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融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陈英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8-06-28
-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西康平路南01号楼2609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英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融慧商业、融慧、河南融慧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Henan Ronghui Commercial Operation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0MA45EC1A6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5EC1A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10000233527
- 登记机关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 核准日期 2022-06-14
- 营业期限 2018-06-28~
-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西康平路南01号楼2609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区块链、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
- 公司简介 河南融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河南省省会商都郑州,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西康平路南01号楼2609室,于2018年06月28日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商业运营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商务信息咨询;物流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区块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农业观光旅游服务;旅游项目开发;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销售;花卉苗木、水果、蔬菜的销售;销售及网上销售: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农具、机械设备。,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郑州企业管理及投资咨询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80.00% |
陈英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经铁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张惠娟 | 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79 |
经铁 | 监事 | - | - | - | - | 79 |
陈**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893****212 | 21981177*****.com | - | - | 92 |
联系人共 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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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英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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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某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豫01民终8651号 |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5-28 |
乔青伟与河南融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豫0191民初4204号 | 被告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乔青伟支付工资7420元、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 被告 | 2019-05-28 |
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乔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豫01民终8639号 |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5-28 |
乔冰冰与河南融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豫0191民初4205号 | 被告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乔冰冰支付工资9940元、二倍工资差额28000元、经济补偿金3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 被告 | 2019-05-20 |
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乔冰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豫01民终8650号 |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5-20 |
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惠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豫01民终8649号 |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5-15 |
张惠娟与河南融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豫0191民初4200号 | 被告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惠娟支付工资12881元、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 被告 | 2019-05-08 |
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毛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豫01民终8647号 |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5-07 |
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胡梦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豫01民终8648号 |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5-07 |
胡梦杰与河南融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豫0191民初4206号 | 被告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梦杰支付工资10117元、二倍工资差额28000元、经济补偿金3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 被告 | 2019-04-29 |
毛湘云与河南融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豫0191民初4208号 | 被告陕西融慧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湘云支付工资6810元、二倍工资差额3900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 被告 | 2019-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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