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孝荣
- 注册资本: 33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 成立时间: 1989-11-29
- 办公地址: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学路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1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孝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南京电子网板、电子网板
- 注册资本 33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38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000608927461Y
- 纳税人识别号 320113608927461
- 组织机构代码 60892746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000400000972
- 登记机关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23
- 营业期限 1989-11-29~
- 注册地址 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学路9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器件制造->显示器件制造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显示器
- 公司简介 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12月8号,是国内第一家平板荫罩专业生产厂家,主要发起人为南京市投资公司、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Clever Clogs Technology Limited。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江苏明德实业有限公司 | - | - | 0.40% |
南京龙润投资有限公司 | - | - | 60.00% |
南京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 | 0.10% |
南京中鹏建设有限公司 | - | - | 4.00% |
VASARI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 - | - | 3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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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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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朱明亮 | 王孝荣 | 2024-05-2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朱明亮 | 王孝荣 | 2024-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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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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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兰 | 监事 | - | - | - | - | 79 |
胡** | 工程师 | 1395****048 | n*****-nmc.com | 025-8****686、025-8****111-3197 | - | 9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zyz*****6.com | 025-8****686 | - | 73 |
联系人共 2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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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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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战略投资 | 紫金科创 | 2017-03-06 |
20100.00 | 战略投资 | 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14-09-29 |
20100.00 | 并购 | 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14-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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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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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静与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琴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返还原物纠纷 | (2021)苏0104民5051号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洪静、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4-27 |
375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5民初375号 | 一、被告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2016年恒银苏借字第10000602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61235710.39元及罚息44029865.10元(该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24日),及自2019年9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61235710.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2016年恒银苏借字第10000711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94071124.30元、罚息74699681.75元(该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24日),及自2019年9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94071124.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2016年恒银苏借字第10000711002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99698352.09元、罚息75462779.47元(该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24日),及自2019年9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99698352.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计算的罚息; 四、被告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偿付律师费损失110万元; 五、被告朱明亮、张冲、江苏汇金置地有限公司、江苏正阳汽配商城有限公司、江苏汇金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浙江正阳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明德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海外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932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98287元,由被告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明亮、张冲、江苏汇金置地有限公司、江苏正阳汽配商城有限公司、江苏汇金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浙江正阳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明德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海外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1-03-31 |
钱啸军、刘宁等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苏05民初708号 | 一、中止对本院作出的(2019)苏05民初375号民事裁定中冻结的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4800万元股权的执行; 二、确认原告钱啸军、刘宁、戴国圣分别享有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1500万元、300万元股权。 案件受理费281800元,由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钱啸军、刘宁、戴国圣,原告预交的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被告 | 2021-03-22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与被告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朱明亮、被告戴腊琴、被告张冲、被告钟能婕、被告江苏汇金置地有限公司、被告中山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广东华实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106民初665号 | 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被告 | 2021-03-09 |
原告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指光电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栖商初字第216号-1 | 被告浙江金指光电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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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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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2021)苏01民初4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苏民终1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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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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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_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 60892746-1 | - | -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33201130073135 | 2018-02-06 | 2023-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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