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刘雪花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11-07
- 办公地址: 湖南省娄度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二大桥煤机厂旁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9,351,462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雪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娄底金源、金源物流、金源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13026685566157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13026685566157
- 组织机构代码 66855661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1302000000589
- 登记机关 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2-22
- 营业期限 2007-11-07~2027-11-06
- 注册地址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二大桥煤机厂旁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湖南几何中心娄底市,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二大桥煤机厂旁,于2016年06月06日在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娄星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仓储、五金、钢材、建筑材料销售;货运信息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娄底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彭咏琪 | 自然人股东 | 400.00万元 | 40.00% |
王艳 | 自然人股东 | 420.00万元 | 60.00% |
彭光 | 自然人股东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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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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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 | 2023-12-22经营范围变更;公司新的章程备案 | 2023-12-22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五金产品批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五金产品批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12-22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一类)、货物仓储、五金、钢材、建筑材料销售;货运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五金产品批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11-17 |
章程备案 | - | 2023-11-15经营范围变更;经理、章程备案; | 2023-11-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财务负责人: | 经理:王艳;财务负责人: | 2023-11-17 |
股东变更 | 彭光 ,王艳 | 彭咏琪 ,王艳 | 2023-03-31 |
主要人员变更 | 彭光 | 彭咏琪 | 2023-03-3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彭光 | 彭咏琪 | 2023-03-3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艳 | 刘雪花 | 2023-03-10 |
联络人员变更 | 李媛 *** 备案手机:*** | 李媛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1-02-2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9-03-19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9-03-13 |
联络人员变更 | 李媛 备案手机:***** | 李媛 备案手机:***** | 2016-06-06 |
负责人变更 | 王艳 | 王艳 | 2016-06-06 |
主要人员变更 | - | 彭光 | 2016-06-06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一类)、货物仓储、五金、钢材、建筑材料销售;货运信息服务。 | 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一类)、货物仓储、五金、钢材、建筑材料销售;货运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6-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 | 彭光[新增] | 2016-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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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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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7389 | - | - | - | 0738-1****389 | - | 72 |
彭光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50****517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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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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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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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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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发产品公路运输项目拟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公路运输项目 | - | 935.15 | 2022-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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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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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苏云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湘13民终1833号 |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原审被告 | 2022-09-16 |
吴推文、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其他案由 | (2022)湘1382执233号 | - | 被执行人 | 2022-03-03 |
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吴推文等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纠纷 | (2021)湘13民终1729号 | 一、维持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21)湘138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21)湘1382民初5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判决书后20日内支付吴推文运费114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上诉人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吴推文负担8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1-01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诉被告谭喜松、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17)湘0102民初6945号 | 一、被告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73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赔偿款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5元,由被告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7 |
何桂明与刘锋、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湘0124民初407号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何桂明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何桂明422698.99元,共计542698.99元(含已预付的10000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并直接支付原告何桂明500698.99元,支付被告金源公司32000元; 二、被告刘锋自愿赔偿原告何桂明8000元(已支付); 三、驳回原告何桂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4元,减半收取2897元,由原告何桂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12 |
宋新开、杨桂秀与李望强、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沈力强、无锡华士曼公司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肖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207号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湘K0XXXX/湘KX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宋新开、杨桂秀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宋新开、杨桂秀193806.94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在苏B9X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宋新开、杨桂秀110000元;在苏B9XXXX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宋新开、杨桂秀37296.56元。共计147296.56元; 三、被告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宋新开、杨桂秀67268.98元; 四、被告肖鑫赔偿原告宋新开、杨桂秀37296.56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24元,由被告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710元,被告无锡华士曼公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04元,被告肖鑫负担1104元,原告宋新开、杨桂秀负担1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1-16 |
黄胜利、黄艳、黄霞、石晚香与李望强、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沈力强、无锡华士曼公司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肖玉军、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建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208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京PGXXXX号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5603.66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湘K0XXXX/湘KXXXX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91919.22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在苏B9XXXX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5603.66元; 四、被告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37306.4元; 五、被告肖鑫赔偿原告51603.66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52元,由被告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877元,被告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被告肖鑫负担1125元,原告负担1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1-16 |
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沈力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肖鑫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雨法执字第1325号 | 本院作出的(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01-08 |
肖湘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肖鑫、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雨法执字第1326号 | 本院作出的(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01-08 |
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彭月年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肖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雨法执字第1324号 | 本院作出的(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申请执行人 | 2016-01-08 |
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肖鑫、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雨法执字第1323号 | 本院作出的(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01-08 |
张秋菊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肖鑫、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雨法执字第1328号 | 本院作出的(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01-08 |
黄学良、黄楷文与肖鑫、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雨法执字第1327号 | 本院作出的(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01-08 |
颜汉新与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肖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 | (2015)涟民保字第65号 | 一、将被申请人肖光华驾驶的被申请人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湘K×××××(湘K×××××)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予以扣押至本院指定地点。 二、查封担保人张桂贤所有湘K×××××小型普通客车。 申请人颜汉新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5-10-30 |
谢友桂与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49号 | 一、原告谢友桂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217493元,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金限额内先行赔偿93356元,余下损失124137元,由被告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62068.5元,对被告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的62068.5元,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限额内代为赔偿46502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谢友桂自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共计赔偿139858元,已支付20000元,尚应支付赔偿款119858元,被告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赔偿15566元,已支付45064元,保险赔偿款中,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应进29497元,原告谢友桂进90360元)。 二、驳回原告谢友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共计3300元,由原告谢友桂负担1650元,被告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5-07-28 |
肖鑫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雨法执字第535号 |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鑫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06-03 |
彭礼军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肖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雨法执字第547号 | 本院作出的(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06-03 |
黄胜利、黄艳、黄霞、石晚香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肖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雨法执字第549号 | 本院作出的(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06-03 |
杨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肖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雨法执字第548号 | 本院作出的(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06-03 |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华、李望强、沈力强、无锡华士曼公司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建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肖玉军、毛海志、肖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潭中民三终字第100号 | 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其中1465元退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172.5元退还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4-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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