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钟启仲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11-21
- 办公地址: 宜城市经济开发区猛狮大道16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3
技术专家
33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7次
招标金额
39,185,000元
供应商
4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3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3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钟启仲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湖北猛狮、猛狮新能源、猛狮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Hubei Fierce Lion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684MA48G61524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0684MA48G61524
- 组织机构代码 MA48G615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684000090480
- 登记机关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3-20
- 营业期限 2016-11-21~
- 注册地址 湖北省宜城市经济开发区猛狮大道16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锂电池、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力设备、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电力、先进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装备
- 公司简介 湖北猛狮是一家锂电池生产商。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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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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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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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宜城市经济开发区龙头大道168号 | 湖北省宜城市经济开发区猛狮大道168号 | 2018-03-20 |
投资人变更 |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 |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 2017-08-02 |
股东信息变更 |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 |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 2017-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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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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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海关 | 4206960G46 | 2017-02-16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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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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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元波 | - | - | - | - | - | 70 |
白锋 | - | - | - | - | - | 70 |
闻昱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4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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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康书文 | 总经理 | 康书文,湖北猛狮总经理,博士。承担3项省级重大项目:从事新能源行业十几年,具有丰富的管理和运营经验,以及广泛的人脉资源。 |
钟启仲 | 执行董事 | - |
钟启仲 | 执行董事 | - |
赖见 | 技术总监 | 赖见,湖北猛狮技术总监。从事锂电池的生产、研发工作十几年,, 拥有专利34项;参与过2项国家级专项。 |
李青海 | 总经理,总裁 | 李青海,湖北猛狮总裁,博士。***“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科技部“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主持、参与承担国家3项“863”项目,主持省级项目12项,省级科技进步二、三等奖(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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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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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猛狮新能源厂区建设项目监理信息 | 中标公告 | 厂区建设项目监理 | 湖北-襄阳 | 120.00 | 2018-07-10 |
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端铝壳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施工信息 | 中标公告 | - | 湖北-襄阳 | 3300.00 | 2018-07-10 |
湖北猛狮新能源厂区建设项目设计信息 | 中标公告 | 厂区建设项目设计 | 湖北-襄阳 | 338.00 | 2018-07-10 |
湖北猛狮新能源厂区建设项目勘察信息 | 中标公告 | 厂区建设项目勘察 | 湖北-襄阳 | 19.50 | 2018-07-10 |
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端铝壳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监理信息 | 中标公告 | - | 湖北-襄阳 | 120.00 | 2018-07-10 |
湖北猛狮新能源厂区建设项目施工信息 | 中标公告 | 厂区建设项目 | 湖北-襄阳 | 1.50 | 2018-07-10 |
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端铝壳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勘察信息 | 中标公告 | - | 湖北-襄阳 | 19.50 | 2018-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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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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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 7 | 1 | 338.00 | 2018-07-10 |
2 | 襄樊市建筑设计院 | 7 | 2 | 39.00 | 2018-07-10 |
3 | 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7 | 2 | 240.00 | 2018-07-10 |
4 |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7 | 2 | 3301.50 | 2018-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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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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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0 | 天使轮 | 楚业发展、汉江投资 | 2018-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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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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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互赢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71民初21398号 | 一、限被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互赢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互赢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0.83元(原告广东互赢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30 |
广东新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71民初21222号 | 限被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2.44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242.44元,由被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29 |
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684民初3149号 | 准许原告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29元,减半收取806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64.50元,由原告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11-04 |
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鄂06执他460号 | 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90732号裁决书指定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0-30 |
广东彩扬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粤1971执3496号之一 | 本院(2020)粤1971执34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0-27 |
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鄂06民初1686号 | 一、被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69400元及利息(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9月29日以6000000元为基数,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9月29日以6000000元为基数,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9月29日以18000000元为基数,均以年利率6.3%计付;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1月28日以2999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3%计付;201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以2998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3%计付;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30日以2997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3%计付;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日以29969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付;2019年5月3日起借款付清之日止以29969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付。上述利息计算总额扣除已付利息344215.08元); 二、被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0元; 三、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钟启仲、陈乐伍、陈银卿、陈再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钟启仲、陈乐伍、陈银卿、陈再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十堰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钟启仲、陈乐伍、陈银卿、陈再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19 |
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鄂0684执324号之一 | 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8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7-15 |
东莞市铭一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粤1971民初11308号 | 限被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铭一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1 |
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鄂0684执324号 |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8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4-20 |
宁波拜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鄂0684执1393号 | 中止(2019)鄂0684执13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1-01 |
宁波拜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鄂0684民初1417号 | 被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次收取的宁波拜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保证金共计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年息4.75%的标准从2018年6月25日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费1590元,合计3815元,由被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13 |
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鄂0684执1178号 | 终结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3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9-11-04 |
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684民初3149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从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查封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SLQ-04-750型全自动锂电分切机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从保全措施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机械设备被查封期间,继续由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千里马电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0-22 |
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9)鄂0684财保16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571万元(开户行为:农村商业银行宜城楚都支行,账号:82×××64;中国建设银行宜城支行营业部,账号:42×××88),冻结期限为1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2年。具体机械设备与数量详见清单。 三、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宜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宜城市不动产权第XX号],查封期限为3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股权数额10000万元)。 五、驳回申请人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申请。 上述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维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能(漳州)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9-10-22 |
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684执460号之一 |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115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1150元的财产(包括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其在有关单位尚未支付的债权和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8-26 |
朱雨辉、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鄂0684执841号 | 终结宜城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宜劳仲裁字第(2019)02号仲裁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申请人 | 2019-06-21 |
宁波拜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鄂0684民初1417号 |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3202元,冻结期限为壹年,从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1590元,由申请人宁波拜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6-21 |
吴泽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鄂0684执318号 | 终结宜城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劳仲裁字第(2018)21号仲裁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5-21 |
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684民初3181号 | 被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31 |
宜城市万佳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684民初2103号 | 准许原告宜城市万佳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宜城市万佳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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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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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 (2021)鄂06民终495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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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842001501 | 2018-11-30 | 2021-11-30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R504048770001 | 2018-04-16 | -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12817S20076R0M | 2017-06-27 | 2020-06-26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2817Q20640R0M | 2017-06-27 | 2020-06-26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12817E2089R0M | 2017-06-27 | 2020-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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