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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百汇聚成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孙建林
  • 注册资本: 22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7-15
  • 办公地址: 肃宁县电器电料工业园区河北箱变电器有限公司研发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建林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百汇聚成、河北百汇聚成
  • 注册资本 22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Hebei Baihui Jucheng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926347668851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47668851
  • 曾用名 河北百汇聚成养殖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534000046156
  • 登记机关 肃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7-08
  • 营业期限 2015-07-15~2065-07-14
  • 注册地址 肃宁县电器电料工业园区河北箱变电器有限公司研发楼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畜牧业->家禽饲养->鸡的饲养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冷藏车、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有机肥、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饲料
  • 公司简介 河北百汇聚成养殖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素称“五朝古都、十朝雄郡、国中之国”的邢台,邢台清河县坝营镇前敖村,于2015年07月15日在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2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蛋鸡养殖销售,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有机肥加工销售,食品加工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邢台内陆养殖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葛春杰 自然人股东 - 30.00%
孙建林 自然人股东 - 7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孙建林出资15400万人民币;葛春杰出资6600万人民币; 孙建林出资15960.000000万人民币;葛春杰出资6840.000000万人民币; 2020-07-08
章程变更 - 2020-07-08增加注册资本 2020-07-08
股东信息变更 孙建林 出资 15400万人民币;葛春杰 出资 6600万人民币; 孙建林 出资 15960.000000万人民币;葛春杰 出资 6840.000000万人民币; 2020-07-08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0-07-08
地址变更 肃宁县邵庄乡人民政府院内 肃宁县电器电料工业园区河北箱变电器有限公司研发楼 2017-07-28
名称变更 河北百汇聚成养殖有限公司 河北百汇聚成实业有限公司 2017-07-07
经营期限 2015年7月15日 至 2045年7月14日 2015年7月15日 至 2065年7月14日 2017-07-07
经营范围变更 蛋鸡养殖销售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有机肥加工销售,食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蛋鸡养殖;蛋品食品加工销售;苜蓿蔬菜种植销售;饲料纸箱有机肥加工销售;农产品仓储冷藏;农产品质量检测;普通货物运输;养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餐饮住宿;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7-07
财务人员变更 - 孙建林*** 2016-09-28
联络人员变更 备案手机: 孙建林***备案手机:*** 2016-09-28
地址变更 清河县坝营镇前敖村 肃宁县邵庄乡人民政府院内 2016-09-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1863****156 23570661*****.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1863****526 186317395*****3.com - - 86
孙** - 1863****156 - - - 84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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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张琳与孙建林、河北百汇聚成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0)冀0926民初71号 被告孙建林、河北百汇聚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琳5896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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