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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

  • 法人: 赵建华
  • 注册资本: 1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3-09-08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路3029弄9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2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5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88

专利数排名

75%

专利总数

8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建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华宝、华宝、华宝食品厂
  • 注册资本 1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8X076127988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8X076127988
  • 组织机构代码 X0761279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229000052985
  • 登记机关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7-28
  • 营业期限 1995-01-05~2030-09-06
  • 注册地址 青浦区华新镇华徐路3029弄99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其他食品制造->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糖果/巧克力->糖果、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饼干、食品/酒水/零食->糖果/巧克力->巧克力、物流运输->跨境物流->进出口物流
  • 公司简介 上海华宝食品厂专业设计生产销售糖果巧克力。上海华宝食品厂属于糖果巧克力企业。 地址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568号电话:(、021-62399162,62398221)。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上海华宝食品厂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郑明安 - - 0.00%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0.00%
刘学英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变更 - 2019-06-12章程备案 2019-06-28
经营范围变更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加工,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6-28
经营范围变更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加工,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6-28
章程变更 - 2018-06-13章程备案 2018-06-27
章程备案 2018-06-13章程备案 2018-06-27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1995-01-05~2020-09-07 1995-01-05~2030-09-06 2018-06-27
章程备案 - 2018-06-13章程备案 2018-06-27
行业代码变更 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 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 2018-06-27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8-06-27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食品生产 - 2018-06-27
期限变更 1995-01-05~2020-09-07 1995-01-05~2030-09-06 2018-06-27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1995-01-05~2020-09-07 1995-01-05~2030-09-06 2018-06-27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饼干、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6-27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食品生产 2018-06-27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 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 2018-06-27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16-05-20
投资人变更 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2016-05-20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饼干、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食品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饼干、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5-20
经营范围变更 生产:饼干、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食品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饼干、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5-20
股东信息变更 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2016-05-20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青浦海关 3120968681 2016-05-25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 4944024*****.com 021-3****853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 - - 4944024*****.com 021-3****852 - 74
刘学彬 - - - - - 70

联系人共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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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赵建华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文载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18民初12366号 本案按原告上海文载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2-08-05
上海御熙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45288号 准许原告上海御熙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上海御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2-07-28
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坤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川14执10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4-21
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303民初23394号 一、被告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2082929.7元; 二、被告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如未履行判决第一项债务,则依法处分抵押设备(跳跳龙棒糖浇注生产线、纯真恋人生产线、果糕软糖生产线各一条),处分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该债务;如有不足,被告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四川茂华养殖有限公司、刘学彬、赵建华、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成都跳跳龙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大茂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所负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64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234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八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人民币2346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31
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303民初23393号 一、被告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431483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431483元为基数分两段基数,2018年1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0.84%计算,2021年1月25日之后至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如未履行判决第一项债务,则依法处分抵押设备(69模型自动威化饼生产线、烤芙条生产线、太妃巧克力生产线各一条),处分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该债务;如有不足,被告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茂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成都跳跳龙食品有限公司、四川茂华养殖有限公司、赵建华、刘学彬、四川优易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所负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集永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854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95980元,九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125874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12587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九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人民币12587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31
珠海市香洲真美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1)沪73民终24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1-12-17
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等与贺企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沪01民终4950号 准许上诉人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刘学彬、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刘学彬、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1-10-29
中程租赁有限公司、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四川茂华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公证债权文书 (2019)川1402执1840-1号 中止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8)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08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0-12-07
中程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0)川1402执异13号 中止对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产权证号分别为川(2017)眉山市不动产权第00***35号、川(2017)眉山市不动产权第00***36号、川(2017)眉山市不动产权第00***37号、川(2017)眉山市不动产权第00***38号、川(2017)眉山市不动产权第00***9号不动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0-11-20
郭强与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7)沪民申1231号 驳回郭强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8-07-25
郭爱明与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沪0105民初19368号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郭爱明1078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郭爱明145648.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应赔付原告郭爱明4000元,与已支付的50000元互相抵扣,余款46000元,由原告郭爱明在收到上述主文第一、二条确定的款项之日,退还被告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郭爱明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3.3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爱明负担911.30元,被告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负担2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1-30
郭强与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6)沪0118民初7226号 驳回原告郭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包括不予处理部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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