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腾其雄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12-22
- 办公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智能制造产业园B1栋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22
无角色
11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0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6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腾其雄
- 经营状态 迁出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星星精密玻璃、广东星星、星星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000.00万元
- 英文名 Fpt Precision Glass Technology (GuangDo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1900MA515X5Q9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15X5Q9
- 曾用名 广东联懋光电有限公司 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0301110002291
- 登记机关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5-01-06
- 营业期限 2021-11-22~
- 注册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智能制造产业园B1栋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触摸屏、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镜片、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模具、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星星科技”,股票代码“300256”)的全资孙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亿元。公司厂房为集团公司星星科技自建厂房,总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坐落于东莞石排镇内,毗邻风景秀丽的东江河畔,环境优美,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光学镜片、玻璃制品、视窗防护屏、触摸屏及触控显示模组、液晶显示屏、等离子显示屏、平板显示屏、立体显示屏及显示屏材料、电子结构件及相关材料、电子产品及配件、通信终端设备及配件的研发和制造。公司致力于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顺昌 | - | - | 0.00% |
黄贵春 | - | - | 0.00% |
彭军 | - | - | 0.00% |
张道群 | - | - | 0.00% |
张祥林 | - | - | 0.00% |
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叶委权 | - | - | 0.00% |
凌敬红 | - | - | 0.00%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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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25 |
名称变更变更 | 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萍乡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2021-11-25 |
地址变更 | 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崇横路13号2号楼 | 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智能制造产业园B1栋 | 2021-11-25 |
章程变更 | - | 章程 | 2021-07-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祥林(执行董事,经理);凌敬红(监事); | 腾其雄(经理,执行董事);凌敬红(监事); | 2021-07-06 |
负责人变更 | 张祥林 | 腾其雄 | 2021-07-06 |
负责人变更 | 张祥林 | 腾其雄 | 2021-07-06 |
章程变更 | - | 章程 | 2021-07-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祥林(执行董事,经理);凌敬红(监事); | 腾其雄(经理,执行董事);凌敬红(监事); | 2021-07-06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祥林(执行董事,经理);凌敬红(监事); | 腾其雄(经理,执行董事);凌敬红(监事); | 2021-07-06 |
地址变更 | 东莞市石排镇石崇横路13号厂房1、2楼 | 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崇横路13号2号楼 | 2021-03-19 |
地址变更 | 东莞市石排镇石崇横路13号厂房1、2楼 | 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崇横路13号2号楼 | 2021-03-19 |
负责人变更 | 彭军 | 张祥林 | 2021-03-02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21-03-0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彭军 | 张祥林 | 2021-03-02 |
股东信息变更 | 黄顺昌,执行董事;彭军,经理;张道群,监事 | 凌敬红,监事;张祥林,执行董事,经理 | 2021-03-02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21-03-02 |
股东变更 | 黄贵春,经理;黄顺昌,执行董事;张道群,监事 | 黄顺昌,执行董事;彭军,经理;张道群,监事 | 2020-08-24 |
股东变更 | 黄贵春,经理;黄顺昌,执行董事;张道群,监事 | 黄顺昌,执行董事;彭军,经理;张道群,监事 | 2020-08-24 |
章程备案 | 章程修正案 | 章程 | 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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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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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辉 | - | - | - | - | - | 70 |
汪银超 | - | - | - | - | - | 70 |
黎泽升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3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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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张祥林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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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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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能杰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粤1971财保635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7090000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江西能杰科技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 2022-08-18 |
东莞市德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萍乡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71民初26445号 | 一、限被告萍乡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德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9308.21元; 二、限被告萍乡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德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如下:以人民币55273.2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起算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为标准; 三、被告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萍乡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德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1.35元(原告东莞市德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付1281.83元),由被告萍乡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1085.91元(原告东莞市德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东莞市德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24.91元,被告萍乡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8-17 |
东莞市横沥宏晟气动工具经营部、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71民初20858号 | 一、被告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横沥宏晟气动工具经营部支付货款250867.9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50867.9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31.51元、保全费1936.76,共计4468.27元,由被告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2-08-11 |
萍乡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横沥宏晟气动工具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民终1397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69.31元,萍乡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萍乡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4-26 |
深圳市华尔拓碳素有限公司、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粤1971民初23639号 | 一、被告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尔拓碳素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9556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556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270.86元(原告深圳市华尔拓碳素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深圳市华尔拓碳素有限公司负担45元,被告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25.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2-02-08 |
东莞市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1民初30420号 | 一、被告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46901.4元; 二、被告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以12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7日起,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款以260000元为限);2.以147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7074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以99261.4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以83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以119200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前述所有逾期利息以本金646901.4元为限; 三、被告广东星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星星触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星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星星触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东莞市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86.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86.87元(原告东莞市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728.87元,被告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星星触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2-01-15 |
深圳赛贝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71民初33132号 | 1被告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赛贝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11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549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计算,以10206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计算,以1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赛贝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04.95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4224.9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赛贝尔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97.75元,被告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2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2-01-12 |
东莞市恒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粤1971财保1111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94700元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1493.5元,已由申请人东莞市恒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 2021-12-18 |
深圳市泽铭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2021)粤1971民初35164号 |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泽铭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 2021-12-02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902民初1866-1号 | 被告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益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1-11-30 |
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友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民终635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40.12元(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21-11-24 |
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港龙网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民终964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640.66元,由上诉人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21-11-17 |
深圳市盛万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9执保3635号 |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3023.16元的查封。 原冻结案号为(2020)粤0309执保2639号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 - | 2021-05-17 |
深圳市港龙网印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0)粤1971财保936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598000元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3510元,已由申请人深圳市港龙网印机械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 2021-04-20 |
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粤1971执26914号 | - | - | 2021-02-03 |
深圳市三兴智运五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2019)粤1971财保1257号之一 |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9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案保全申请费1970元,已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预交,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三兴智运五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97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2021-01-26 |
深圳市盛万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9执保2639号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33023.1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 - | 2021-01-01 |
深圳市双利得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星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2019)粤1971财保1481号之一 |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23040.47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案保全申请费2135.2元(已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双利得技术有限公司预交),全部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双利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2020-12-18 |
博罗县福田三丰气体厂与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1民初1446号之一 | 准予原告博罗县福田三丰气体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9.69元、保全费1067.93元,共计2337.62元(已由原告博罗县福田三丰气体厂预交),全部由原告博罗县福田三丰气体厂负担 | - | 2020-10-28 |
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粤1971民初390号 | 一、被告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33783.78元; 二、被告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1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以41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以41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日起计,以41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以393783.78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1日起计,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2114.77元,已由原告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99.07元、被告广东星星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1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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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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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2022)粤19民终40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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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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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944010127 | - | -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27318E20122R0M | 2021-01-14 | 2021-09-11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27318S10091R0M | 2021-01-14 | 2021-09-11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27318Q20268R0M | 2021-01-14 | 2021-09-11 |
电气与电子元件和产品有害物质过程控制管理体系认证 | IECQ-HCCATS21.0001-01 | 2021-01-05 | 2024-01-04 |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82720IS | 2020-12-15 | 2023-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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