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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刘光辉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5-15
  •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55号1号楼西侧1-2层11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0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光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朗地、苏州朗地、朗地环境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6301966511A
  • 纳税人识别号 320506301966511
  • 组织机构代码 301966511
  • 曾用名 苏州朗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06000405417
  • 登记机关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4-01-29
  • 营业期限 2014-05-15~
  •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55号1号楼西侧1-2层111室39号工位(集群登记)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其他土木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建筑施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园林景观、农资/化工/环保->环保工程处理、农资/化工/环保->种子鲜花园艺->花卉园艺、农资/化工/环保->种子鲜花园艺->盆景
  • 公司简介 2003年组建管理团队,2014年注册创建,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前后走过了十余年的发展历程。秉承“诚信 感恩 团结 进取 追求卓越”的核心理念,为实现“全国优秀的景观绿化营建商”的企业愿景,锐意进取、奋斗不息。主要承接国内一线房地产企业的园林景观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同时在湖南、江西、重庆拥有独立苗木基地数百亩。公司目前业务已遍及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山东,年产值近亿元。通过多年房地产企业合作已形成“房地产主业突出,市政、装修等相关产业并举发展”的产业布局。作为高端房地产施工领域的践行者,服务过开发企业包括碧桂园控股、中海地产、万科地产、绿地集团、保利地产等国内知名企业,携手铸造众多经典产品、旗舰项目。公司依托完善、成熟的专业技术与实践经验,严谨的管理模式,注重品质的态度,在企业内部形成了精诚合作、顺畅衔接的协作体系,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每个项目的景观效果与经济效益。自建成以来,朗地洞悉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商机与挑战,敏捷调整经营策略,协助业主实现价值的永续增长。作为中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实践者与推动者,朗地注重商业价值与自身成长的和谐共赢,致力于成为最具成长性的房地产合作企业。1. 广阔的发展平台:朗地是最具成长性的施工企业,为您提供与全国一线房地产企业密切合作的机遇,搭建毕业后广袤的成长舞台。2. 系统的培训体系和晋升通道:通过“项目制”培养方式,从质量、安全、工期、成本四大板块跟踪项目全寿命周期的管理、施工、预结算。并定期举办合同管理、施工工艺、成本控制等专业提升培训会议,帮助毕业生快速融入企业、明确发展方向、实现个人职场突破。3. 具有吸引力的薪酬:朗地奉行业绩导向的企业文化,努力为员工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免费食宿,并为核心管理团队设立股权激励制度。4. 温馨的工作环境:在紧张的工作中,组织员工进行聚餐和团队活动,并提供与管理层的平等沟通交流平台。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刘光辉 自然人股东 6000.00万元 100.00%
熊正星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环境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承接: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景观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工程、河道疏浚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环氧地坪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盆景租赁服务;销售:花卉、苗木;土壤修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环境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承接: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景观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工程、河道疏浚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环氧地坪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盆景租赁服务;销售:花卉、苗木;土壤修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01-29
经营范围变更 环境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承接: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景观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工程、河道疏浚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环氧地坪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盆景租赁服务;销售:花卉、苗木;土壤修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环境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承接: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景观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工程、河道疏浚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环氧地坪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盆景租赁服务;销售:花卉、苗木;土壤修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01-29
经营范围变更 环境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承接: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景观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工程、河道疏浚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环氧地坪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盆景租赁服务;销售:花卉、苗木;土壤修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环境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承接: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景观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工程、河道疏浚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环氧地坪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盆景租赁服务;销售:花卉、苗木;土壤修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11-11
地址变更 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60号启迪时尚科技城西区8幢2025室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55号1号楼西侧1-2层111室39号工位(集群登记) 2019-07-08
股东信息变更 刘光辉,熊正星 刘光辉 2018-07-11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8-07-11
法定代表人变更 舒青柱 刘光辉 2018-07-11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刘光辉,熊正星 刘光辉 2018-07-11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8-07-11
地址变更 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彩虹新村 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60号启迪时尚科技城西区8幢2025室 2018-05-07
投资总额变更 200.000000 6000.000000 2017-12-29
名称变更变更 苏州朗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17-12-29
经营范围变更 承接: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景观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环氧地坪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盆景租赁服务;销售:花卉、苗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环境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承接: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景观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工程、河道疏浚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环氧地坪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盆景租赁服务;销售:花卉、苗木;土壤修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12-29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 6000.00 2017-12-29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熊正星 舒青柱 2017-03-1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熊** - 1508****488 - - - 81
刘光辉 执行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 - 1508****488 - - - 81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光辉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太仓市浮桥镇忆燕土石方工程队、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585民初1761号 本案按原告太仓市浮桥镇忆燕土石方工程队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2-06-16
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塘分公司、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0103民初585号之二 准许原告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塘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光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2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湖南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塘分公司承担 被告 2022-03-19
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双凤镇新湖盈福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5民初1005号之一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6-15
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双凤镇新湖盈福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5民初1286号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3-25
苗凤栾与徐守建、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苏0312执1329号 - 被执行人 2020-12-28
2809射阳县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924民初2809号 准许原告射阳县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9元,减半收取889.5元,由原告射阳县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12-16
江苏中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902执67号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26107.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6-29
2400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德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9)苏0303民初2400号 被告张德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朗地环境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7464.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元,财产保全费707元,共计2224元,由原告苏州朗地环境有限公司负担1224元,被告张德胜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5-26
润桂石材南通有限公司与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682民初1901号 被告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润桂石材南通有限公司货款410582.1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410582.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5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525元,由被告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该项费用于判决书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2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告 2020-03-03
李振宇与刘光辉、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全 (2019)赣0111财保55号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刘光辉、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相应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12-26
李振宇与刘光辉、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全 (2019)赣0111财保55号之一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光辉、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的冻结 被申请人 2019-12-26
李振宇与刘光辉、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全 (2019)赣0111财保55号之二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刘光辉、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相应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12-26
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湘0103民初9431号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被申请人 2019-12-19
通州区金新创同建材经营部与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612民初8348号 准许原告通州区金新创同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通州区金新创同建材经营部负担 被告 2019-12-18
张德胜与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苏0303民初2400号 冻结被申请人张德胜名下银行存款68660.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1517元,申请人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2019-12-12
徐州市泉山区庆慧铁艺加工厂与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9)苏0324民初5235号 一、被告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泉山区庆慧铁艺加工厂欠款1375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9月12日); 二、驳回原告徐州市泉山区庆慧铁艺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徐州市泉山区庆慧铁艺加工厂负担87元,被告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1-01
太仓市浮桥镇罗氏兄弟市政工程队与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19)苏0585民初2898号 被告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太仓市浮桥镇罗氏兄弟市政工程队支付租金及货款176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保全申请费347元,合计656元,由原告太仓市浮桥镇罗氏兄弟市政工程队负担303元,被告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 2019-10-09
湖南海力嘉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湘0111民初6524号 准许原告湖南海力嘉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已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海力嘉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9-08-23
1526海门市顺发水泥制品厂与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684民初1526号之一 准许原告海门市顺发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2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1301元,由原告海门市顺发水泥制品厂负担 被告 2019-08-21
4901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与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281民初4901号 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支付货款45340元及该款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087元(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已预交),由苏州朗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7-11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19-05-17 (2019)06民终16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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