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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朱骁横
  • 注册资本: 76375.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
  • 成立时间: 1994-03-17
  •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松林路97弄3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7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13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朱骁横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北海、北海船务、北海
  • 注册资本 76375.00万元
  • 实缴资本 76375.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Northsea Shipp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607279837X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607279837X
  • 组织机构代码 60727983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077498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7-30
  • 营业期限 1994-03-17~
  •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林路97弄32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水上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股权投资、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商委、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于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前身为“上海北海船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目前注册资本为76,375万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股东及股权比例分别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中海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30%)及中国近海石油服务(香港)有限公司(10%)、中海油轮运输有限公司(40%)、银邦海外有限公司(20%)。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国内、国际原油、成品油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和租船、运输咨询、中介服务等。公司网站:**************************/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银邦海外有限公司 - - 20.00%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 - 57.14%
中海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 - 42.86%
中国近海石油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 - 1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朱迈进;许斌祥;罗宇明;孙君利;林国海;沈怡明;刘大平 赵鹏;刘大平;朱骁横;朱迈进;许斌祥;罗宇明;邱洪伟 2022-09-14
负责人变更 孙君利 朱骁横 2022-06-2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林国海孙君利朱迈进周广志[退出]刘松[退出]罗宇明许斌祥 孙君利林国海刘大平[新增]朱迈进许斌祥罗宇明沈怡明[新增 2021-05-21
主要人员变更 林国海;孙君利;朱迈进;周广志;刘松;罗宇明;许斌祥 孙君利;林国海;刘大平;朱迈进;许斌祥;罗宇明;沈怡明 2021-05-21
章程变更 2017-09-15章程备案 2020-08-07 章程修正案 2020-09-27
主要人员变更 孙君利;刘松;许斌祥;刘汉波;罗宇明;林国海;周广志 周广志;刘松;孙君利;罗宇明;朱迈进;林国海;许斌祥 2019-12-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朱迈进;张广阁;王军 张广阁;王军;俞伯正 2019-12-03
主要人员变更 罗宇明;孙君利;刘汉波;周广志;黄东阳;刘松;陆颂联 孙君利;刘松;林国海;刘汉波;许斌祥;罗宇明;周广志 2019-09-0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罗宇明;孙君利;刘汉波;周广志;黄东阳;刘松;陆颂联 孙君利;刘松;林国海;刘汉波;许斌祥;罗宇明;周广志 2019-09-0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朱永光;张广阁;王康田 张广阁;朱迈进;朱永光 2019-01-21
主要人员变更 朱永光;张广阁;王康田 张广阁;朱迈进;朱永光 2019-01-21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7-09-15 章程修正案 2018-01-03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7-09-15 章程修正案 2018-01-03
章程变更 - 2017-09-15 章程修正案 2018-01-03
主要人员变更 韩骏;罗宇明;孙君利;黄东阳;周振华;郑保国;陆颂联 郑保国;黄东阳;孙君利;刘汉波;陆颂联;罗宇明;周广志 2017-09-1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韩骏;罗宇明;孙君利;黄东阳;周振华;郑保国;陆颂联 郑保国;黄东阳;孙君利;刘汉波;陆颂联;罗宇明;周广志 2017-09-11
负责人变更 翁琼明 孙君利 2015-07-20
主要人员变更 周广志;张学工;李轶宁 周广志;王康田;李轶宁 2015-07-20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4-06-24章程备案 2014-11-03 章程修正案 2015-04-01
章程变更 2014-06-24 章程修正案 2014-11-26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浦东海关 3122231111 1996-06-05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赵鹏 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sunw*****rthsea.com.cn 021-5****360 - 74
林国海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2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林国海 董事 -
孙君利 董事,总经理 -
罗宇明 董事 -
刘大平 董事长 -
沈怡明 董事 -
朱迈进 副董事长 -
许斌祥 副董事长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6年度船舶燃油战略采购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船舶燃油 上海 - 2024-08-27
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6年度船舶燃油战略采购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船舶燃油 上海 - 2024-08-24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2022年度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结果有关事宜的公告-政府信息公开-交通运输部 中标公告 - - - 2023-02-17

新闻舆情

  • 大船集团为北海船务建造15.5万吨穿梭油轮1号船下水

    8月23日,中国船舶(600150)集团旗下大船集团为北海船务建造的15.5万吨穿梭油轮1号船顺利实现下水节点,该船是国内船东订造的首艘苏伊士级穿梭油轮,实现了国内航运业和造船业的双重突破。 该船总长控制在279米以内,型宽48米,型深23.7米,具有适港性强的特点,满足最新国际规范规则和公约及欧盟和美国相关法规要求,适用的航行水域广。采用低阻船型设计和G型

    北海船务中国船舶 2022-08-24 22:46:26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未披露 股权投资 中化国际 2010-06-3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林克司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9)沪01民终1362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上诉人上海林克司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1-08
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林克司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9)沪0115民初44911号 确认原告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上海林克司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经营的上海林克司高尔夫俱乐部创始会员并享有会籍转让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林克司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1-08
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海事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武海法商字第00823号 一、依法确认原告上海北海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签订的《75000载重吨原油轮建造合同》及于2012年10月3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解除; 二、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北海船务有限公司退还造船预付款51766922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20日,利息计15956999.81元,此后对未退还的造船预付款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全部退还之日止); 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北海船务有限公司退还造船预付款51766922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20日,利息计15956999.81元,此后对未退还的造船预付款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全部退还之日止); 四、在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时,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付款额之和不应超过本判决第二项或者第三项确定金额; 五、驳回原告上海北海船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402元,由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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