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黄孝华
- 注册资本: 67894.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12-21
- 办公地址: 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7
技术专家
76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47,458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1,059,140元
客户
1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76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7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孝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天津中聚、中聚、中聚新能源
- 注册资本 67894.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79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Sinopoly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65661068242
- 纳税人识别号 120108566106824
- 组织机构代码 566106824
- 曾用名 天津中聚雷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000400119778
- 登记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2-23
- 营业期限 2010-12-21~2040-12-20
- 注册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黄山北路20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汽车/骑行/车品、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中聚电池 Sinopoly Battery Limited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天津中聚电池投资有限公司 |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 | 81800.00万元 | 100.00% |
中聚(天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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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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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姓名:李山河;任职起始日期:2019-04-01;任职截止日期:2022-03-31;; | 姓名:黄孝华;任职起始日期:2020-12-23;任职截止日期:空;; | 2020-12-23 |
负责人变更 | 李山河; | 黄孝华; | 2020-12-23 |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李山河;任职截止日期:2022-03-31;任职起始日期:2019-04-01;; | 姓名:黄孝华;任职截止日期:2023-10-25;任职起始日期:2020-10-26;; | 2020-12-23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李山河; | 姓名:黄孝华; | 2020-12-23 |
负责人变更 | 姓名:苗振国;[退出] | 姓名:李山河;[新增] | 2019-04-15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空; | 李山河; | 2019-04-15 |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苗振国;任聘单位:中聚雷天(天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任职截止日期:2013-09-12;任职起始日期:2010-09-13;证件类型:其他;; | 姓名:李山河;任聘单位:天津中聚电池投资有限公司;任职截止日期:2022-03-31;任职起始日期:2019-04-01;证件类型:身份证;; | 2019-04-15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苗振国; | 姓名:空; | 2019-04-15 |
经营范围变更 | 锂离子电池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动汽车电动机及动力总成、充电设备等相关产品和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技术及产品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及储能用电池(组)的租赁。(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 锂离子电池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动汽车电动机及动力总成、充电设备等相关产品和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技术及产品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及储能用电池(组)的租赁;新能源设备与原材料的销售;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11-16 |
注册资本变更 | 1673.90 | 10532.69 | 2014-11-13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委派方:空;任职起始日期:2011-03-01; | 委派方:天津中聚电池投资有限公司;任职起始日期:2014-09-29; | 2014-11-13 |
外方注册资本(金)(万元) | 13000.0 | 81800.0 | 2014-11-13 |
投资总额折美元(万美元) | 5021.697596 | 31598.066415 | 2014-11-13 |
股东信息变更 | 认缴金额(万美元):1673.899199;认缴金额(注册币种):13000.0; | 认缴金额(万美元):10532.688805;认缴金额(注册币种):81800.0; | 2014-11-13 |
投资人变更 | 认缴金额(万美元):1673.899199;认缴金额(注册币种):13000.0; | 认缴金额(万美元):10532.688805;认缴金额(注册币种):81800.0; | 2014-11-13 |
外方认缴额折美元(万美元) | 1673.899199 | 10532.688805 | 2014-11-13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信息 | 认缴金额(万美元):1673.899199;认缴金额(注册币种):13000.0; | 认缴金额(万美元):10532.688805;认缴金额(注册币种):81800.0; | 2014-11-13 |
主要人员变更 | 委派方:空;任职起始日期:2011-03-01; | 委派方:天津中聚电池投资有限公司;任职起始日期:2014-09-29; | 2014-11-13 |
投资总额变更 | 39000.0 | 245400.0 | 2014-11-13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空 | 徐卫东 | 2014-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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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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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海关 | 120894001A | 2012-08-07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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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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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 - | jiel*****nopoly.cn | 022-6****000 | - | 73 |
任旭生 | - | - | - | - | - | 70 |
何军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9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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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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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动力电池及电动车动力总成项目(二期)施工信息 | 中标公告 | 锂动力电池 | 天津 | 4.75 | 2018-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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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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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4.75 | 2018-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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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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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 1 | 1 | 105.91 | 2014-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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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规范条件首批企业公布
工信部日前发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第一批公告,10家企业被确定为第一批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 本次入围的10家企业分别是: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淄博国利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力神动力电池系统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 2015-11-13 00:00:0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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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109民初5015号 | 一、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800000元,支付利息31320元,并支付8000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5.7%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8元,减半收取6959元,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8元,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31元。 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被告 | 2022-08-19 |
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津03民终3231号 | 准许上诉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84元,减半收取3792元,由上诉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2-07-01 |
张峰、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2)津0116执4597号之一 |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50.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2-06-15 |
张爱丽、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2)津0116执3207号 |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津滨劳人仲调字[2021]第400号仲裁调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6-10 |
深圳前海中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粤03民终27969号 |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前海中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5-05 |
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执1802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4-20 |
天津市宇相津准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2)津0116执360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3-31 |
深圳沃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中聚电池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 | (2021)粤03民辖终185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2-18 |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民初18000号 | 一、被告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拖欠的电费371784.27元; 二、被告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5627.29元; 三、被告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付电费违约金,以371784.2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3元,由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负担1129元,被告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1-20 |
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执1641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12-25 |
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执926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12-03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津02执异416号 | 变更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2021-11-17 |
朱娜娜、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执11110号 |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津滨劳仲案字(2021)第1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11-17 |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 - | (2021)津02破申68号 | 对申请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2021-11-12 |
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执9081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562元(含执行费4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0-28 |
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 | (2021)津0116执908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2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津02执43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28 |
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1)津03执493号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44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0-17 |
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民初8844号 | 被告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加工维修费388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5-24 |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执226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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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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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GR202012000803 | 2020-10-28 | 2023-10-28 |
排污许可证 | 911201165661068242001V | 2019-09-30 | 2022-09-29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CNQMS033774 | 2018-07-31 | 2021-07-30 |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CNIATF033773 | 2018-07-31 | 2021-07-30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712000510 | 2017-10-10 | 2020-10-10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2616E30312BTCC | 2016-12-02 | 2019-12-01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2616S20244R1M | 2016-12-02 | 2019-12-01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2616E20312BTCC | 2016-12-02 | 2018-09-1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CNQMS023993 | 2016-07-20 | 2018-09-14 |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CNTS023992 | 2016-07-20 | 2018-09-14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412000502 | 2014-10-21 | - |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2614S20005R0M | 2014-01-15 | 2017-01-14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2613E20183BTCC | 2013-12-19 | 2016-12-18 |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CN00015444 | 2013-07-29 | 2016-07-28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CN00014574 | 2012-12-28 | 2015-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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