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湖南腾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 蒋新发
  • 注册资本: 226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05-30
  • 办公地址: 湖南省娄底市i娄星区湘中大道以北皇城御园0003幢11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蒋新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腾旺建设劳务、腾旺、湖南腾旺
  • 注册资本 226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Hunan Tengwang Construction Labor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1300MA4L4LW14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L4LW1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1300000083036
  • 登记机关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1-27
  • 营业期限 2016-05-30~
  • 注册地址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清泉街北侧(市商业局院内)1幢101
  • 国标行业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消防
  • 公司简介 湖南腾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我公司具体地址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金谷路74号55幢01号,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联系电话为13548810439,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给我们留言或直接与我们联络,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会第一时间及时与您联络。,我公司于2016年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钟琪 - - 0.00%
邹顺初 自然人股东 - 2.00%
蒋新发 自然人股东 - 95.00%
周正鸿 自然人股东 - 3.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2-07-13
章程变更 - 2022-07-13
地址变更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以北皇城御园0003幢115号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清泉街北侧(市商业局院内)1幢101 2022-07-0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钟琪 李娟 2021-07-05
主要人员变更 钟琪 李娟 2021-07-05
股东变更 蒋新发,周正鸿 蒋新发,周正鸿,邹顺初 2021-07-01
股东信息变更 蒋新发 ,周正鸿 蒋新发 ,周正鸿 ,邹顺初 2021-07-01
章程变更 2021-06-29新章程 2021-07-0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1-07-01
经营范围变更 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工程基础工程路桥工程附属工程土石方工程隧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码头工程装潢装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场工程航道运输工程城市建设及道路照明安装工程仿古铜雕刻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环保安装工程河道改造工程下水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路基路面工程电力输变电安装工程轨道工程劳务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市政消防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拆迁工程施工;建筑装潢材料销售;劳务信息咨询;工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房屋建筑业;公路工程;公路养护工程;道路工程;道路养护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工程基础工程路桥工程;地铁施工工程;附属工程土石方工程隧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码头工程装潢装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防腐防水工程;机场工程航道运输工程城市建设及道路照明安装工程;大型山体矿山开采;土石方工程总承包;爆破工程;仿古铜雕刻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环保安装工程河道改造工程下水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路基路面工程电力输变电安装工程轨道工程劳务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市政消防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拆迁工程;河流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工地原材料、五金采购;建筑装潢材料销售;劳务信息咨询;工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07-0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蒋新发 2021-07-01
联络人员变更 邹顺初 *** 备案手机:*** 李娟 *** 备案手机:*** 2021-07-01
章程备案 - 2021-06-29新章程 2021-07-01
主要人员变更 - 蒋新发 2021-07-01
联络人员变更 朱卫金 *** 备案手机:*** 邹顺初 *** 备案手机:*** 2021-02-03
经营范围变更 基础工程、路桥工程、附属工程、土石方工程、隧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码头工程、装潢装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场工程、轨道工程劳务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市政消防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拆迁工程施工;建筑装潢材料销售;劳务信息咨询;工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工程、基础工程、路桥工程、附属工程、土石方工程、隧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码头工程、装潢装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场工程、航道运输工程、城市建设及道路照明安装工程、仿古铜雕刻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环保安装工程、河道改造工程、下水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路基路面工程、电力输变电安装工程、轨道工程劳务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市政消防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拆迁工程施工;建筑装潢材料销售;劳务信息咨询;工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7-02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9-07-02
联络员备案 蒋俊鹏 *** 备案手机:*** 朱卫金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19-06-03
联络人员变更 蒋俊鹏 *** 备案手机:*** 朱卫金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2019-06-03
经营范围变更 基础工程、路桥工程、附属工程、土石方工程、隧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码头工程、装潢装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劳务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市政消防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拆迁工程施工;建筑装潢材料销售;劳务信息咨询;工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础工程、路桥工程、附属工程、土石方工程、隧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码头工程、装潢装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场工程、轨道工程劳务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市政消防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拆迁工程施工;建筑装潢材料销售;劳务信息咨询;工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5-1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1877****160 773201*****.com - - 83
李娟 监事 - - - - 79
13548810439 - 1354****439 - - - 81

联系人共 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7月第一批劳务招标结果公示通告 中标公告 桥梁下构现浇箱梁及预压工程 拌合站临建 防护工程 钢筋加工 劳务 路基防护排水 桥梁桩基及下构 湖南-长沙 - 2021-07-05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1 - 2021-07-05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张起永、梁晓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豫1202民初4041号 关于应付工程款数额,河南中和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评估报告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702906元,该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张起永认为隐蔽工程造价没有评估,应当按照《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认定,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梁晓东应当支付原告张起永工程款702906元。关于利息,因原告张起永与被告梁晓东就涉案工程竣工交付、结算时间陈述不一,无法查清,故本院酌定利息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10月27日开始计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关于被告腾旺公司、中增公司、刘光明的责任,该三被告并非合同向对方,且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三被告应当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该三被告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一、被告梁晓东支付原告张起永工程款7029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0290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张起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0元,由原告张起永负担800元,由被告梁晓东负担10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7-25
张起永、梁晓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豫1202民初411号 准许原告张起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起永负担 原告 2021-10-20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