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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郝双红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7-01
  • 办公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西街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郝双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威县威运、威运、威运货物运输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万元
  • 英文名 Weixian Weiyun Cargo Transport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533398968184A
  • 纳税人识别号 91130533398968184A
  • 组织机构代码 39896818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533000014278
  • 登记机关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0-25
  • 营业期限 2014-07-01~2034-06-30
  • 注册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西街村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轮胎
  • 公司简介 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素称“五朝古都、十朝雄郡、国中之国”的邢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西街村,于2014年07月01日在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普通货运。。,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邢台铁路货物运输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郝双红 自然人股东 600.00万元 100.00%
张建振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需经批准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轮胎销售。(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需经批准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2021-10-25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21-10-19经营范围 2021-10-25
章程变更 - ; 2021-10-19经营范围 2021-10-25
联络人员变更 张建振***备案手机:*** 郝双红***备案手机:*** 2020-04-16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6月18日)。(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需经批准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普通货道路运输。(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需经批准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2020-04-16
章程变更 - 2020-04-15股东、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出资时间 2020-04-16
股东信息变更 张建振 出资 600万人民币; 郝双红 出资 600万人民币; 2020-04-16
章程备案 - 2020-04-15股东、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出资时间 2020-04-16
投资人变更 张建振出资600万人民币; 郝双红出资600万人民币; 2020-04-16
法定代表人变更 张建振 郝双红 2020-04-16
期限变更 2014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2014年7月1日至2034年6月30日 2020-04-1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1871****444 - - - 84
贾修光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871****444 - - - 84

联系人共 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郝双红 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鞠方均;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建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鲁0113民初1218号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鞠方均医疗费20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16578.7元、护理费3479.1元、交通费1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鞠方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张建振、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 2021-03-31
孙云芳、马凤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581民初492号 (2020)冀058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中“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补正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被告 2020-12-10
孙云芳、马凤雪等与郭洪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581民初492号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各项损失1100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各项损失11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各项损失10000元(分别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判决第一项外损失485887元的20%的90%即87459元;被告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判决第一项外损失485888元的20%的10%即9717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判决第一项外损失485888元的20%即97177元(分别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三、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郭洪杰赔偿原告原告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判决第一项外损失485887元的60%即291532元,扣除前期垫付款10000元,实际赔偿281532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四、驳回原告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6元由原告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负担456元,被告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元,郭洪杰负担5380元(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10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5民终3378号 一、撤销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20)冀058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各项损失30000元;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各项损失80000元;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各项损失10000元; 三、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 —15— 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判决第一项外损失585887元的20%的90%即105459.66元;被上诉人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判决第一项外损失585887元的20%的10%即11717.74元;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判决第一项外损失585887元的20%即117177.4元; 四、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上诉人郭洪杰赔偿被上诉人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判决第一项外损失585887元的60%即351532.2元,扣除前期垫付款10000元,再赔偿341532.2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6元由原审原告孙云芳、马凤雪、纪维敏、纪静敏、纪静涛负担456元,原审被告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审被告郭洪杰负担5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2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和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 —16— 支公司分别负担58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11-26
蔡兰庆、赵桂英等与郭洪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冀0581民初1918号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蔡兰庆、赵桂英、秦某、蔡某1、蔡某2各项损失72400元(70000死伤+1000财损+1400医疗急救),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蔡兰庆、赵桂英、秦某、蔡某1、蔡某2剩余损失中车损评估费7375元、拆检费2600元外损失526804.5元的50%的90%即237062元,两项共计309462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蔡兰庆、赵桂英、秦某、蔡某1、蔡某2车损评估费7375元、拆检费2600元合计9975元的50%即4987.5元;赔偿原告蔡兰庆、赵桂英、秦某、蔡某1、蔡某2总损失中交强险赔付额72400元、车损评估费7375元、拆检费2600元外剩余损失526804.5元的50%的10%即26340元,两项共计31327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三、驳回原告蔡兰庆、赵桂英、秦某、蔡某1、蔡某2对被告郭洪杰、李海青、孙震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蔡兰庆、赵桂英、秦某、蔡某1、蔡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蔡兰庆、赵桂英、秦某、蔡某1、蔡某2负担4594元,被告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06元(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29
鞠方全与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建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鲁0113民初3498号 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鞠方全医疗费10000元(已赔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鞠方全医疗费4709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鞠方全负担708元,由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建振、郭彦刚负担642元。保全费1020元,由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建振、郭彦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24
周天喜与石文杰、程中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0282民初10525号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周天喜交通事故损失117104.48元(其中支付周天喜67104.48元,返还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5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周天喜交通事故损失4190元。 三、驳回周天喜对石文杰、程中坡、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萧县格尔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周天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元、鉴定费4360元,合计4913元,由周天喜负担172元,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负担4577元,由人民保险公司负担164元,周天喜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剩余部分4741元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天喜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 2019-12-09
7683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0282民初7683号 准许周天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天喜负担 被告 2019-11-16
王明辰、李平果、李兵、王子涵、王子睿与李学杰、威县威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019)鲁1482财保588号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学杰驾驶的车牌号为冀ED5030/冀E1S7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 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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