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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顾景彪
  • 注册资本: 1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12-24
  • 办公地址: 湖北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巴山路6号巴楚文化广场写字楼8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顾景彪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红色世纪、湖北红色世纪
  • 注册资本 1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00.00万元
  • 英文名 Hubei Red Century Cultural Tourism Invest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3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2823565484997E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2823565484997E
  • 组织机构代码 56548499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2823000015133
  • 登记机关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05-12
  • 营业期限 2010-12-24~
  • 注册地址 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巴山路6号巴楚文化广场写字楼8层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教育/文具/乐器->早教->儿童游乐空间、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商业地产
  • 公司简介 公司位于巴东县城美丽的长江之滨,毗邻国家5A风景区神农溪,是一家开发文化旅游地产的投资公司。 巴楚文化广场是公司的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7万平方米。在建设思想上,彰显巴人建筑风格,融入宋代建筑元素,用新古典主义手法和现代建筑技术,是一座矗立的城市文明地标;在功能设计上,包容文化旅游商业居住,规划了影剧院、儿童游乐、电子图书、休闲美食及品牌文化商业中心,游客服务中心,高档居住中心和公寓式写字楼。设计了地下阳光车库,精美内庭花园及写意观景平台。 致力于打造世纪文化精品! 地址:湖北省巴东县新港路2号国旅大夏东单元二楼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顾景彪 自然人股东 - 30.00%
郑克洪 自然人股东 - 40.00%
张长平 自然人股东 - 25.00%
向明星 自然人股东 - 5.00%
北京红色世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4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新港路2号国旅大厦东单元二层 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巴山路6号巴楚文化广场写字楼8层 2015-05-12
经营范围变更 文化及旅游产业投资、影视剧制作、文化旅游及商业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咨询管理,建材销售*** 文化及旅游产业投资、文化旅游及商业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咨询管理,建材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5-01-27
投资人变更 顾景彪:30%;向明星:5%;北京红色世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0%;[退出]张长平:25%; 顾景彪:30%;向明星:5%;张长平:25%;郑克洪:40%;[新增 2015-01-27
股东信息变更 顾景彪:30%;向明星:5%;北京红色世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0%;张长平:25%; 顾景彪:30%;向明星:5%;张长平:25%;郑克洪:40%; 2015-01-27
实收出资变更 500.0 1600.0 2011-06-2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长平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 - - 11599200*****.com 0718-****111 - 74
郑克洪 董事长 - - - - 79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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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顾景彪 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宋发虎与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鄂2823执恢1063号之一 终结(2021)鄂2823执恢10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1-12
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2823民初1689号 本案按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22-01-12
宋发虎、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鄂2823执异11号 驳回异议人宋发虎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2020-11-12
向仕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鄂2823执异9号 驳回异议人向仕腊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2020-11-12
邓忠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鄂2823执异10号 驳回异议人邓忠菊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2020-11-12
宋发虎、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8)鄂2823执1891号 终结本院(2017)鄂282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宋发虎位于巴楚文化广场巴山路对面民房一侧沿民房街檐坡一线做灌浆处理,进一步加固稳定该场地地基(施工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所完成工程量须经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行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6-22
向仕科、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8)鄂2823执1890号 终结本院(2017)鄂282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向仕科位于巴楚文化广场巴山路对面民房一侧沿民房街檐坡一线做灌浆处理,进一步加固稳定该场地地基(施工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所完成工程量须经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行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6-22
向仕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8)鄂2823执1578号 终结本院(2017)鄂282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向仕腊位于巴楚文化广场巴山路对面民房一侧沿民房街檐坡一线做灌浆处理,进一步加固稳定该场地地基(施工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所完成工程量须经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行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6-22
邓忠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8)鄂2823执1584号 终结本院(2017)鄂282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邓忠菊位于巴楚文化广场巴山路对面民房一侧沿民房街檐坡一线做灌浆处理,进一步加固稳定该场地地基(施工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所完成工程量须经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行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6-22
宋发虎与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479号 一、被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宋发虎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宋发虎位于巴楚文化广场巴山路对面民房一侧沿民房街檐坡一线做灌浆处理,进一步加固稳定该场地地基; 三、驳回原告宋发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 2019-09-30
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劲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17)鄂2823民初1682号 一、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劲松签订的合同编号为ESZ20160118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陈劲松给付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按月利息20‰承担本金6万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20‰承担本金6万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陈劲松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列第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共计1500元,均由陈劲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 2019-09-30
向仕腊与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476号 一、被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向仕腊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向仕腊位于巴楚文化广场巴山路对面民房一侧沿民房街檐坡一线做灌浆处理,进一步加固稳定该场地地基; 三、驳回原告向仕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 2019-09-30
向仕科与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478号 一、被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向仕科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向仕科位于巴楚文化广场巴山路对面民房一侧沿民房街檐坡一线做灌浆处理,进一步加固稳定该场地地基; 三、驳回原告向仕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 2019-09-30
邓忠菊与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477号 一、被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邓忠菊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邓忠菊位于巴楚文化广场巴山路对面民房一侧沿民房街檐坡一线做灌浆处理,进一步加固稳定该场地地基; 三、驳回原告邓忠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 2019-09-30
田宗玉与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1568号 准许原告田宗玉撤回对被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4元,减半收取3012元,由原告田宗玉负担 被告 2019-09-29
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向仕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155号 准许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仕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09-29
潘军与宋秀昶、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1573号 准许原告潘军、宋秀昶撤回对被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6元,减半收取3233元,由原告潘军、宋秀昶负担 被告 2019-09-29
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田宗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153号 准许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宗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09-29
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郭增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154号 准许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增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09-29
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巴东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019)鄂28行终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巴东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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