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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大有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王恩伯
  • 注册资本: 101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9-04
  • 办公地址: 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文成镇山边村后弄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

客户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恩伯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玉山大有、大有、大有物流
  • 注册资本 101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Yushan Dayou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1123314685532G
  • 纳税人识别号 91361123314685532G
  • 组织机构代码 31468553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1123210020045
  • 登记机关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6-10
  • 营业期限 2014-09-04~
  • 注册地址 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文成镇山边村后弄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玉山县大有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上乘富饶、豫章第一门户之称的上饶,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文成镇山边村后弄,于2014年09月04日在玉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国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上饶货运物流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恩伯 自然人股东 1010.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 2014-09-04至2034-09-03 2014-09-04至长期 2022-06-10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2-06-10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人:王恩伯,出资额:10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0-12-31; 投资人:王恩伯,出资额:101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52-06-06; 2022-06-10
经营范围变更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国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1-03-24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人:王恩伯,出资额:6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8-12-31; 投资人:王恩伯,出资额:10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0-12-31; 2016-05-06
投资人变更 投资人:王恩伯,出资额:6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8-12-31; 投资人:王恩伯,出资额:10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20-12-31; 2016-05-06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6-05-06
经营范围变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证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国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2016-01-25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人:王恩伯,出资额:200万,占2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5-08-26; 投资人:王恩伯,出资额:6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8-12-31; 2016-01-25
其他变更 注册号:361123210020045 91361123314685532G 2016-01-25
投资人变更 投资人:王恩伯,出资额:200万,占2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5-08-26; 投资人:王恩伯,出资额:600万,占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8-12-31; 2016-01-25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6-01-2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351****079 1354856*****.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1351****079 11567996*****.com - - 83
万亚培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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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年度商品车公路运输采购项目(广丰广州至山西等) 中标公告 商品车公路运输 山西 - 2020-10-27
万宁市海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输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输服务 聚制混凝美构件远偷服务 海南-万宁 - 2020-08-10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深圳市长汽滚装物流有限公司 2 1 - 2020-10-27
2 万宁市海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 1 - 2020-08-1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玉山县大有物流有限公司、曾志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1)赣11民终133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玉山县大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9-14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20)豫10民终67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费7998元由其公司负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费2300元由其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6-02
玉山县大有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19)豫1002民初8446号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玉山县大有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共计44651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玉山县大有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共计446510元。 案件受理费636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182.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担31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6-02
玉山县大有物流有限公司与刘邦会、江西华洵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粤1881民初3491号 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玉山县大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玉山县大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车载物品损失费共计26564元; 三、驳回原告玉山县大有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3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6200元(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预交),合计7300.30元,由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负担3460元,原告玉山县大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84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6-13
汤作进、刘红艳等与贾海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豫1602民初182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作进各项损失110328.57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红艳各项损失27468.04元。 被告贾海龙、玉山县大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作进评估费5000元。 驳回原告汤作进、刘红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告贾海龙、玉山县大有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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