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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桥纸业有限公司

  • 法人: 王俊岩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7-03-31
  •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北苑一村12幢305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

客户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俊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桥纸业、南京天桥、天桥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Nanjing Tianqiao Paper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027971468310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027971468310
  • 组织机构代码 79714683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02000107522
  • 登记机关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9-24
  • 营业期限 2007-03-31~
  •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北苑一村12幢305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文具用品批发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业、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卡纸
  • 公司简介 企业介绍: 南京天桥纸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经营文化、印刷用纸为主的生产贸易型企业,公司位于江苏省 南京,注册资本为50万人民币,主要经营无碳复写纸、铜版纸、无碳复写纸、双胶纸、白卡纸 等产品。 南京天桥纸业有限公司秉承“诚信、专业、共赢”的经营理念,坚持用户至上、质量第一,以科技服务客户,坚持技术进步、不断 创新、不断超越,已经成为一家在纸业行业颇具实力和规模的企业。 您的满意就是我们的追求!欢迎广大企业、用户和消费者和我们联系,我们将本着用最好的产品,为用户提供最好的服务为宗旨,竭诚为您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俊岩 自然人股东 500.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 500.00 2020-09-24
注册资本变更 50.00 - 2017-04-19
经营范围变更 纸张、文化用品、印刷耗材、办公耗材的销售;图文设计、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纸张、文化用品、印刷耗材、办公耗材的销售;图文设计、制作;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4-19
期限变更 2017-03-30 - 2017-03-1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 - 1380****878 red00520*****hoo.com.cn 025-8****609 - 88
孙斐 监事 - - - - 79
王** - 1380****878 red00520*****hoo.com.cn、huiyuanyinh*****3.com 025-8****609 - 70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俊岩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江苏省人民医院印刷厂原材料协议采购项目的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印刷厂原材料 江苏 - 2023-06-15
江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纸张,印刷,排版,物流(快递)服务供应商遴选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排版 纸张 物流快递服务 江苏-镇江 - 2018-12-28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江苏省人民医院 1 1 - 2023-06-15
2 江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1 1 - 2018-12-28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10南京天桥纸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孚嘉印刷有限公司、钟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102民初10号 一、被告南京孚嘉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天桥纸业有限公司货款403602.46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承担律师费损失25000元; 二、被告钟志国对被告南京孚嘉印刷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9元,减半收取3864.5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6584.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南京天桥纸业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44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6584.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 2021-06-29
原告南京天桥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宝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105民初4820号 被告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宝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天桥纸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货款485000元及利息(以4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275元,由被告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宝进共同负担(其中诉讼费8575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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