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濮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聂吟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1-16
- 办公地址: 贵州省普安县财政局办公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聂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Pu'an Puxin Financing Guarantee Co., Ltd.
- 参保人数 8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2323090322600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032260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2323000095555
- 登记机关 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27
- 营业期限 2014-01-16~
-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镇东风路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非融资担保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信息服务->金融咨询
- 公司简介 普安县濮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素有“西南屏障”和“滇黔锁钥”之称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镇东风路,于2014年01月16日在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贸易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金融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黔西南金融信托与管理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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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财政局 | 机关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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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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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变更 | 周明刚、孟丹、陆云、聂吟、高荣、王频、罗忠萍、费英、刘国松、欧阳棋 | 聂吟、聂吟、陈伦、柏健林 | 2024-09-27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变更 | 周明刚 | 聂吟 | 2024-09-27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24-01-16 | 长期 | 2024-02-05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 2024-01-16 | 长期 | 2024-02-05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0 | 20000.00 | 2018-05-31 |
实收出资变更 | 10000 | 20000.000000 | 2018-05-31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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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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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 | 9857423*****.com | 0859-****499 | - | 74 |
柏健林 | 董事 | - | - | - | - | 79 |
陆云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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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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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云 | 董事 | - |
罗忠萍 | 监事,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监事 | - |
孟丹 | 董事 | - |
高荣 | 董事 | -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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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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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濮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普安县海联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普安县吉星水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黔2323民初1143号 | 一、被告贵州省普安县海联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普安县濮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4879878.21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1590545.83元自2016年12月28日起以年利率9%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289332.38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以年利率9%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泽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普安县濮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普安县吉星水电站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贵州省普安县海联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普安县濮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服务费20000元。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38元,减半收取22919元,由被告贵州省普安县海联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9-04 |
普安县濮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普安县海联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普安县吉星水电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黔2323民初568号 | 准许原告普安县濮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79元,减半收取23039.5元,由原告普安县濮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原告 | 2017-07-03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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