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钟长荣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2-07-26
- 办公地址: 四川省荥经县龙苍沟镇凤凰煤业有限公司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14
无角色
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钟长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荥经凤凰、凤凰、凤凰煤业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800740036201P
- 纳税人识别号 91511800740036201P
- 组织机构代码 74003620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3100000008054
- 登记机关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5-17
- 营业期限 2002-07-26~
- 注册地址 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龙苍沟乡杨湾村
- 国标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
- 公司简介 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煤炭。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属于煤炭企业。 地址位于: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凰仪乡杨湾电话:(、0835-7820066)。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彭奇明 | 自然人股东 | 3.00万元 | 0.50% |
内江凤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法人 | 597.00万元 | 99.50% |
龚明清 | - | - | 0.00% |
王淑仙 | - | - | 0.50% |
王吉良 | - | -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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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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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备案 | 徐川 *** 备案手机:*** | 周羽声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4-04-01 |
章程备案 | 无 | 2022-05-051、第一章第六条,营业期限变更为长期。 2、第二章第八条,投资人(股权)龚明清变更为彭奇明。 | 2022-05-17 |
期限变更 | 2002年7月26日 至 2022年7月25日 | 2002年7月26日 至 长期 | 2022-05-17 |
章程备案 | 无 | 2022-05-051、第一章第六条,营业期限变更为长期。 2、第二章第八条,投资人(股权)龚明清变更为彭奇明。 | 2022-05-17 |
股东信息变更 | 内江凤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597万人民币;龚明清 出资 3万人民币; | 内江凤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597万人民币;彭奇明 出资 3万人民币; | 2022-05-17 |
章程备案 | - | 2022-05-051、第一章第六条,营业期限变更为长期。 2、第二章第八条,投资人(股权)龚明清变更为彭奇明。 | 2022-05-17 |
联络人员变更 | 陈良 *** 备案手机:*** | 徐川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9-05-2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帮明 龚明清 彭奇明 孙德刚 钟长荣 | 彭奇明 钟长荣 龚明清 李帮明 孙德刚 | 2019-04-23 |
负责人变更 | 龚明清 | 钟长荣 | 2019-04-23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帮明 龚明清 彭奇明 孙德刚 钟长荣 | 彭奇明 钟长荣 龚明清 李帮明 孙德刚 | 2019-04-23 |
实收出资变更 | 实收资本:600万元 | 实收资本:/ | 2016-12-29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范围: 原煤生产及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原煤(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8日)、瓦斯发电。 | 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范围:煤炭生产、销售;瓦斯发电。 | 2016-12-13 |
其他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原煤生产及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原煤(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8日)、瓦斯发电 | 许可经营项目:煤炭生产、销售;瓦斯发电 | 2016-12-13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姓名:王淑仙,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出资比例:0.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姓名:龚明清,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03-07-01,出资比例:0.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2016-03-17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姓名:王淑仙, [退出]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出资比例:0.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姓名:龚明清, [新增]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03-07-01,出资比例:0.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2016-03-17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变更 | 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姓名:王淑仙,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511024640831038,认缴出资额:3,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出资比例:0.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姓名:龚明清,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03-07-01,出资比例:0.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2016-03-17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姓名:王淑仙,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511024640831038,认缴出资额:3,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出资比例:0.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投资人类型:自然人股东,姓名:龚明清,性别:男性,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3,认缴出资额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日期:2003-07-01,出资比例:0.5%,出资方式:货币,住所: | 2016-03-17 |
联络人员变更 | 姓名:陈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 | 姓名:陈良;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联络人联系电话:7820066;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 | 2015-12-29 |
财务人员变更 |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 姓名:蓝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移动电话:***;联系电话:7820066;电子邮件:812153573@qq.com; | 2015-12-29 |
实收出资变更 | 实收资本:600万元 | 实收资本:/ | 2015-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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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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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刚 | 董事 | - | - | - | - | 79 |
- | - | - | - | - | - | 70 |
曹** | - | 1398****565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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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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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刚 | 董事 | - |
龚明清 | 董事,董事长 | - |
彭奇明 | 董事 | - |
李帮明 | 董事 | - |
钟长荣 | 董事,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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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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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黄泥岗煤矿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公告 | 招标公告 | 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 | 四川-雅安 | - | 2019-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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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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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运刚、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2)川1024民初1088号 | 一、原告唐运刚与被告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工伤赔付协议》有效; 二、被告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运刚赔偿款475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95.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唐运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21 |
荥经县林海商贸有限公司、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川1822财保4号 | 对被申请人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经县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254××××4492)内的存款在1047170.2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荥经县林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1-09-30 |
荥经县林海商贸有限公司、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川1822财保4号之一 | 解除对被申请人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经县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2254××××4492)存款在1047170.20元限额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9-30 |
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杨启均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劳动争议 | (2019)川1822执301号 | 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 被执行人 | 2019-11-07 |
夏卫明与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川1822民初988号 | 一、解除原告夏卫明与被告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夏卫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0538元(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18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45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8606元); 三、驳回原告夏卫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夏卫明。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1-16 |
自贡自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8)川0302民初326号之三 |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赵小江提供的担保物川CXXXXX号汽车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5-11 |
自贡自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8)川0302民初326号之一 | 对赵小江提供的担保物川CXXXXX号汽车予以扣押二年,扣押期间由赵小江自行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5-11 |
自贡自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8)川0302民初326号 | 对被申请人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万元范围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后,如需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应在裁定保全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5-11 |
自贡自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修理合同纠纷 | (2018)川0302民初326号之二 | 准许原告自贡自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00元,保全费320.00元,合计595.00元由原告自贡自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04-10 |
自贡自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诉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8)川0302执保54号 | 一、对被申请人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案外人赵小江担保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交由案外人赵小江保管、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4-09 |
徐小龙、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川民申422号 | 驳回徐小龙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7-11-14 |
徐小龙与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川18民终119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徐小龙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12-29 |
徐小龙与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川1822民初300号 | 一、由被告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小龙安全抵押金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徐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小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1-16 |
兰先洪与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5)荥民初字第516号 | 驳回原告兰先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兰先洪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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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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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登记信息 | 91511800740036201P001X | 2020-07-01 | 2025-06-30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 | 2011-12-29 | -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许可 | C5100002010121120094965 | 2011-12-29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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