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何鲁敏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3-05-13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313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44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1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鲁敏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亚都、亚都新风节能、北京亚都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Yadu Xinfeng Energy Saving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47501335746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147501335746
- 组织机构代码 75013357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000005696578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2-23
- 营业期限 2003-05-13~2053-05-12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313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家电/厨电/卫电->小型生活家电->加湿器、家电/厨电/卫电->小型生活家电->空气净化器、智能硬件->消费类硬件->空气净化器、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企业概述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集技工贸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国内**一家专业从事室内空气品质(IAQ)产业发展的企业。公司位于有“中国硅谷”之称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公司前身是北京市亚都建筑设备制品研究所,成立于1987年,以五万元借款起家,专门从事人工环境科技及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等工作。1990年成立北京市亚都人工环境科技公司,1993年12月经股份制改造,成立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现注册资本1.7424亿元,净资产2.836亿元。现有职工440多人,其中科技人员占8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20人,公司设有三个科技工业园区,亚都室内环保科技、亚都空气净化技术、亚都新风节能技术等三家控股子公司、一个遍及全国的商业销售网络公司。亚都公司专业致力于室内空气品质(IAQ)科学的发展,以“品味科技,享受健康”为目标,先后开发出十大系列七十余种新产品,逐渐形成系列加湿器、空气净化器、新风节能换气机等三大类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主要产品国内市场占有70%。先后通过了广电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通过了德国GS、美国UL、欧盟CE认证,1999年以来陆续通过ISO90011994和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亚都商标自1992年以来是北京市较好商标,公司主要产品连续多年获“金桥奖”,系列亚都加湿器和系列亚都空气净化器连续获得北京市名牌产品称号。公司连续12次获得“重合同、守信誉”和“优秀新技术企业”称号,是全国科技百强企业和北京市科技二十强企业,也是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公司总资产6.78亿元。二、企业主导产品1、亚都加湿器:1)系列超声波工业加湿器;2)系列湿膜净化型工业加湿器;2、亚都空气净化器:1)系列亚都商用空气净化器;3、亚都新风节能换气设备:1)系列壁挂式新风换气机;2)系列吊顶式新风换气机;3)系列柜式新风换气机;4)系列组合式新风换气机;5)系列转论式新风换气机;6)热回收式新风空调换气机机组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办事处联系人:邵宾(大区经理)电话:13703939661传真:037163631336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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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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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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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实物出资330万元,知识产权出资1760万元。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7-08 |
经营范围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实物出资330万元,知识产权出资1760万元。)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7-08 |
经营范围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实物出资330万元,知识产权出资1760万元。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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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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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宝 | 监事 | - | - | - | - | 79 |
王** | - | 1360****969 | - | 010-6****447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5989303*****.com | 010-****018 | - | 74 |
联系人共 5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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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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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鲁敏 | 经理,董事长 | - |
文辉 | 董事 | - |
张琳 | 董事 | - |
龚建文 | 董事 | - |
徐来旺 | 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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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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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科禄格风机有限公司、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1428执保66号 | 一、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德州科禄格风机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的保险利益20万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人德州科禄格风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7-07-21 |
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京0115执2203号 | 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913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0-26 |
北京中良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4)昌民初字第03791号 | 一、被告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良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款十三万九千八百三十元; 二、被告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良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装增项款十八万二千九百四十四元九角二分;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良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北京中良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二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一百四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三千五百元由被告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4-29 |
北京中良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京01民终120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六十三元,由北京中良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二十一元(已交纳);由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一百四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鉴定费三千五百元由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三百五十二元,由北京中良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三十元(已交纳),由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三百二十二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04-22 |
北京市五合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昌民(商)初字第12824号 | 准许原告北京市五合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五合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15-12-04 |
远大空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212号 | 准许原告远大空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远大空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5-10-23 |
北京市瑞泰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昌民初字第08139号 | 一、被告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瑞泰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货款十七万五千四百七十五元四角四分; 二、被告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瑞泰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十七万五千四百七十五元四角四分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六月五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瑞泰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零五元,由原告北京市瑞泰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九百零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4-09-19 |
郑屹屹与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 (2012)北民初字第2837号 | 被告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屹屹经济损失19743元。 案件受理费294元,由被告北京亚都新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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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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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71718Q53246R1S | 2018-09-06 | 2021-09-0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70015Q11752R0S | 2015-06-30 | 2018-06-29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3612Q20280R0S | 2012-05-11 | 2015-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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