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技术专家
9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1次
中标金额
3,734,716元
客户
1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江金秀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柏锐斯特车业、柏锐斯特、江苏柏锐斯特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Prosperity VEHICLE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68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4116754994527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4116754994527
- 组织机构代码 675499452
- 曾用名 常州市荣信达染整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407000102339
- 登记机关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1-09-24
- 营业期限 2008-05-27~
- 注册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丽江路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后视镜
- 公司简介 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常州地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位于水、陆、空交通便利的江苏省常州市小河镇,公司占地面积1万余平方米,年产值5000余万元,拥有固定资产几千万的规模型企业。我公司为全国多家大型客车制造厂家配套生产零部件,主要产品为汽车内饰、公交车座椅、公交车后视镜、公交座椅、塑制注塑件及钣金件等200余种产品。长期以来我公司与东风扬子江汽车(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查看详细介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陆昌法 | 自然人股东 | 1250.00万元 | 25.00% |
江金秀 | 自然人股东 | 3750.00万元 | 75.00% |
陆云超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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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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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座椅、灯具、后视镜、车辆配件、汽车内饰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面料纺织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座椅、灯具、后视镜、车辆配件、汽车内饰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面料纺织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9-24 |
经营范围变更 | 座椅、灯具、后视镜、车辆配件、汽车内饰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座椅、灯具、后视镜、车辆配件、汽车内饰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面料纺织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4-10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0 | 5000.00 | 2020-04-10 |
期限变更 | 2018-05-26 | - | 2016-09-28 |
负责人变更 | 陆云超 | 江金秀 | 2014-11-28 |
股东信息变更 | 陆昌法,陆云超,江金秀 | 陆昌法,江金秀 | 2014-11-28 |
投资人变更 | 陆昌法,陆云超,江金秀 | 陆昌法,江金秀 | 2014-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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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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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海关 | 3204969691 | 2012-07-1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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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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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jinpu*****6.com | 0519-8****325 | - | 74 |
江** | - | - | - | 0519-8****105 | - | 72 |
联系人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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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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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金秀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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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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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交运汽贸公司3项配套件优质供应商入围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配套件优质供应商 | 福建-三明 | - | 2024-04-11 |
济南莱芜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车辆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公交车辆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 | 山东-济南 | 68.51 | 2023-11-09 |
2023年度新能源公交车零部件供应商入库招标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PVC地板 路牌 车载空调 空气悬架系统 免维护轮毂 侧窗玻璃 自动破玻器 底盘集中润滑系统 盘式制动系统 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 风挡 电子驻车系统 节能恒温ATS系统 动力电池箱火灾报警系统及灭火装置 智能强排水系统 电池热管理系统 电子导乘屏 石英砂地板革 新能源公交车零部件 纯电动车无油空压机 助力转向泵 客舱喷淋灭火系统 胎压自动检测 轮胎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 新能源专用车桥 公交车零部件供应商入库 CAN总线仪表系统 外摆门塞拉门及控制系统 车载360�全景环视行车监控系统 安全逃生窗 全景式铝合金风道含LED通道灯 车厢乘客座椅 | 江苏-扬州 | - | 2023-06-15 |
淄博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车辆配套件供应商入围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电动空气压缩机 空调 智能冷却系统 CAN总线仪表系统 站节牌 隔热降噪填充材料 地板革 驾驶员乘客座椅 线路牌 铝合金轮辋 电子后视镜 气囊阀托架 不锈钢扶手 电热暖风除霜系统 全景风道 PVC地板 智能排水系统 电池箱灭火系统 整车玻璃 乘客门塞拉门 智能胎温胎压监测系统 轮胎 车辆配套件供应商 车厢LED显示屏 轮毂总成 悬挂系统 爆胎应急系统 | 山东-淄博 | - | 2023-01-13 |
广州市智采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大客车总成零部件入围供应商库比选项目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集中润滑系统 电池箱灭火装置 大客车总成零部件 电动空压机 铝合金轮毂 公交乘客座椅 车用空调 | 广东-广州 | - | 2022-12-29 |
2022年新车采购配件入围招标项目入围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电动空气压缩机 转向机 集中润滑系统 站节牌 隔热降噪填充材料 地板革 驾驶员乘客座椅 扶手杆 继动阀 电子后视镜 新车采购配件 脚制动阀 制动器系统 四回路保护阀 电热暖风除霜系统 智能排水系统 驾驶行为检测 智能胎温胎压监测系统 悬挂系统 易燃挥发物检测 空调 空气干燥器 CAN总线仪表系统 单向阀 动力电池监控及灭火系统 线路牌 空气净化系统 转向助力系统 气囊阀托架 全景风道 车辆部分配件 单胆投币机 低压电瓶 整车玻璃 免维护轮毂总成 公交车新车 IC卡机 车厢LED显示屏 | 山东-青岛 | - | 2022-08-19 |
车辆配套件入围项目入围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车辆配套件 | 江苏-常州 | - | 2022-05-16 |
公交车零部件优质供应商征集(比选)(品目十三:注塑硬座公交座椅含支架)入围供应商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公交座椅 公交车零部件优质供应商征集 | 贵州-贵阳 | - | 2021-12-20 |
公交客车配套部件供应厂家入围招标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公交客车配套部件 | 江苏-南通 | - | 2021-12-13 |
公交客车配套部件供应厂家入围招标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公交客车配套部件 | 江苏-南通 | - | 2021-12-13 |
司机包围购销采购 | 中标公告 | 司机包围购销 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车辆附属设施及零部件 | 河南-许昌 | 27.36 | 2021-03-22 |
公交车零部件优质供应商征集(品目十五:內嵌入无边框全景风道)优质供应商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內嵌入无边框全景风道 公交车零部件优质供应商征集 | 贵州-贵阳 | - | 2021-01-08 |
公交车零部件优质供应商征集(品目十五:內嵌入无边框全景风道)入围供应商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公交车零部件优质供应商征集 內嵌入无边框全景风道 | 贵州-贵阳 | - | 2021-01-07 |
公交车驾驶区安全防护隔离设施采购与安装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与安装项目 | 江苏-常州 | 111.51 | 2020-08-14 |
公交车驾驶区安全防护隔离设施采购与安装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与安装项目 | 江苏-常州 | 129.51 | 2020-06-01 |
建湖县城市公交车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采购和安装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公交车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采购和安装项目 | 江苏-盐城 | 36.58 | 2019-05-08 |
关于安吉交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车用配件供应入围单位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车用配件 | 浙江-湖州 | - | 2018-11-05 |
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新车配套总成零部件入围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轮胎气压监测系统 底盘集中润滑系统 公交座椅 空调风道 电池厢灭火系统 Can总线系统 免维护轮毂 新车配套总成零部件 多功能信息屏 自动投币机 盘式制动器总成 电子线路牌 ATS热管理系统 空气压缩机 风挡侧窗玻璃 倒车镜 | 陕西-西安 | - | 2018-03-05 |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汽车维修配件(材料)供应商的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电器 内饰 油漆 汽车维修配件材料供应商 发动机装配附件 | 江苏-苏州 | - | 2013-02-07 |
汽车维修配件(材料)供应商(SZYC2013-KS-G-003) | 中标公告 | 辅料 电器 内饰 油漆 风道 汽车维修配件供应商 发动机装配附件 | 江苏-苏州 | - | 2013-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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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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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扬州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 | 1 | - | 2023-06-15 |
2 | 广州市智采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2 | 2 | - | 2022-12-29 |
3 | 青岛城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2-08-19 |
4 |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4 | 3 | 241.02 | 2022-05-16 |
5 | 贵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3 | 3 | - | 2021-12-20 |
6 | 南通飞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 | 2 | - | 2021-12-13 |
7 | 建湖县城乡公交有限公司 | 1 | 1 | 36.58 | 2019-05-08 |
8 | 安吉县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8-11-05 |
9 | 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 1 | 1 | - | 2018-03-05 |
10 | 昆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3 | 3 | - | 2013-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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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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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塑金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4民终438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上诉人塑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1-01 |
728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411民初728号 | 被告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货款90021.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46元,由被告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上述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原告 | 2021-07-28 |
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塑金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411民初3183号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5-29 |
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与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411民初728号之一 |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2-28 |
哈尔滨通联客车有限公司与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411民初709号之一 |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通联客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2-28 |
杨章武、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与陈书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0)苏04民终4828号 | 一、维持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赔偿杨章武因本次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274899.21元(应赔偿384899.21元,扣减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垫付的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杨章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92元,由杨章武负担1106元,陈书明负担678元,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16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92元,由杨章武负担1106元,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22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2-09 |
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与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2020)苏0411执908号 | 终结本院(2019)苏0411民初6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 - | 2020-10-27 |
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与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411执997号 | 终结本院(2019)苏0411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0-10-26 |
杨章武与陈书明、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0)苏0411民初1044号 | 一、被告陈书明赔偿原告杨章武因本次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128299.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章武因本次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178674.41元(应赔偿288674.41元,已经扣减柏锐斯特公司垫付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杨章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2元,由原告杨章武负担1187元,被告陈书明负担678元,被告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15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0-09-23 |
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4民终22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93元,由五洲龙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3-30 |
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与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411民初6523号 | 被告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货款87441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23元,由被告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原告 | 2020-01-13 |
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411民初7502号之二 | 准许原告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4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794元,由原告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12-11 |
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与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411民初6993号 | 被告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货款1632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47元,由被告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上述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原告 | 2019-11-30 |
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2019)皖0191财保96号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申请人 | 2019-11-30 |
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02执17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1-27 |
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 | (2019)皖0191执保750号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申请人 | 2019-11-14 |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与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82民初10705号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9-09-02 |
1440何全文与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8)苏0411执1440号 | (2018)苏0411执14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8-08-28 |
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与何全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8)苏04民终57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柏锐斯特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5-22 |
6413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与何全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7)苏0411民初6413号 |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14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支付何全文伤残补助金25093.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二次手术费1071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元、护理费2460元、鉴定费200元、停工留薪工资83646元,合计122656.8元。 三、驳回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经减半),由原告江苏柏锐斯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 | 原告 | 2017-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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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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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2020)苏04民初220号 | 技术合同纠纷 | -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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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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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证书 | 2021001114000317 | 2021-05-17 | 2031-05-16 |
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证书 | 2021001114000318 | 2021-05-17 | 2031-05-16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CQC21107291656 | 2021-04-06 | 2031-04-06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CQC21013291203 | 2021-04-06 | - |
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证书 | 2021001109000139 | 2021-03-20 | 2031-03-19 |
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证书 | 2021001109000140 | 2021-03-20 | 2031-03-19 |
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证书 | 2021001110000024 | 2021-03-19 | 2031-03-18 |
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证书 | 2020981110001269 | 2021-03-16 | 2031-03-15 |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CNIATF035938 | 2020-11-13 | 2022-04-08 |
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证书 | 2020971114006439 | 2020-10-22 | 2030-10-21 |
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证书 | 2020971114006438 | 2020-10-22 | 2030-10-21 |
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证书 | 2020001110000229 | 2020-09-11 | 2030-09-10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CQC20013262790 | 2020-08-31 | - |
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证书 | 2020971110001783 | 2020-08-20 | 2030-08-19 |
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证书 | 2020971110001775 | 2020-08-20 | 2030-08-19 |
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证书 | 2020971110001777 | 2020-08-20 | 2030-08-19 |
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证书 | 2020971110001780 | 2020-08-20 | 2030-08-19 |
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证书 | 2020971110001787 | 2020-08-20 | 2030-08-19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CQC2006011110204341 | 2020-01-21 | -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CQC2006011110215771 | 2020-01-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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