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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 法人: 范成贵
  • 注册资本: 22690.00万元
  • 企业类型: 事业单位
  • 成立时间: 1978-09-01
  • 办公地址: 合肥高新区铭传路18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招标负责人

2

无角色

110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701

招标金额

1,185,644,622

供应商

211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范成贵
  • 经营状态 -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
  • 注册资本 2269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12340123MB1321674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
  • 登记机关 肥西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 营业期限 2017-10-24~2022-10-24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肥西高新区铭传路188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社交->社区、其他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徐** - - - 0551-6****043、0551-6****010 及安装项目、水平式垃圾压缩设备 72
宣** - - - 0551-6****011 - 71
刘** - - - 0551-6****742 - 71

联系人共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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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关于护理美甲器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成人甲片 指甲美甲套装工具 指甲贴 护理美甲器 安徽-合肥 0.12 2025-02-21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护理美甲器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成人甲片 指甲美甲套装工具 指甲贴 护理美甲器 安徽-合肥 0.12 2025-02-21
关于礼品袋/盒/塑料袋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盒 塑料袋 礼品袋 暖心大礼包 安徽-合肥 0.30 2025-02-20
关于饮水机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出诊箱 茶吧机 饮水机 家用工具箱 安徽-合肥 0.08 2025-02-2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礼品袋/盒/塑料袋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盒 塑料袋 礼品袋 暖心大礼包 安徽-合肥 0.30 2025-02-2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饮水机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出诊箱 茶吧机 饮水机 家用工具箱 安徽-合肥 0.08 2025-02-20
关于礼品袋/盒/塑料袋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盒 塑料袋 出诊箱 礼品袋 茶吧机 饮水机 家用工具箱 暖心大礼包 安徽-合肥 0.38 2025-02-07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礼品袋/盒/塑料袋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盒 塑料袋 出诊箱 礼品袋 茶吧机 饮水机 家用工具箱 暖心大礼包 安徽-合肥 0.38 2025-02-07
关于山核桃/坚果/炒货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菜籽油 米类 坚果 丝苗米 山核桃 松鼠 炒货 非转基因物理压榨 安徽-合肥 5.13 2025-01-16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山核桃/坚果/炒货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大米 米类 坚果 丝苗米 山核桃 炒货 香菜籽油 安徽-合肥 5.13 2025-01-14
柏堰雅苑5栋1号109门面房房屋租赁(第5次) 中标公告 房屋租赁 安徽-合肥 - 2025-01-02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编织布/袋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帆布袋 编织布 安徽-合肥 0.49 2024-12-25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空调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柜式空调 安徽-合肥 3.19 2024-12-2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围裙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手提袋 围裙 帆布袋 编织布 安徽-合肥 0.95 2024-12-2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应急电源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应急电源 洗洁精 抽纸 安徽-合肥 - 2024-12-2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伞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伞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中介服务机构 面屏头盔 支持企业拓宽货物出口运输渠道项目专项审计 安徽-合肥 0.36 2024-12-2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手电筒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充电手电筒 商务公文包 安徽-合肥 0.21 2024-12-2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保暖手套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安全帽 电动车头盔 保暖手套 雨伞 安徽-合肥 0.51 2024-12-2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编织布/袋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炒锅 电饭煲 小面包 编织布 电饭锅 安徽-合肥 0.34 2024-12-2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抽纸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跳绳 一次性纸杯 牙膏 牙签 牙刷 面巾纸 牙线棒 洗漱杯 广告杯 抽纸 太阳纸 安徽-合肥 2.77 2024-12-24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合肥三涓商贸有限公司 17 17 19.35 2023-07-05
2 合肥探索电器有限公司 5 5 25.12 2023-07-04
3 合肥陆康亦峰贸易有限公司 39 39 24.76 2023-07-04
4 合肥雅利家具有限公司 6 6 18.44 2023-07-04
5 安徽佳威商贸有限公司 14 14 5.16 2023-07-03
6 安徽扬安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2 2 6.49 2023-06-28
7 合肥引赞商贸有限公司 42 42 5.04 2023-06-26
8 安徽警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1 1 2.94 2023-06-20
9 合肥荣鼎科技有限公司 2 2 4.50 2023-06-19
10 合肥领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4 4 6.69 2023-06-14
11 合肥市瑶海区弘旭日用品商行 23 23 5.36 2023-06-13
12 安徽佳策商贸有限公司 3 3 0.06 2023-06-13
13 安徽精日贸易有限公司 17 17 29.47 2023-06-13
14 合肥扬沃商贸有限公司 3 3 0.20 2023-06-13
15 安徽合聚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 2 7.82 2023-06-07
16 安徽港湾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2 2 778.86 2023-06-07
17 安徽兆路科技有限公司 6 6 202.56 2023-06-06
18 合肥普汀商贸有限公司 12 12 1.89 2023-06-02
19 安徽合助商贸有限公司 2 2 0.36 2023-05-31
20 安徽博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8 18 27.46 2023-05-3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杨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5244号 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杨明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5月21日解除; 二、杨明和李延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案涉香樟花园会所02号商业用房腾空并返还给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三、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尚欠的租金7971.4元,并按照月租金1731.8元的标准支付占用使用费,自2021年5月22日起核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杨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9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刘照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4158号 一、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刘照安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2月9日解除; 二、被告刘照安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明珠路香樟雅苑××商铺101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三、被告刘照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尚欠的租金2217.92元,并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月租金1859.94元的标准支付占用费; 四、驳回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照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9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童红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4156号 一、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童红兵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2月9日解除; 二、被告童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高新区超市“北大门门面房10号药房”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三、被告童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尚欠的租金2847.25元,并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月租金2190.19元的标准支付占用费; 四、驳回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童红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9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黄圣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4153号 一、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黄圣芝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2月19日解除; 二、被告黄圣芝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高新区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三、被告黄圣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尚欠的租金3712.99元,并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月租金2273.26元的标准支付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圣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9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汤绍平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4335号 一、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汤绍平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5月24日解除; 二、被告汤绍平、第三人倪友好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明珠路柏堰雅苑××107商铺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三、被告汤绍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房屋租金8935.49元; 四、被告汤绍平、第三人倪友好于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月租金1861.56元的标准向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支付占用费,于返还房屋时支付; 五、驳回第三人倪友好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汤绍平负担,第三人独立请求权之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第三人倪友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9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合肥高新区刘涛食品店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物权保护纠纷 (2021)皖0123民初9582号 本案按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 2022-04-3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氏烟酒店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物权保护纠纷 (2021)皖0123民初4882号 一、被告合肥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罗氏烟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腾空其所占用的位于柏堰农贸市场外北13号门面房(建筑面积29.79平方米)并向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予以返还; 二、被告合肥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罗氏烟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支付占用房屋财产损失(以每月5000元的标准,自2021年2月11日起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合肥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罗氏烟酒店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2.5元,由原告合肥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罗氏烟酒店承担3062.5元,被告罗元凯合肥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罗氏烟酒店承担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4-3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周庆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4417号 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周庆好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5月21日解除; 二、周庆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尚欠的租金32247.95元,并按照月租金7006.25的标准支付占用使用费,自2021年5月22日起核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三、张宝与徐应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案涉香樟花园会所一楼西商业用房腾空并返还给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周庆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4-3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熊自琴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4150号 一、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熊自琴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5月8日解除; 二、被告熊自琴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明珠路柏堰雅苑11#、12#商业用房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三、被告熊自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尚欠的租金18983.28元,并自2021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年租金54558.24元的标准支付占用费; 四、驳回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熊自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4-3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张宝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4413号 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张宝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5月21日解除; 二、张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尚欠的租金10227.825元,并按照月租金2232.98元的标准支付占用使用费,自2021年5月22日起核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三、张宝与徐应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案涉香樟花园北大门门面12号商业用房腾空并返还给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4-3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黄祖芳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4418号 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黄祖芳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5月21日解除; 二、黄祖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尚欠的租金75331元,并按照月租金16366.56元的标准支付占用使用费,自2021年5月22日起核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三、黄祖芳与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案涉香樟花园东大门门面房商业用房腾空并返还给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5元,由黄祖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4-3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肥西县桃花镇文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4910号 一、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肥西县桃花镇文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肥西县门面(建筑面积515.76平方米)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6月6日解除; 二、被告肥西县桃花镇文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肥西县门面(建筑面积515.76平方米)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三、被告肥西县桃花镇文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6日期间的租金100518.09元,并自2021年6月7日起按月租金19598.88元的标准支付占用使用费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元,由被告肥西县桃花镇文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4-3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王贵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4629号 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王贵华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2月9日解除; 二、王贵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尚欠的租金5834.3元,并按照月租金4550.26元的标准支付占用使用费,自2021年2月10日起核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三、王贵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案涉柏堰雅苑门面房28号商业用房腾空并返还给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王贵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4-3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熊自文第三人邱秀林、胡慧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4809号 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熊自文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5月28日解除; 二、熊自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尚欠的租金76904.6972元,并按照月租金15912.82元的标准支付占用使用费,自2021年5月29日起核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三、熊自文与胡慧杰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案涉柏堰雅苑门面房3-9商业用房腾空并返还给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5元,由熊自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4-3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张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5161号 一、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张志之间关于肥西县第二间(1-116#)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03.42平方米)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5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张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肥西县第二间(1-116#)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03.42平方米)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三、被告张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的租金10771.55元,并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月租金2275.24元的标准支付占用使用费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张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4-3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合肥高新区兄弟牛羊肉汤馆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物权保护纠纷 (2021)皖0123民初4798号 一、吴大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占用损失共计235000元; 二、驳回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的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1元,由被告吴大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4-3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郑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5613号 一、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合肥美格儿宾馆有限公司之间关于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柏堰雅苑小区5-1#(三层)整体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629.19平方米)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5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合肥美格儿宾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柏堰雅苑小区5-1#(三层)整体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629.19平方米)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三、被告合肥美格儿宾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的租金159803.45元,并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月租金36005.10元的标准支付占用使用费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9.02元,由被告合肥美格儿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4-3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周庆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4419号 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周庆好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5月21日解除; 二、周庆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尚欠的租金21984元,并按照月租金4776.32元的标准支付占用使用费,自2021年5月22日起核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三、周庆好与吴修安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案涉柏堰雅苑三期5-1#104商业用房腾空并返还给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周庆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4-3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高宜珍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4149号 一、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高宜珍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5月8日解除; 二、被告高宜珍、第三人陈跃国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明珠路柏堰雅苑41#第一间(1-115#)商业用房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三、被告高宜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尚欠的租金36802.8元; 四、被告高宜珍、第三人陈跃国每月按照月租金2275.24元的标准向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支付占用费(自2021年5月9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宜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4-3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高发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23民初4338号 一、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高发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6月2日解除; 二、被告高发、第三人许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案涉位于肥西县商业用房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三、被告高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支付欠付租金80659.7元; 四、被告高发、第三人许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租金169200元的标准,向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支付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5元,由被告高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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