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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海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刘海江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9-03
  • 办公地址: 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万冠现代花园住宅小区A幢0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海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海通物流、平果海通、海通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Pingguo Haitong Logistics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1023765815973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6581597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1023200001318
  • 登记机关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9-29
  • 营业期限 2004-09-03~
  • 注册地址 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万冠现代花园住宅小区A幢09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物流服务、物流运输->运输服务、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
  • 公司简介 平果县海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于,注册地址在null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亿鑫房产院内A-16 ,主要从事货物流通服务、商品运输服务。。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刘高峰 自然人股东 - 23.00%
刘海江 自然人股东 - 77.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 - 2019-09-29
投资人变更 刘海江:77%;刘高峰:23%; 刘高峰:23%;刘海江:77%; 2019-09-29
股东信息变更 刘海江:77%;刘高峰:23%; 刘高峰:23%;刘海江:77%; 2019-09-29
经营范围变更 货物(非危险品、非信件)流通服务、商品运输服务;煤炭经营。 货物(非危险品、非信件)流通服务、商品运输服务;煤炭经营;内河货物运输 2017-11-21
地址变更 亿鑫房产院内A-16 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万冠现代花园住宅小区A幢09号 2017-11-21
经营范围变更 货物(非危险品、非信件)流通服务、商品运输服务 货物(非危险品、非信件)流通服务、商品运输服务;煤炭经营。 2016-07-27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2009-04-07 2009-04-07 09:56:21 2009-04-07
实收出资变更 10 100 2009-04-07
其他事项备案 2009-04-07 2009-04-07 09:56:21 2009-04-07
注册资本变更 10.00 - 2009-04-0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1373****888 17828291*****.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1373****888 7824915*****.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339****590 5104529*****.com - - 83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海江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平果海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凯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7)桂0223民初425号 被告广西凯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通公司支付运费44318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949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被告广西凯浩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4-27
陆强源与黎荣光、平果海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桂0107民初1310号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公司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陆强源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相关费用、死亡赔偿金共计8657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公司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陆强源医疗费873.20元; 三、被告邓文忠应赔偿原告陆强源死亡赔偿金24884.50元; 四、被告平果海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邓文忠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陆强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文忠、平果海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帐号:20×××17),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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