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毛春茂
- 注册资本: 80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8-04-09
- 办公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英才路30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毛春茂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河、天河网架钢结构、广州天河
- 注册资本 805.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5.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14190950495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90950495
- 曾用名 广州市天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01000071780
- 登记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5-16
- 营业期限 1998-04-09~
- 注册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龙路30号(空港花都)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安装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建筑幕墙、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消防
- 公司简介 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钢结构制造;金属结构件设计服务;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钢结构制造;金属结构件设计服务;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 地址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龙路30号(空港花都)电话:(、13808882109)。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毛晓峰 | 自然人股东 | 161.00万元 | 20.00% |
毛春茂 | 自然人股东 | 483.00万元 | 60.00% |
杨剑利 | 自然人股东 | 161.00万元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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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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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章程备案(变更前)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8-05-14 |
地址变更 | 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英才路30号 |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龙路30号(空港花都) | 2018-05-14 |
其他事项备案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6-07-13 |
其他事项备案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6-07-13 |
主要人员变更 | 毛春茂,其他人员,,是; | 毛春茂,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 | 2016-07-13 |
财务人员变更 | 财务负责人(变更前) | 毛春茂 | 2016-07-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毛春茂,其他人员,,是; | 毛春茂,执行董事兼经理,选举,是; | 2016-07-13 |
增、补、换照变更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6-07-13 |
股东信息变更 | 毛春茂,001, ,其他,0,0,0.0000, , ;毛晓峰,001, ,其他,0,0,0.0000, , ;杨剑利,001, ,其他,0,0,0.0000, , ; | 毛春茂,001,*****,其他 货币,483.0000,60.0000,0.0000, , ;毛晓峰,001,*****,其他 货币,161.0000,20.0000,0.0000, , ;杨剑利,001,*****5,货币,161.0000,20.0000,0.0000, , ; | 2016-07-13 |
经营范围变更 | 金属结构及构件加工、安装、设计。网架工程技术中介服务。* | 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钢结构制造;金属结构件设计服务;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 2015-04-15 |
其他事项备案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5-04-15 |
增、补、换照变更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5-04-15 |
其他事项备案 | 换照(变更前) | 换照 | 2015-04-15 |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 金属结构及构件加工、安装、设计。网架工程技术中介服务。* | 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钢结构制造;金属结构件设计服务;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 2015-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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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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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6164713 | - | - | - | 020-8****713 | - | 72 |
020-86164713 | - | - | - | 020-8****713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80****109 | maochunm*****6.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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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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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鸿祚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鄂08民终34号 | 一、维持京山市人民法院(2020)鄂082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确认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鸿祚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内部承包协议》、2015年11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无效”; 二、撤销京山市人民法院(2020)鄂082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武汉鸿祚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赔偿损失7200元; 四、驳回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04元(已减半),由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31元,武汉鸿祚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968.40元,由天河网架公司负担14146元,武汉鸿祚公司负担10822.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3-31 |
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执4129号 | - | 申请执行人 | 2020-10-13 |
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民终11658号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7265号民事判决。 二、限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71785.1元。 三、驳回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758.51元(天河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承担250元,由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8.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41.39元(天河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由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41.39元。上述诉讼费法院不予退回,由当事人迳行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7-07 |
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民终14170号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81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81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792.83元及利息(以25792.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157元,由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3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44.55元,由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262.55元,由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6-21 |
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黔01民终886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46元,由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由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6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2-31 |
曾贵清与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宜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赣0924民初1093号、1120号 | 一、解除原告曾贵清与被告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宜丰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宜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曾贵清工伤保险待遇款258532.42元。 三、被告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曾贵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宜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宜丰分公司、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9-03-07 |
曾贵清与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宜丰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7)赣0924民初1093号之一 | 准予原告曾贵清撤回对被告江西亿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 被告 | 2019-02-26 |
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黔0103民初8042号 | 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6元,减半收取3878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12-30 |
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盛颉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粤民申1052号 | 驳回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17-07-04 |
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颂雅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天元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天元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 | (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60号 |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169915元; 三、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计付前述欠款本金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其中65万元的利息自2009年9月15日起计,其中10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2月6日起计,其中419915元的利息自2010年7月1日起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5158元,由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5-11-16 |
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德胜扬声器配件厂、广州市花都区新雅经济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723号 | 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锦英及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德胜扬声器配件厂、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经济发展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天河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5-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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