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法人: 董翀宇
  • 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11-13
  •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南街35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

客户

1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董翀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宁夏宝塔、宝塔化工装备、宝塔
  • 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0万元
  • 英文名 Ningxia Baota Chemic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000694314281Y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431428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000200017268
  • 登记机关 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 核准日期 2019-11-08
  • 营业期限 2009-11-13~2039-11-12
  • 注册地址 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南街350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工具/机械/仪器、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其他、农资/化工/环保
  • 公司简介       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南街350号,成立于2009-11-13,公司主要经营化工机械制造、加工及销售;钢材销售;钢结构加工;无损检测;压力容器设计。(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金属压力容器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矿山机械制造,其他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铸造机械制造,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公司联系人董翀宇,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具有一支开拓进取,尊重科学,懂技术会管理,善于开拓市场,诚实守信,以客户要求为己任,充分发扬团队精神的员工队伍,自成立以来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断钻研,力求稳妥,力求服务最佳化。选择我们就是选择专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薛超社 - - 0.00%
董翀宇 - - 0.00%
张晓东 - - 0.00%
张哲 - - 0.00%
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 100.00%
吴义君 - - 0.00%
北京宝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董翀宇、吴义君、薛超社、张哲 王建华、薛超社、董翀宇 2019-11-08
期限变更 10 30 2019-11-0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董翀宇、吴义君、薛超社、张哲 王建华、薛超社、董翀宇 2019-11-08
股东信息变更 首席代表,董翀宇,1974-02-18;监事,张晓东,1980-08-11; 执行董事,董翀宇,1974-02-18;监事,吴义君,1955-10-10;监事,薛超社,1975-12-03;监事,张哲,1981-11-14; 2018-07-1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首席代表,董翀宇,******;监事,张晓东,******; 执行董事,董翀宇,******;监事,吴义君,******;监事,薛超社,******;监事,张哲,******; 2018-07-10
主要人员变更 首席代表,董翀宇,1974-02-18;监事,张晓东,1980-08-11; 执行董事,董翀宇,1974-02-18;监事,吴义君,1955-10-10;监事,薛超社,1975-12-03;监事,张哲,1981-11-14; 2018-07-10
投资人变更 首席代表,董翀宇,1974-02-18;[退出]监事,张晓东,1980-08-11; 执行董事,董翀宇,1974-02-18;监事,吴义君,1955(-1.26263%)-10-10;监事,薛超社,1975-12-03;监事,张哲,1981-11-14; 2018-07-1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首席代表,董翀宇,******;监事,张晓东,******; 执行董事,董翀宇,******;监事,吴义君,******;监事,薛超社,******;监事,张哲,******; 2018-07-09
股东信息变更 北京宝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宝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2017-09-18
投资人变更 北京宝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00万,占100.0%,实缴出资10000万; 北京宝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00万,占100.0%,实缴出资10000万; 2017-09-18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0 30000.00 2017-09-18
期限变更 10000 30000 2017-09-18
投资人变更 北京宝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00万,占100.0%,实缴出资10000万; 北京宝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00万,占100.0%,实缴出资10000万; 2017-09-17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0 30000.00 2017-09-17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化工机械制造、加工及销售;钢材销售;钢结构加工。(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化工机械制造、加工及销售;钢材销售;钢结构加工;无损检测;压力容器设计。(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2017-06-01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化工机械制造、加工及销售;钢材销售;钢结构加工。(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化工机械制造、加工及销售;钢材销售;钢结构加工;无损检测;压力容器设计。(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2017-05-31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银川市西夏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南街以西,六盘山西路以北 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南街350号 2017-04-14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化工机械制造、加工及销售;钢材销售。(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化工机械制造、加工及销售;钢材销售;钢结构加工。(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2017-04-14
地址变更 银川市西夏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南街以西,六盘山西路以北 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南街350号 2017-04-13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化工机械制造、加工及销售;钢材销售。(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化工机械制造、加工及销售;钢材销售;钢结构加工。(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 2017-04-1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btsh*****3.com 0951-****809 - 73
陶金 - - - - - 70
09573088809 - - - - - 70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董翀宇 执行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万吨/年金属钠、3.1万吨/年液氯扩建项目氯气布袋除尘器、盐干燥系统重新 中标公告 金属钠 氯气布袋除尘器 盐干燥系统 内蒙古-阿拉善 - 2016-09-30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 1 - 2016-09-3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史现芳、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宁01民终549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史现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2-24
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1)宁0105执恢436号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银川制钠厂名下银行账户及×××、×××、×××、×××、×××号车辆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1-11-09
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宁0105执685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 2021-11-01
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宁0105执676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 2021-11-01
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银川制钠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1)宁0105执313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本院已冻结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08-03
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普石油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1122民初909号 准许原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0元,减半收取4145元,由原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03-31
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史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宁01民终1119号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5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91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 2021-03-17
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史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宁0105民初4097号 一、解除原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BTBC-WG-13-12-04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被告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373875元; 三、被告史某、张某在被告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二项债务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吴某对被告史某、张某上述第三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税率为13%、金额为406360.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驳回原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74元,由原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802元,由被告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60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3-16
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史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宁0105民初3740号 一、解除原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BTBC-WG-13-12-17《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被告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442602元; 三、被告史某、张某在被告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二项债务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吴某对被告史某、张某的上述第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78元,由原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003元,由被告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6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3-09
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宁0105民初1872号 一、被告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返还货款989754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86298元,共计1076052元,并按年利率4.75%承担货款元自2019年3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59920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驳回原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98元,由原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859元,由被告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3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3-09
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史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宁01民终1169号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5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2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 2021-01-28
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20)宁01执950号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存款5340890元; 二、若被执行人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1-28
保定市冀新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602民初2387号 被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3
何平与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川宝塔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宁01民初832号 一、被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平偿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169111元,合计519111元,并按本金35万元,年利率20%支付2020年6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何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1元,由被告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2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9)宁01民初3202号 准许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2020-12-18
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930民初590号 本案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09
银川阿特兰克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0)宁01执12号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1328.8元; 二、若被执行人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8-21
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舞钢市众华物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宁0105执225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7-01
山东东尉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19)宁0105执恢70号 终结本院(2019)宁0105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6-04
沧州渤海电力管件有限公司、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930财保50号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宝塔化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 2020-05-21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16ZB20Q30961R1M 2020-06-09 2023-05-3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16ZB20E30636R1M 2020-06-09 2023-05-31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016ZB20S30833R1M 2020-06-09 2023-05-3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16XA17Q30331R0M 2017-06-01 2020-05-31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016ZB17S20417R0M 2017-06-01 2020-05-3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16ZB17E30194R0M 2017-06-01 2020-05-31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