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求质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30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丁少彬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福建求质、求质体育用品、求质
- 注册资本 9628.00万元
- 实缴资本 9628.00万元
- 英文名 Jinjiang Qiuzhi Sports Produc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82726465384A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82726465384A
- 组织机构代码 72646538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00400018896
- 登记机关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21
- 营业期限 2001-03-27~
- 注册地址 晋江市陈埭镇岸兜南工业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文教办公用品制造->文具制造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运动鞋服用品->运动鞋、服装/鞋靴/箱包->流行鞋子靴子->鞋子、服装/鞋靴/箱包->流行鞋子靴子->休闲鞋、运动/户外/体育->运动鞋服用品->运动服、服装/鞋靴/箱包->时尚服装裤子->T恤、服装/鞋靴/箱包->时尚服装裤子->卫衣
- 公司简介 东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开发、生产、经营旅游鞋等体育用品的大型企业。公司规模宏大总占地面积三十余亩,总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总资产近24000多万元,年产值近7亿元,员工1500余人。公司拥有五条国际先进的制鞋流水线,生产九大系列,400种款式的运动、休闲鞋,年产量达到600万双,公司拥有庞大、完善的销售网络,在国内设有300多家专卖店及1000多家销售网点。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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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香港) | 外商投资企业 | 116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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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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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董事长:丁少雄 证件号码:*** 董事:丁强围 证件号码:*** 副总经理:丁少雄 证件号码:*** 董事:丁少英 证件号码:*** 监事:王立峰 证件号码:*** 总经理:丁少英 证件号码:*** | 董事长:丁少彬 证件号码:*** 董事:丁强围 证件号码:*** 副总经理:丁少彬 证件号码:*** 总经理:丁少英 证件号码:*** 监事:王立峰 证件号码:*** 董事:丁少英 证件号码:*** | 2024-05-21 |
董监事高管备案 | 董事长:丁少雄 证件号码:*** 董事:丁强围 证件号码:*** 副总经理:丁少雄 证件号码:*** 董事:丁少英 证件号码:*** 监事:王立峰 证件号码:*** 总经理:丁少英 证件号码:*** | 董事长:丁少彬 证件号码:*** 董事:丁强围 证件号码:*** 副总经理:丁少彬 证件号码:*** 总经理:丁少英 证件号码:*** 监事:王立峰 证件号码:*** 董事:丁少英 证件号码:*** | 2024-05-2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丁少雄 | 丁少彬 | 2024-05-21 |
联络员备案 | 张瑞婷 | 丁少彬 | 2024-05-21 |
章程备案 | 旧章程 | 新章程 | 2024-05-21 |
期限变更 | 2001-03-27~2021-03-27 | 2001-03-27~长期 | 2021-03-05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21-02-27章程备案 | 2021-03-05 |
增、补、换照变更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3-31 |
联络人员变更 | - | 张瑞婷 | 2014-09-15 |
增、补、换照 | 旧照 *************** | 新照 *************** | 2014-09-15 |
主要人员变更 | 丁强围;丁少雄;丁少英 | 丁少英;丁少雄;丁强围 | 2014-03-26 |
负责人变更 | 丁强围 | 丁少雄 | 2014-03-26 |
董事备案 | 丁强围;丁少雄;丁少英 | 丁少英;丁少雄;丁强围 | 2014-03-26 |
经营范围变更 | 投资者名称 东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东亚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香港) 11600.000000万元 ********% | 2013-08-09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 | 投资总额 19200.00万港元 注册资本 11600.00万港元 外方认缴额 11600.00万港元 | 201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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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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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1805****234 | - | - | - | 81 |
- | - | - | - | 0595-8****777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330****028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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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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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少雄 | 董事长,副总经理 | - |
丁少英 | 董事,总经理,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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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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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数据 | A轮 | - | 200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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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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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丁顺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闽0503民初6172号 | 一、被告丁顺美、丁锦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3万元、利息47369.24元、罚息、复利125614.4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丁顺美、丁锦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丁少东、王雪琼、丁少雄、许秋艺、晋江市裕祥彩印有限公司、晋江市东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晋江创为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丁顺美、丁锦标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少东、王雪琼、丁少雄、许秋艺、晋江市裕祥彩印有限公司、晋江市东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晋江创为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顺美、丁锦标追偿。 四、被告罗陆军以其与被告王雪琼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丁顺美、丁锦标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陆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顺美、丁锦标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丁顺美、丁锦标、丁少东、王雪琼、罗陆军、丁少雄、许秋艺、晋江市裕祥彩印有限公司、晋江市东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晋江创为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其中,被告罗陆军在其与被告王雪琼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许秋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0-09 |
许淑琴、丁少雄、许秋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0582执1783号之一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4-26 |
许淑琴与丁少雄、许秋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晋民初字第6323号 | 一、被告丁少雄、许秋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淑琴借款130万元及违约金32.5万元; 二、被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少雄、许秋艺追偿; 三、驳回原告许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920元,由原告许淑琴负担20920元,被告丁少雄、许秋艺、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8 |
洪文俊、丁锦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581执6779号之一 | 终结本案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3-13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闽01执324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7)闽0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09 |
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少英、丁丽丽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9)闽司惩复8号 | 准许复议申请人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少英、丁丽丽、许秋艺、丁少雄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人 | 2019-12-09 |
沈阳得合经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14)泉民初字第1883号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得合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联营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得合经贸有限公司垫付的店铺装修款81351元;赔偿因撤店造成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得合经贸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726211.43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得合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216700.92元; 四、上述款项对抵后,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得合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货款40913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5632元,由被告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9225.50元,由反诉被告沈阳得合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1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晋江振兴鞋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5执1370号之一 | 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5民初27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2-2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晋江振兴鞋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5执1369号之一 | 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5民初28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2-26 |
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沈阳得合经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8)闽0582执1923号之一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11-23 |
沈阳得合经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582执2217号之一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1-07 |
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林各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仙民初字第5090号 | 驳回原告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万零四百六十三元,由原告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2-01 |
许淑琴、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闽05民终2804号 | 一、维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632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63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丁少雄、许秋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许淑琴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以26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60万为本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应扣除丁少雄已支付利息30万元)、律师费46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920元,由许淑琴负担15000元,丁少雄、许秋艺、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0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920元,由许淑琴负担15000元,丁少雄、许秋艺、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09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12-30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与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5民初810号 | 一、被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截至2016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3127.53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编号为“HT9350501011114110001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尚欠借款本金1220万元,截至2016年7月5日的利息352131.7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编号为“HT9350501011115120001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欣龙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许秋艺、丁少雄、田丹、丁锦标对被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安盛鞋服有限公司对被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第二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600万元、截至2016年7月5日的利息173178.37元、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编号为“HT9350501011115120001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达利(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小泉对被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312元,由被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欣龙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许秋艺、丁少雄、田丹、丁锦标共同负担。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安盛鞋服有限公司在50000元的范围内,被告达利(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小泉在500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欣龙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许秋艺、丁少雄、田丹、丁锦标共同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被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欣龙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安盛鞋服有限公司、达利(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少雄、田丹、丁锦标、林小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许秋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18 |
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加怡(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振兴鞋塑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安大明石业有限公司;李桂真;李延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闽民终156号 |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97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7-11-30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与加怡(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振兴鞋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闽05民初97号 | 一、被告加怡(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月25日为925516.52元,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晋江振兴鞋塑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安大明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桂真、李延松对被告加怡(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加怡(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35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加怡(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振兴鞋塑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安大明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桂真、李延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被告加怡(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振兴鞋塑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安大明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桂真、李延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1-30 |
沈阳得合经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15)闽民终字第2064号 | 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 三、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沈阳得合经贸有限公司垫付的店铺装修款人民币81351元,赔偿因撤店造成沈阳得合经贸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72513元,返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8538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沈阳得合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32元由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25.50元,由沈阳得合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24.29元,由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06-30 |
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林各洪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6)闽03民终172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26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11-21 |
原告晋江市杰仁鞋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晋民初字第9453号 | 被告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晋江市杰仁鞋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9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8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33元,减半收取3616.50元,由被告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1-10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向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582执547号之一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6-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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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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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8315Q20023R1M | 2015-02-03 | 2018-02-02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8315E10008R1M | 2015-02-03 | 2018-02-02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8315E10008R2M | 2015-02-03 | 2018-02-02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8312E10007R0M | 2012-03-05 | 2015-03-04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8312E10007R0S | 2012-03-05 | 2015-03-0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8312Q20030R0M | 2012-03-05 | 2015-03-0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8312Q20030R0S | 2012-03-05 | 2015-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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