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宁浩成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5-05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大道同富裕东盈工业园C2栋二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0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7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宁浩成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鑫鸿顺、深圳鑫鸿顺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36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674822422B
- 纳税人识别号 440300674822422
- 组织机构代码 67482242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6103333058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18-03-01
- 营业期限 2008-05-05~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和大道同富裕东盈工业园C2栋二楼(C)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简介: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是电镀添加剂(电镀助剂)、PCB湿制程药水、化工原料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新和大道东盈工业园,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的业务范围:除蜡、除油、活化、钝化等前后处理产品; 铜、镍、铬、锌、锡、合金、化学沉镍等电镀光亮剂、添加剂;塑胶电镀化工产品;兼营:PCB湿制程药水,基本化学原料。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曾如柏 | 自然人股东 | - | 2.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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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总经理:宁君义;执行董事:宁君义; | 执行董事:宁浩成;总经理:宁浩成; | 2018-03-01 |
负责人变更 | 总经理:宁君义;董事长:宁君义;法定代表人:宁君义; | 董事长:宁浩成;总经理:宁浩成;法定代表人:宁浩成; | 2018-03-01 |
主要人员变更 | 总经理:宁君义;执行董事:宁君义; | 执行董事:宁浩成;总经理:宁浩成; | 2018-03-01 |
章程变更 | 1900-01-01 | 2018-01-10 | 2018-01-2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 | 2018-01-23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1900-01-01 | 2018-01-10 | 2018-01-23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名称:宁君义、出资额:5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 股东名称:宁君义、出资额:23.790000、出资比例:47.580000;股东名称:曾慧、出资额:12.500000、出资比例:25.000000;股东名称:曾如柏、出资额:1.000000、出资比例:2.000000;股东名称:宁和平、出资额:4.100000、出资比例:8.200000;股东名称:曾高明、出资额:8.610000、出资比例:17.220000; | 2018-01-23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宁君义、出资额:5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 股东名称:宁君义、出资额:23.790000、出资比例:47.580000;股东名称:曾慧、出资额:12.500000、出资比例:25.000000;股东名称:曾如柏、出资额:1.000000、出资比例:2.000000;股东名称:宁和平、出资额:4.100000、出资比例:8.200000;股东名称:曾高明、出资额:8.610000、出资比例:17.220000; | 2018-01-23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08-05-05,2018-05-05,10 | 2008-05-05,, | 2018-01-23 |
其他事项备案 | - | *****B | 2016-04-27 |
许可信息变更 | 环保局批文 | 环保局批文环保批文 | 2010-06-13 |
经营范围变更 | 金属表面处理剂、清洁剂、消泡剂的生产、研发与销售。(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 金属表面处理剂、清洁剂、消泡剂的生产、研发与销售;钻孔机的租赁;国内贸易。(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 2010-04-01 |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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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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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 - | - | - | 0755-8****578 | - | 72 |
王** | 经理 | 1372****023 | szxinhongsh*****6.com | 0755-8****578 | - | 94 |
王** | 经理 | 1372****023 | szxinhongsh*****6.com | 8****578、0755-8****578 | - | 94 |
联系人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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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宁君义 | 总经理 | - |
宁浩成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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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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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湘盛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306执保4595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湘盛电子有限公司、黄胜、李回忠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33486.4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2-08-29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安盛电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0306执17459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1-27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李云生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粤0306执16745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11-20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1)粤0306民初24826号 | 被告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62568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6256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82元、诉讼保全费645.6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25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与唐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粤0306民初23246号 | 一、被告唐文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118496.23元; 二、被告唐文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118496.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2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7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267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2670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6-28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安盛电路有限公司、唐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6民初22190号 | 一、被告深圳市明安盛电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5595元及利息(利息以755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唐文明对被告深圳市明安盛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元,由被告深圳市明安盛电路有限公司、被告唐文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6-07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0)粤03破申606号 |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荣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受理申请人 | 2021-03-26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行政管理(财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 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 (2019)最高法行申11008号 | 驳回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驳回再审申请人 | 2020-05-08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 (2017)皖0111行初160号 | 驳回原告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4-30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宋庆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9)粤0306执8990、8991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3-26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荣奥科技有限公司、徐建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8)粤0306民初19582号 | 一、被告深圳市荣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21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301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7日起计算,以2506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计算,以451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以361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起计算,以30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以498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计算,以2878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计算,以4074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计算,以4248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计算,以2011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2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徐建平应对被告深圳市荣奥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1-16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金悦通电子(翁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粤0306执11462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12-13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炜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06执10976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06-27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2018)粤民申13342号 | 驳回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9-05-06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8)粤0306民初7517号 | 被告深圳市世域兴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842元及利息(以1258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2-26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财政部二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复议 | (2018)京行终4461号 |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11-21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财政部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复议 | (2018)京01行初560号 | 驳回原告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1-20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创源达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 申请公司清算 | (2018)粤0306清申4号 |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2018-11-15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与宋庆贺、刘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2018)粤0306民初10276号之二 | 准许原告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25元,保全费人民币2970元,均由原告承担 | 原告 | 2018-10-10 |
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2018)粤03民终222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680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鑫鸿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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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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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GR202044200062 | 2020-12-11 | 2023-12-11 |
排污登记信息 | 91440300674822422B001W | 2020-06-30 | 2025-06-29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4919Q01147R1S | 2019-07-17 | 2022-07-16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744202706 | 2017-10-31 | 2020-10-31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4916Q11155R0S | 2016-07-22 | 2019-07-21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4911Q11609R0S | 2011-11-25 | 2014-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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