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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汪承斌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6-10-13
  • 办公地址: 新疆巴州轮台县博斯坦北路2号三宝大酒店1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汪承斌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巴州大美胡杨、大美胡杨、大美胡杨航空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90.00万元
  • 英文名 Bazhou Damei Populus Euphratica Avi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2822MA777294XL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777294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2822050011323
  • 登记机关 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21
  • 营业期限 2016-10-13~
  • 注册地址 新疆巴州轮台县博斯坦北路2号三宝大酒店101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大数据->大数据基础技术->数据处理、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无人机、其他、先进制造->无人机、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新疆巴州轮台县博斯坦北路2号三宝大酒店101室交通便利。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本着“客户,诚信至上”的原则,欢迎国内外企业/公司 [详细介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新疆云安空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51.00%
刘建兴 自然人股东 - 20.00%
万书君 自然人股东 - 2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 袁杰 汪承斌 2017-01-23
经营者电话变更 18999178432 18999219988 2017-01-23
经营者电子邮箱变更 675484208@qq.com 851313311@qq.com 2017-01-23
其他变更 18999178432 18999219988 2017-01-2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1389****119 4915131*****.com - - 86
汪** 执行董事 1893****666 794286*****.com - - 95
刘建兴 - - - - - 70

联系人共 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汪承斌 执行董事 -
万书君 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魏显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新2822民初207号 一、原告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魏显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及2017年5月工资5000元,共计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2-07
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魏显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新28民终119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8-30
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薛传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新28民终119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8-30
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薛传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新2822民初206号 一、原告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薛传文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二、原告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薛传文支付车补及加油费2268元,报销住宿发票200元,共计2468元; 三、驳回原告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巴州大美胡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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