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王乔宁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12-01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射击场路甲1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9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1,760,000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乔宁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万龙八易、北京万龙八易、万龙八易体育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Wanlong Bayi Spor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67967343247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67967343247
- 组织机构代码 79673432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6002008050
- 登记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3-04
- 营业期限 2006-12-01~2026-11-30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射击场路甲12号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体育组织->其他体育组织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体育用品球具->滑雪板、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文具用品
- 公司简介 介绍:&&&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射击场路甲12号,交通方便,欢迎社会各界光临指导,共同为中国文化艺术事业而努力。我们主要从事:体育组织,如想了解日常开展的业务活动与我们进行合作,欢迎你与我单位的王乔宁电话咨询。&&&主营项目:体育组织&&&注册资本或投资:无需验资&&&职员人数:50人以上&&&法人或负责人:王乔宁&&&设立时间:不详&&&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射击场路甲12号&&&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服务型,&&&注册资金:无需验资万&&&企业规模:1000人以上&&&营业面积:553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韩光 | 自然人股东 | - | 7.59% |
陆强 | 自然人股东 | - | 9.18% |
罗红 | 自然人股东 | - | 17.50% |
罗强 | 自然人股东 | - | 18.35% |
罗力 | 自然人股东 | - | 18.35% |
王乔宁 | 自然人股东 | - | 3.82% |
李晓军 | 自然人股东 | - | 2.45% |
朱侗 | 自然人股东 | - | 7.59% |
吴冰 | 自然人股东 | - | 15.17%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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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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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1-03-04 |
股东信息变更 | 韩光,自然人股东,李晓军,自然人股东,罗红,自然人股东,罗力,自然人股东,罗强,自然人股东,王乔宁,自然人股东,吴冰,自然人股东,朱侗,自然人股东 | 韩光,自然人股东,李晓军,自然人股东,陆强,自然人股东,罗红,自然人股东,罗力,自然人股东,罗强,自然人股东,王乔宁,自然人股东,吴冰,自然人股东,朱侗,自然人股东 | 2021-03-04 |
投资人变更 | 韩光,自然人股东,李晓军,自然人股东,罗红,自然人股东,罗力,自然人股东,罗强,自然人股东,王乔宁,自然人股东,吴冰,自然人股东,朱侗,自然人股东 | 韩光,自然人股东,李晓军,自然人股东,陆强,自然人股东,[新增]罗红,自然人股东,罗力,自然人股东,罗强,自然人股东,王乔宁,自然人股东,吴冰,自然人股东,朱侗,自然人股东 | 2021-03-04 |
经营范围变更 | 体育组织;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销售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日用品、工艺品、饮料、酒;制售中式快餐(不含冷荤凉菜)。【经营范围中未经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滑雪。体育组织;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销售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日用品、工艺品、饮料、酒;制售中式快餐(不含冷荤凉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9-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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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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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 010-5****955 | - | 8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2020、2022、2023 | - | - | wanlongba*****3.com | 010-5****999 | - | 74 |
官网联系人 | - | - | - | 010-5****999、010-5****888 | - | 72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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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王乔宁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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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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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龙八易滑雪场造雪系统工程 | 中标公告 | 造雪系统工程 | 北京 | 176.00 | 2012-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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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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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东兴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1 | 1 | 176.00 | 2012-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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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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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1与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健康权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22255号 | 一、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何某1医疗费27803.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1080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00元及日用品费165元; 二、驳回何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何某1负担1253元(已交纳),由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负担4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2100元,由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何某1垫付,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何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15 |
刘莫夕与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13392号 | 一、于晓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刘莫夕医疗费3995.26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2000元; 二、驳回刘莫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刘莫夕负担1079元(已交纳),由于晓宇负担1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2-08 |
于晓宇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1)京02民终1736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由于晓宇负担50元,由刘莫夕负担145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22-02-08 |
童梦与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23658号 | 一、郭某、郭建峰、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童梦医疗费22815.09元、误工费1050元、营养费140元、交通费140元; 二、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童梦医疗费9777.9元、误工费450元、营养费60元、交通费60元; 三、驳回童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计457元,由童梦负担104元(已交纳),由郭某、郭建峰、张霞负担2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负担1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2-02-04 |
张晶涵与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健康权纠纷 | (2021)京02民终15845号 | 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44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4461号民事判决第十项、第十一项; 三、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44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晶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白晴医疗费1932.83元; 四、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4461号民事判决第九项为:张晶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白晴交通费1894.36元; 五、驳回白晴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张晶涵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27元,由白晴负担276元(已交纳),由张晶涵负担1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晶涵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103元,由张晶涵负担4027元(已交纳),由白晴负担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1-27 |
赵昌玉与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健康权纠纷 | (2021)京02民终1399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0元,由赵昌玉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2-07 |
孙浩宸与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健康权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7859号 | 一、被告赵昌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浩宸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26343.35元。 二、驳回原告孙浩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0元,由原告孙浩宸负担1563元(已交纳),由被告赵昌玉负担28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孙浩宸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07 |
何某1与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10070号 | 准许何某1撤诉 | 被告 | 2021-10-07 |
王磊与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21)京0106民初4780号 | 一、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磊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92001.7元。 二、驳回王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3元,由原告王磊负担1273元(已交纳),由被告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负担41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磊履行);鉴定费3150元,由被告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0-06 |
蔡某1与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9698号 | 一、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蔡某1医疗费7900.28元; 二、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蔡某1交通费91元; 三、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蔡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元; 四、驳回蔡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元,由蔡某1负担657元(已交纳),由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负担90元(蔡某1已交纳,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蔡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05 |
董飞与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5875号 | 一、确认原告董飞与被告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成立的预约服务合同解除; 二、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董飞赔偿款1500元; 三、驳回董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董飞履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1-07-06 |
毛亚楠与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6民初5874号 | 一、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毛亚楠补偿费1500元; 二、驳回毛亚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负担(毛亚楠已交纳,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毛亚楠)。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1-06-25 |
贺元茗与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京0106民初14145号 | 准许原告贺元茗撤诉 | 原告 | 2020-11-10 |
窦嘉蓉与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2016)京0106民初697号 | 一、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窦嘉蓉医疗费2095.8元; 二、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窦嘉蓉误工费8677.5元。 三、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窦嘉蓉护理费3500元。 四、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窦嘉蓉营养费2250元。 五、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窦嘉蓉残疾赔偿金52859元。 六、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窦嘉蓉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七、驳回窦嘉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2元,由窦嘉蓉负担1701元(已交纳),由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负17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350元,由窦嘉蓉负担2175元(已交纳),由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负担2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3-26 |
施永志与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李青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6)京0106民初3039号 | 一、被告李青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施永志医药费三千一百零八元三角三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一百元、交通费三百元; 二、被告李青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施永志误工费九万四千七百三十元、护理费八千元、营养费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施永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李青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原告施永志负担597元(已交纳),由被告李青霞负担24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3150元,由原告施永志负担1050元(已交纳),由被告李青霞负担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8 |
李青霞与施永志、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7)京02民终1053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李青霞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12-05 |
李青霞上诉施永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6)京02民辖终57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青霞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6-11-04 |
欧×与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5)丰少民初字第869号 | 一、被告乔小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医疗费、医疗辅助材料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一万五千三百三十九元五角六分(其中,被告乔小帅已先行支付一千元); 二、被告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在被告乔小帅不能按照前项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不超过前项判决总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四千六百零一元八角七分; 三、驳回原告欧×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零六元,由原告欧×负担一千六百五十一元(已交纳),被告乔小帅负担三百五十元、被告北京万龙八易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负担一百零五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6-01 |
袁峥与闫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3)丰民初字第11270号 | 一、被告闫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袁峥医疗费五千三百八十一元、误工费四千元、护理费四千元、交通费四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百四十元、营养费八百元、残疾赔偿金七万零二百五十六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 二、驳回原告袁峥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元,由原告袁峥负担三千一百七十元(已交纳),由被告闫浩负担二千零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六千一百三十元零八角三分,由原告袁峥负担六百八十六元八角三分(已交纳),由被告闫浩负担五千四百四十四元(已交纳二千七百元,剩余二千七百四十四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袁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5-08-27 |
闫浩与袁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5)二中民终字第0623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费6130.83元,由袁峥负担686.83(已交纳),由闫浩负担5444元(已交纳2700元,剩余2744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袁峥)。 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袁峥负担3170元(已交纳),由闫浩负担2030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27元,由闫浩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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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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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21106110940864 | 2018-12-07 | 2022-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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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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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longbayi.com | njjzscz.cn | 京ICP备13036419号-1 | 2013-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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