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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

  • 法人: 黄君才
  • 注册资本: 58.00万元
  •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 成立时间: 1997-08-21
  • 办公地址: 邛崃市桑园镇马鞍村七组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君才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成都蓉城堰酒厂、蓉城堰、蓉城堰酒厂
  • 注册资本 58.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83621847220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2184722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83000012196
  • 登记机关 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07
  • 营业期限 1997-08-21~
  •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桑园镇马鞍社区3组33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酒的制造->白酒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酱香型白酒、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清香型白酒、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浓香型白酒、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白酒
  • 公司简介 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座落于“天府南来实力州”的四川省邛崃市。邛酒具有悠久的历史酒文化。古有文君当炉、相如涤器的千古佳话,更有《史记》、《汉书》的推荐,使邛酒蜚声遐迩,名满天下。唐代时,邛酒酿造已发展到高峰,酒肆遍布,酒香弥漫,一时邛酒还成了宫廷贡酒。蓉城堰酒厂秉承邛酒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的酿酒工艺,辅之现代酿酒技术,使蓉城堰酒更具特色。 蓉城堰酒厂是邛崃市规模企业,占地50000多平方米,下属三个分厂,主要生产酱香型白酒、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现有员工128人,其中各省市级评委2人,生产技术总工10人,年生产三大香型白酒9000余吨;其中酱香型白酒3500余吨,浓香型白酒5000余吨,清香型白酒500余吨。瓶装系列酒有酱香型系列瓶装酒,浓香型系列瓶装酒等。 蓉城堰酒厂立足现在,展望未来,以生产好系列酒为根本,与商家、消费者实现共赢。为宏扬我国酒文化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蓉城堰酒厂本着以顾客满意为关注焦点的服务理念,以诚恳、踏实的工作,优良的信誉和服务塑造酒界高实力度。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君才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黄君才 出资额:58万人民币; 出资方式:个人财产出资 黄君才 出资额:58.000000万人民币; 出资方式:个人财产出资 2023-03-07
经营范围变更 曲酒、白酒组织酿原辅材料 许可项目: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03-06
住所变更 成都市邛崃市桑园镇马鞍村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桑园镇马鞍社区3组33号 2023-03-06
投资人变更 黄君才 出资额:万人民币; 出资方式:个人财产出资 黄君才 出资额:58.000000万人民币; 出资方式:个人财产出资 2023-03-06
股东信息变更 黄君才 出资额:万人民币; 出资方式:个人财产出资 黄君才 出资额:58.000000万人民币; 出资方式:个人财产出资 2023-03-06
其他变更 / 陈亚娜,*** 2016-02-26
联络员备案 / 陈亚娜,138****5366 2016-02-26
期限变更 2007-08-20 3999-01-01 2016-02-26
其他变更 1130 4540 2008-05-26
企业类型变更 1130 4540 2008-05-26
经营范围变更 曲酒、白酒,组织酿酒原辅材料。 生产销售:曲酒、白酒,组织酿酒原辅材料。 2008-05-2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1388****366 - - - 84
- - - - 028-8****898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88****366 - - - 84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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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詹楠 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利川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等3528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川0183执571号 一、终结本院(2019)川0183民初39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君才、李勤建、成都市利川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黄君才、李勤建、成都市利川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黄君才、李勤建、成都市利川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1-24
成都市利川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8)川0183执1898号之一 一、终结本院(2018)川0183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利川酒业有限公司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9-15
珠海横琴赤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公证债权文书 (2020)川7101执恢51号之二 拍卖被执行人黄镇江车牌号为川A-×××××及被执行人陈亚娜车牌号为川A-×××××汽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9-02
珠海横琴赤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公证债权文书 (2020)川7101执恢51号之一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位于邛崃市土地使用权,期限3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黄镇江所有的位于邛崃市土地使用权,期限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0-09-02
珠海横琴赤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公证债权文书 (2020)川7101执恢51号之三 一、解除对川A-×××××、川A-×××××汽车的查封,注销川A-×××××汽车的抵押登记。 二、川A-×××××、川A-×××××汽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成都田园长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成都田园长青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9-02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川01民初3492号 一、被告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02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期内利息以借款本金102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7.6%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9月24日止,并扣除已经支付的3498.93元;罚息以102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11.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4%从欠息之日起算至期内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973.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期内利息以借款本金1973.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7.6%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1973.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11.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按即以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4%从欠息之日起算至期内利息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所有的存放于邛崃市成都市蓉城堰酒厂内的476吨浓香型原酒(壹号罐)、520吨浓香型原酒(贰号罐)、506吨浓香型原酒(叁号罐)、36吨浓香型原酒(肆号罐)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被告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黄君才、李勤建、黄镇江、陈亚娜对被告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25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7560元,由被告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李勤建、黄镇江、陈亚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11
成都利川酒业有限公司与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8)川0183民初2881号 驳回原告成都市利川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都市利川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30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桑园分理处与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0183执恢249号 一、终结本院(2016)川018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君才、黄镇江、李勤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桑园分理处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04
何素云与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0183执恢94号 一、终结本院(2016)川0183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黄镇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素云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黄镇江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0-31
张义中与黄君才、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川0183执644号 一、终结本院(2019)川0183民初11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张义中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19-09-16
韩建群与黄君才、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川0183执595号 一、终结(2019)川0183民初10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李勤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韩建群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7-30
贵州酱曲王制曲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0183执433号 一、终结(2018)川0183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贵州酱曲王制曲有限公司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7-30
四川汇通武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9)川01执异176号 驳回案外人成都市川马酒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2019-06-20
四川汇通武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9)川01执异169号 准许魏东撤回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 2019-06-04
张义中、黄君才、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川0183执保8号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君才、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被本院扣押的存放于邛崃市卧龙镇鲁顺酒业有限公司内的价值800000元的散装白酒,查封期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庞磊、张敏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街XX号X栋X单元XX层XX号的房屋(川〔2018〕邛崃市不动产权第0XXX9号),查封期二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3-14
成都市利川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8)川0183执1898号 一、终结本院(2018)川0183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利川酒业有限公司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3-11
韩建群、李勤建、黄君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川0183执保10号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君才、李勤建、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存放于四川省邛崃市卧龙镇鲁顺酒业有限公司内价值1500000元的散装白酒,查封期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韩建群、陈艳涛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道X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邛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查封期二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2-28
贵州酱曲王制曲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0183民初2403号 一、被告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贵州酱曲王制曲有限公司货款88141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逾期欠付货款88141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酱曲王制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黄君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92元,由被告四川省成都市蓉城堰酒厂、被告黄君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1-18
成都市利川酒业有限公司、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0183执异35号 驳回异议人成都市利川酒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18-11-15
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何素云、黄君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0183执异33号 驳回异议人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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