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白宗浩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6-11
- 办公地址: 宝鸡市陈仓区北环路口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2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白宗浩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美隆、宝鸡美隆、美隆伞业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10304762564355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62564355
- 曾用名 宝鸡市美隆商业展示道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10321100003995
- 登记机关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2-22
- 营业期限 2004-06-11~2024-06-10
- 注册地址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北环路中段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太阳伞、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帐篷、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无纺布、百货/厨具/宠物->扫把清洁工具->围裙
- 公司简介 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制伞企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生产基地座落于交通便利的宝鸡市陈仓科技工业园内,公司办公及生产厂房面积8000平方米,现有在职员工102人,其中大专以上*的技术及销售人员48人,在全国已建立了健全的销售服务网络。美隆公司凭借决策层的*远瞩、员工的精诚合作,已从一家名不见经传的丝网印刷厂一跃成为西北乃至全国制伞行业的*。美隆公司的常规主导产品有太阳伞、广告礼品伞、折叠帐篷、彩色条幅、围裙、无纺布手提袋等,还可以为客户量身订制其它广告用品。公司设有销售部、行政部、财务部、物流部、设计部、产品研发部、采供部、品管部、生产部等职能部门。美隆公司奉行唯才是举,积极探索的人性化用人原则,全体员工积极进取勇于*,为广大客户提供了*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赢得社会各界的普遍信赖与赞扬。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白宗浩 | 自然人股东 | - | 10.67% |
毕引军 | 自然人股东 | - | 89.33%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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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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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 原生产经营地:(),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北环路中段),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 2016-02-22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北环路中段 |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北环路中段 | 2016-02-22 |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 原联络员姓名:,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现联络员姓名:付丽红,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白宗浩,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6-02-22 |
其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 原生产经营地:(),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北环路中段),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 2016-02-22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白宗浩;证件号码*********; 职位: 监事姓名: 毕引军;证件号码************; 职位: 执行董事 | 姓名: 毕引军;证件号码*********; 职位: 监事 | 2016-02-22 |
股东信息变更 | 毕引军 | 白宗浩 | 2016-02-22 |
联络人员变更 | 原联络员姓名:,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现联络员姓名:付丽红,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白宗浩,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6-02-2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毕引军 | 白宗浩 | 2016-02-2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白宗浩;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姓名:毕引军;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 | 姓名:毕引军;证件号码:******************;职位:监事 | 2016-02-22 |
地址变更 | 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土桥路口) | 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北环路中段 | 2013-08-23 |
地址变更 | 宝鸡市陈仓区东门外土桥路口 | 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土桥路口) | 2010-07-22 |
股东信息变更 | 企业名称: 白宗浩; 出资额: 32; 百分比: 40;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毕引军; 出资额: 48; 百分比: 60; 法人性质: | 企业名称: 白宗浩; 出资额: 32; 百分比: 40;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毕引军; 出资额: 268; 百分比: 89.3333; 法人性质: | 2010-07-22 |
注册资本变更 | 80.00 | 300.00 | 2010-07-22 |
实收出资变更 | 80 | 300 | 2010-07-22 |
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4-06-11 至 2014-06-10 | 营业期限: 2004-06-11 至 2024-06-10 | 2010-07-22 |
分支变更 | :其他 | 其他 | 2008-08-27 |
经营范围变更 | 设计制作条幅、太阳伞、展版挂画丝网印刷品广告。(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设计、制作广告礼品伞、太阳伞、帐蓬、手袋、彩色条幅、围裙、挂画类广告用品。(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2007-07-25 |
名称变更变更 | 宝鸡市美隆商业展示道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07-07-25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 | 80.00 | 2006-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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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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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 | - | - | - | 0917-****755 | - | 72 |
毕** | 监事 | 1389****300、1399****195、1389****996 | qianyan.b*****tmail.com、mlzs333*****ngbiz.com | 0917-****803、0917-****755、0917-****888 | - | 94 |
董** | - | - | - | 0917-****803 | - | 72 |
联系人共 2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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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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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东卫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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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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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陕0304民初750号 | 被告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38383元,利息64395.5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对剩余借款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3月22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2.69‰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6元及公告费,由被告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31 |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彩萍,李召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陕0322执940号 |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毕引军、李召莉、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宗浩、张彩萍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21248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房屋等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扣押的,申请方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冻结、查封、扣押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30 |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彩萍,李召莉等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 财产保全 | (2019)陕0322执保17号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22执保1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28日结案 | 被执行人 | 2019-07-23 |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彩萍、李召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陕0322民初292号 | 一、被告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利息273335.97元,并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05‰计算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毕引军、李召莉、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宗浩、张彩萍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90元,由被告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毕引军、李召莉、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宗浩、张彩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9-07-23 |
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19)陕0304执298号 | 终结本院(2019)陕0304执2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6-28 |
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行政非诉执行 | (2019)陕0304执297号 | 终结本院(2019)陕0304执2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06-28 |
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9)陕0304行审11号 | 准予强制执行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宝陈人社监罚字(2018)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被申请执行人 | 2019-03-31 |
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处罚 | (2019)陕0304行审2号 | 驳回申请执行人对宝陈人社监理字〔2018〕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与宝陈人社监罚字〔2018〕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 被执行人 | 2019-02-28 |
绍兴上虞昔比雨具有限公司、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6)浙0604执4218号 | 一、被执行人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浙0604执421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534.08元(含执行费929.08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9-29 |
绍兴上虞昔比雨具有限公司与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604民初6236号 | 被告宝鸡市美隆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绍兴上虞昔比雨具有限公司伞款686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计75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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