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严根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经贸协创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Economy and Trade Xiechuang Freight Forwar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5631731686N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5631731686N
- 组织机构代码 63173168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2000246902
- 登记机关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00-04-05
- 营业期限 2000-04-05~2030-04-04
-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宣桥镇宣秋路139号1幢1090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其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严根发 | 自然人股东 | - | 70.00% |
严峥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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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地址变更 | 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8405室 | 浦东新区宣桥镇宣秋路139号1幢1090室 | 2013-06-08 |
出资比例变更 | 严根发出资35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70.0000%;胡国光出资15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30.0000%; | 严根发出资35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70.0000%;严峥出资15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30.0000%; | 2013-03-25 |
地址变更 | 浦东新区芦潮港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8405室 | 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8405室 | 2013-03-25 |
投资人变更 | 严根发2010-08-04货币140.000000万人民币;严根发2009-12-02货币210.000000万人民币;胡国光2010-08-04货币60.000000万人民币;胡国光2009-12-02货币90.000000万人民币; | 严根发2009-12-02货币210.000000万人民币;严根发2010-08-04货币140.000000万人民币;严峥2010-08-04货币60.000000万人民币;严峥2009-12-02货币90.000000万人民币; | 2013-03-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严根发;胡国光 | 严根发;严峥 | 2013-03-25 |
其他变更 | 2010-08-04~2011-12-19 | 2011-09-27~2030-04-04 | 2011-09-27 |
期限变更 | 2000-04-05~2011-12-19 | 2000-04-05~2030-04-04 | 2011-09-27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顺通路5号上海深水港商务广场A座014C室 | 浦东新区芦潮港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8405室 | 2010-08-04 |
地址变更 | 浦东新区芦潮港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1113室 | 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顺通路5号上海深水港商务广场A座014C室 | 2010-04-16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48弄9号 | 浦东新区芦潮港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1113室 | 2010-03-17 |
投资人变更 | - | 胡国光货币60.000000万人民币;胡国光2009-12-02货币90.000000万人民币;严根发2009-12-02货币210.000000万人民币;严根发货币140.000000万人民币; | 2009-12-16 |
经营范围变更 | 货运代理,货物装卸及包装,仓储,国内航空货运代理,联运服务,寄递业务(信件及其它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货物堆存放,货物加工,整理,服务,库内劳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货运代理,货物装卸及包装,仓储,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国内航空货运代理,联运服务,货物堆存放,货物加工,整理,服务,库内劳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2009-12-16 |
出资比例变更 | 胡国光出资6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30.0000%;严根发出资14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70.0000%; | 胡国光出资15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30.0000%;严根发出资35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70.0000%; | 2009-12-16 |
实收出资变更 | 200.000000万人民币 | 500.000000万人民币 | 2009-12-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陆彩琴;严根发 | 胡国光;严根发 | 2008-05-14 |
投资人变更 | 杨国妹出资20.000000万人民币;唐明康出资20.000000万人民币;胡国光出资20.000000万人民币;严根发出资110.000000万人民币;陆彩琴出资30.000000万人民币; | 胡国光出资60.000000万人民币;严根发出资140.000000万人民币; | 2008-05-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郁培德;陆权;陆彩琴;严根发 | 陆彩琴;严根发 | 2005-05-23 |
经营范围变更 | 货运代理,货物装卸及包装,仓储,国内航空货运代理,联运服务,寄递业务(信件及其它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货物堆存放,货物加工,整理,服务,库内劳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货运代理,货物装卸及包装,仓储,国内航空货运代理,联运服务,寄递业务(信件及其它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货物堆存放,货物加工,整理,服务,库内劳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05-05-23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协创物流有限公司出资40.000000万人民币;陆彩琴出资30.000000万人民币;杨国妹出资20.000000万人民币;唐明康出资20.000000万人民币;胡国光出资20.000000万人民币;严根发出资70.000000万人民币; | 杨国妹出资20.000000万人民币;唐明康出资20.000000万人民币;胡国光出资20.000000万人民币;严根发出资110.000000万人民币;陆彩琴出资30.000000万人民币; | 2005-05-2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4-08-05 |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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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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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4470071 | - | - | - | 021-6****071 | - | 72 |
021-64470071 | - | - | - | 021-6****071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 | 021-2****056 | - | 72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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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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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根发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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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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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16)沪0115民初46169号 | 驳回被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4 |
北美补偿保险公司与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16)沪0115民初46169号 | 驳回原告北美补偿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752元,由原告北美补偿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4 |
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经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杨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沪0115民初7172号 | 一、被告上海经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补偿款80万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55元,减半收取计18427.50元,由原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2527.50元,由被告上海经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负担480元,由被告上海经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1-13 |
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与杨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沪01民终1226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55元,由上诉人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负担30455元,上诉人上海经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1-08 |
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与毕守来、杨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沪0115民初7172号 | 驳回被告杨华、毕守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杨华、毕守来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1-08 |
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经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杨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沪0115民初7172号之一 | 冻结被告上海经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62627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9-12-23 |
杨华诉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沪01民辖终47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19-05-07 |
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 乡政府 | (2018)沪0106行初380号 | 准许原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5-06 |
杨立钧与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沪0115民初76864号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立钧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立钧87867.60元; 三、原告杨立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被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508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杨立钧已预交),由原告杨立钧负担500元,被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316.50元,被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27 |
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张广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沪0115民初41008号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1176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已预交10元),由被告张广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9-19 |
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诉北美补偿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17)沪01民辖终37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7-04-05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9203号 | 一、被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8319.71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23元,由被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经贸协创货运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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