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龙环球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魏小强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02-17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87号裕达华庭2栋5F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魏小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锐龙环球物流、锐龙、深圳锐龙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zhen Ruilong Global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590715355D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590715355D
- 组织机构代码 59071535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6105999144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2-01
- 营业期限 2012-02-17~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87号裕达华庭2栋5E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贸易经纪与代理->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深圳市锐龙环球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鹏城深圳,深圳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87号裕达华庭2栋5E,于2012年02月17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装卸、搬运;汽车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深圳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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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强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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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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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变更 | - | 91440300590715355D | 2016-04-28 |
经营范围变更 | 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装卸、搬运;汽车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装卸、搬运;汽车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 2012-03-07 |
股东信息变更 | 名称:魏小强,出资额:10,出资比例:100 | 名称:魏小强,出资额:300,出资比例:100 | 2012-03-01 |
投资人变更 | 名称:魏小强,出资额:10,出资比例:100 | 名称:魏小强,出资额:300( + 2900% ),出资比例:100 | 2012-03-01 |
实收资本变更 | 10 | 300 | 2012-03-01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清湖新碑村60栋404(办公场所) |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87号裕达华庭2栋5E | 2012-03-01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 | - | 2012-03-01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货运代理;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 | 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装卸、搬运;汽车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 2012-03-01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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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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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 | 20459972*****.com | 0755-8****076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1361****076 | 3272336*****.com | - | - | 86 |
彭雪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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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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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强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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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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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传长与施虎、深圳市锐龙环球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粤0118民初1603号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唐传长55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唐传长13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唐传长183813.79元。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唐传长66999.45元。 五、驳回原告唐传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322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25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630元;由原告唐传长负担337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222元,原告同意其中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本院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9-06-30 |
陈正生、颜凤连等与施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粤0118民初2648号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正生、颜凤连、袁某、陈锦、陈娜、陈媛医疗费244.0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正生、颜凤连、袁某、陈锦、陈娜、陈媛医疗费244.04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正生、颜凤连、袁某、陈锦、陈娜、陈媛各项损失55000元;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正生、颜凤连、袁某、陈锦、陈娜、陈媛各项损失55000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正生、颜凤连、袁某、陈锦、陈娜、陈媛各项损失55000元; 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正生、颜凤连、袁某、陈锦、陈娜、陈媛财产损失700元; 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正生、颜凤连、袁某、陈锦、陈娜、陈媛财产损失700元; 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正生、颜凤连、袁某、陈锦、陈娜、陈媛各项损失700元; 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正生、颜凤连、袁某、陈锦、陈娜、陈媛各项损失790759.08元; 十、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正生、颜凤连、袁某、陈锦、陈娜、陈媛各项损失277519.69元; 十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正生、颜凤连、袁某、陈锦、陈娜、陈媛各项损失277519.69元; 十二、驳回原告陈正生、颜凤连、袁某、陈锦、陈娜、陈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2元,由原告陈正生、颜凤连、袁某、陈锦、陈娜、陈媛负担86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0499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负担694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344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69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负担344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施虎承担。上述各被告应当负担的受理费(或保全费)部分,应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的同时直接向原告陈正生、颜凤连、袁某、陈锦、陈娜、陈媛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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