换机 数码相机 办公设备项目 服务器 摄像机 新疆-五家渠 6.21 2011-11-15
农六师财务局、一中、农机监理、工程建设处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交换机 数码相机 刻录机 办公设备项目 移动硬盘 台式电脑 复印机 电池 笔记本电脑 农机监理 新疆-五家渠 1.49 2011-09-23
五家渠工伤劳动鉴定办、准噶尔报社、财务局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数码相机 办公设备项目 装订机 台式电脑 笔记本电脑 新疆-五家渠 8.28 2011-09-03
五家渠高级中学、卫生局、新湖农场电视台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数码相机 办公设备项目 录像机 摄像机 非线编辑器 新疆-五家渠 5.21 2011-08-29
农六师农科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军垦博物馆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数码相机 办公设备项目 台式电脑 电脑桌 笔记电脑 新疆-五家渠 1.60 2011-05-06
农六师五家渠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团委办公设备采购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数码相机 办公设备 新疆-五家渠 1.46 2010-07-30
五家渠城镇执法局 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设备采购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一体机 数码照相机 数码复印机 台式电脑 移动硬盘 摄像机 笔记本电脑 办公设备 新疆-五家渠 1.62 2010-07-21
农六师检察 芳草湖公安局办公设备采购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投影机 50D套机 移动硬盘 台式电脑 复印机 碎纸机 摄像机 笔记本电脑 办公设备 湖北-荆州 1.10 2010-07-17
农六师科技局 组织部办公设备采购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50D套机 移动硬盘 台式电脑 笔记本电脑 办公设备 新疆-五家渠 1.10 2010-07-16
农六师准噶尔时报社摄影设备询价采购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摄影设备 西藏-阿里 9.67 2010-06-0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徐燕萍与况东梅、李军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事 (2019)新0105执恢213号之一 终结(2019)新0105执恢2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04
何晓华与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李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20)新0104执2167号之一 终结(2020)新0104执2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09
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况冬梅、李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19)新0104执恢298号之三 终结(2019)新0104执恢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01-10
徐燕萍、况冬梅、李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新01民终371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28.52元,由况冬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12-27
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况冬梅、李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19)新0104执恢606号 解除对被被执行人况冬梅名下价值1401214.42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被执行人 2019-12-25
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强制 (2019)新01行初58号 确认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4月1日拆除原告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区××路××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已付),由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13
钱亦民与况冬梅、李军、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8)新0104执2477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9-07
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况冬梅、李军、乌鲁木齐佳丽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8)新0104执2330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9-06
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况冬梅、李军、乌鲁木齐佳丽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8)新0104执2329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9-06
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况冬梅、李军、乌鲁木齐佳丽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8)新0104执2328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9-06
乌鲁木齐市高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况冬梅、李军、乌鲁木齐佳丽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8)新0104执2327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9-06
王亚囡与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新0104执2512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8-28
朱玲与况冬梅、李军、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新0104执3241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8-28
徐燕萍、况冬梅、李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新0105民初383号 一、被告况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燕萍欠款利息1224655.4元【应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月利率2%×21天等于14000元(2016年6月10日至7月1日)+应偿还借款本金90万(100万元减去已支付的10万元本金)×月利率2%×39天等于23400元(2016年7月2日至8月10日)+应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月利率2%×5个月零10天等于256080元(2016年8月11日2017年1月20日)+应偿还借款本金231万元(240万元减去已付9万元本金)×月利率2%×6个月等于277200元(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7月19日)+应偿还借款本金221万元(231万元减去已支付的10万元本金)×月利率2%×4个月零22天等于209375.4元(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12月12日)+应偿还借款本金171万元(221万元减去已支付的50万元本金)×月利率2%×13个月(2017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等于444600元,合计:1224655.4元】2019年1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未偿还借款本金的年息24%支付。 二、驳回原告徐燕萍对被告李军、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果被告况冬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徐燕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1.68元(原告徐燕萍已预交),由被告况冬梅承担11840.99元,原告承担8160.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8-22
何晓华、况冬梅、李军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2019)新0104财保240号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况冬梅、李军、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价值3228874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7-08
朱玲与况冬梅、李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 (2018)新0104财保138号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况冬梅、李军、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价值24844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04-18
王亚囡与况冬梅、新疆丽能影象器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新0104民初6191号 一、解除原告王亚囡与被告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亚囡租金35万元; 三、驳回原告王亚囡对被告况冬梅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丽能公司共计给付原告王亚囡3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金额35万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275元(原告已预交4865元)由被告丽能公司负担,同租金一并给付原告王亚囡。本院退还原告王亚囡1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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