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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李丹
  • 注册资本: 15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8-31
  • 办公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3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2,892,000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丹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海鸿汽车、海鸿、安徽海鸿
  • 注册资本 15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200.00万元
  • 英文名 Anhui Haihong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3023551220238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5512202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302000057221
  • 登记机关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1-29
  • 营业期限 2015-08-31~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兴路北段1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车制造->电车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制造、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新能源汽车、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消防车、工具/机械/仪器->建工机械平台->专用车、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9397 至尊品牌源于信誉是一款专业的互动游戏平台,提供各种火爆的游戏下载,同时玩游戏可以获得金币,累计数量之后就能换取话费充值卡,每天登陆都有返利,只要你有技术,天天都能换话费...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赵睿 自然人股东 - 19.74%
王斌海 自然人股东 - 9.87%
深圳市冠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32%
李丹 自然人股东 - 55.92%
徐大院 - - 19.73%
张康康 自然人股东 - 13.16%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江刘兵、张甜、陈乐、徐大院、张康康、李丹 江刘兵、张甜、陈乐、赵睿、张康康、李丹 2017-11-2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江刘兵张甜陈乐徐大院[退出]张康康李丹 江刘兵张甜陈乐赵睿[新增]张康康李丹 2017-11-29
主要人员变更 江刘兵、张甜、陈乐、徐大院、张康康、李丹 江刘兵、张甜、陈乐、赵睿、张康康、李丹 2017-11-29
股东信息变更 李丹:*%;徐大院:*%;张康康:*%;王斌海:*%;深圳市冠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王斌海:*%;李丹:*%;深圳市冠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康康:*%;赵睿:*%; 2017-11-29
投资人变更 李丹:55.92%;徐大院:19.73%;张康康:13.15%;王斌海:9.86%;深圳市冠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31%; 王斌海:9.87%;李丹:55.92%;深圳市冠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32%;张康康:13.16%;赵睿:19.74%; 2017-11-29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李丹:55.92%;徐大院:19.73%;张康康:13.15%;王斌海:9.86%;深圳市冠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31%; 王斌海:9.87%;李丹:55.92%;深圳市冠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32%;张康康:13.16%;赵睿:19.74%; 2017-11-29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李丹、张康康 江刘兵、张甜、陈乐、徐大院、张康康、李丹 2017-08-11
主要人员变更 李丹、张康康 江刘兵、张甜、陈乐、徐大院、张康康、李丹 2017-08-11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变更 15000 15200.000000 2017-08-11
注册资本变更 15000.00 - 2017-08-11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15000 15200.000000 2017-08-11
投资人变更 李丹:56.66%;徐大院:20%;张康康:13.33%;王斌海:10%; 王斌海:9.86%;李丹:55.92%;徐大院:19.73%;张康康:13.15%;深圳市冠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31%; 2017-08-11
股东信息变更 李丹:*%;徐大院:*%;张康康:*%;王斌海:*%; 王斌海:*%;李丹:*%;徐大院:*%;张康康:*%;深圳市冠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7-08-1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丹张康康 江刘兵[新增]张甜[新增]陈乐[新增]徐大院[新增]张康康李丹 2017-08-11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李丹:56.66%;徐大院:20%;张康康:13.33%;王斌海:10%; 王斌海:9.86%;李丹:55.92%;徐大院:19.73%;张康康:13.15%;深圳市冠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31%; 2017-08-11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建筑装饰、园林绿化消防市政土地复垦、水利、矿山开项目承包策划咨询、施工粮食农副产品收购及生产加工、销售;工农业机械装备、汽车、新能源汽车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军警特种车旅居车专业作业车辆设计改装制造销售零部件供应;汽车、新能源汽车、改装车整车及相关零部件进出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零部件供应;固定式岗亭、电动巡逻车环卫车发、制造销售军警特种车旅居车专业作业车辆设计、改装制造销售;工农业机械装备、汽车、新能源汽车设计、研发、制造、销售;消防市政项目承包策划咨询施工;汽车、新能源汽车、改装车整车及相关零部件进出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7-24
经营范围变更 建筑装饰、园林绿化消防市政土地复垦、水利、矿山开项目承包策划咨询、施工粮食农副产品收购及生产加工、销售;工农业机械装备、汽车、新能源汽车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军警特种车旅居车专业作业车辆设计改装制造销售零部件供应;汽车、新能源汽车、改装车整车及相关零部件进出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零部件供应;固定式岗亭、电动巡逻车环卫车发、制造销售军警特种车旅居车专业作业车辆设计、改装制造销售;工农业机械装备、汽车、新能源汽车设计、研发、制造、销售;消防市政项目承包策划咨询施工;汽车、新能源汽车、改装车整车及相关零部件进出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7-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康康徐大院[退出 张康康李丹[新增 2016-06-12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徐大院 李丹 2016-06-1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张康康;徐大院; 张康康;李丹; 2016-06-12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宿州海关 341196023Z 2016-05-24 正常 2068-07-31 -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13086686*****.com 0557-****666 - 73
李** 董事长 1815****909、1815****028、1775****719 2950793*****.com - - 89
陈乐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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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江刘兵 董事 -
张甜 董事 -
赵睿 董事 -
张康康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移动警务室及电动巡逻车采购项目中标公示 中标公告 移动警务室 电动巡逻车 安徽-宿州 156.00 2017-11-13
固始县公安局警务平台项目询价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电热壶式饮水机 空调 车内顶灯 前后保险杠爆闪灯 缉查布控系统 录像机 警务室配置 监控显示器 安全支架 碎纸机 警务平台车 折杆式照明灯 警务平台项目 半导体冰箱 座椅 随车工具 光纤插孔 两侧爆闪灯 配电线盘 车顶爆闪灯 河南-信阳 133.20 2016-06-28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河南固始有限公司 1 1 133.20 2016-06-28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安徽钰铎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皖1302民初8853号 一、限被告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钰铎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375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钰铎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元,原、被告各负担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2-05-27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宿州海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皖1302执1096号 终结(2020)皖1302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6-28
段冬冬、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皖1302执4661号 终结埇劳仲字(2019)第57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1-28
王娟、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皖1302执3447号 终结(2020)皖1302执34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2-09
宿州埇桥城投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0)皖1302民初6742号 一、被告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宿州埇桥城投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资金及费用24472150.66元。 二、驳回原告宿州埇桥城投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05元,由被告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29
王银银、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皖1302执105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1-19
朱鸿源、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0)皖1302执3259号 终结(2020)皖1302执3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0-31
李阁、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皖1302执111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9-07
宿州创盈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与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宿州埇桥城投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皖1302民初6423号 一、被告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宿州创盈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委托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833333.37元,并支付逾期罚息1116666.72元(其中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起按照月息10.00001‰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2月22日为396666.69元;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3日起按照月息10.000001‰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为720000.04元),此后的逾期罚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0.000001‰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宿州创盈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律师费980000元; 三、被告宿州埇桥城投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76020元,由被告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宿州埇桥城投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五份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2040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04-28
宿州埇桥城投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宿州创盈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皖13民终193号 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宿州创盈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委托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833333.37元,并支付逾期罚息1116666.72元(其中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起按照月息10.00001‰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2月22日为396666.69元;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3日起按照月息10.000001‰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为720000.04元),此后的逾期罚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0.000001‰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宿州创盈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律师费98000元; 四、宿州埇桥城投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40元,由宿州埇桥城投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4-28
付艳、李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皖1302执3592号 (2018)皖1302民初54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1-21
吕晨宵、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皖1302执909号 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执90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9-24
付燕、李丹其他民事裁定书 - (2018)皖1302财保112号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丹在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价值3000000元的股权。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丹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期限一年。 四、查封担保人刘子利、刘春青共有的位于宿州市胜利路干校组0406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0206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0405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0115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0205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0305室(房地权宿字第××号号)、0306室(房地权宿字第××号号)。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付燕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 2018-12-10
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隆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皖1302民初8197号 被告河南隆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70000元货款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595元,由被告河南隆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4份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为:12×××75-608。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8-03-26
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河南隆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2017)皖1302财保181号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隆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李丹所有的皖L×××××号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 2017-09-29
纪素英、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2016)皖1302财保77号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纪素英提供担保的皖L×××××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三、对担保人宿州市三之三龙飞幼儿园所有的皖L×××××号合客牌、皖L×××××号合客牌中型专用校车、皖L×××××号宇通牌大型专用客车予以查封。 四、对担保人宿州市龙飞幼儿园二部所有的皖L×××××号宇通牌大型专用校车予以查封。 五、对担保人王超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三路以北,磬云路以东上河城小区45#楼1805室[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021号]予以查封。 六、对担保人高峰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沱河西路恒大御景湾小区6栋16楼1604室(房屋编码:3413020202000100061604)予以查封。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7-03-20
戴锋与李奎、宿州海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 (2016)皖1302民5404号 一、对被告安徽海鸿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戴锋所有的皖L×××××号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允许使用,但不得以变卖、转让、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 三、对担保人张玉玉所有的皖L×××××号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允许使用,但不得以变卖、转让、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 四、对担保人张宁宁所有的皖L×××××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允许使用,但不得以变卖、转让、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 五、对担保人张宁宁所有的宿州市东关商城一期2号楼房产证号宿字第××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允许使用,但不得以变卖、转让、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16-08-24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19-12-17 (2019)皖13民特2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7 (2019)皖13民特17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7 (2019)皖13民特2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7 (2019)皖13民特23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7 (2019)皖13民特19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7 (2019)皖13民特20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7 (2019)皖13民特18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7 (2019)皖13民特1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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