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马俊全
- 注册资本: 4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9-11-19
- 办公地址: 嵩明职教基地文林路与文轩路交叉口西 北侧星汇众创空间三楼 V-080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俊全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昆明恒烨、恒烨旅游开发、恒烨
- 注册资本 4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30127MA6P6TB29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P6TB2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30127000054992
- 登记机关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10
- 营业期限 2019-11-19~
-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嵩明职教基地文林路与文轩路交叉口西北侧星汇众创空间三楼V-080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综合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温泉、电商零售->百货零售、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游乐园、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素以“春城”著称昆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职教基地文林路与文轩路交叉口西北侧星汇众创空间三楼V080号,于2019年11月19日在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游乐园经营,公园和浏览景区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娱乐活动,文艺创作与表演;会议及展览服务,海洋馆、水族馆、博物馆、温泉经营与管理;电影放映,婚礼庆典,百货零售;餐馆管理,休闲健身服务;园林绿化工程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停车管理;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项目的管理。,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昆明游乐园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湖北合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0.00% |
嵩明安华置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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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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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飞 | 马俊全 | 2024-09-1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1-04-24 |
实收出资变更 | 2000万人民币 | 4000.000000万人民币 | 2021-04-24 |
投资人变更 | 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人民币;湖北合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人民币;[退出] | 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000(+100%)万人民币;嵩明安华置业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人民币;[新增] | 2021-04-24 |
主要人员变更 | 何伟龙 梁彦 | 王亚森 | 2021-04-24 |
股东信息变更 | 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1000万人民币;湖北合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1000万人民币; | 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2000万人民币;嵩明安华置业有限公司 出资 2000万人民币; | 2021-04-24 |
地址变更 | 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黄龙街北延长线银杏人家397栋临街商铺 | 云南省昆明市嵩明职教基地文林路与文轩路交叉口西北侧星汇众创空间三楼V-080号 | 2020-05-09 |
住所变更 | 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黄龙街北延长线银杏人家397栋临街商铺 | 云南省昆明市嵩明职教基地文林路与文轩路交叉口西北侧星汇众创空间三楼V-080号 | 2020-05-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梁彦 | 梁彦何伟龙 | 2019-11-22 |
章程变更 | - | 2019-11-20公司类型;股东;注册资本;组织架构 | 2019-11-22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卓 刘豪 王飞 | 齐小冀 张卓 王飞 | 2019-11-22 |
实收出资变更 | 1000万人民币 | 2000.000000万人民币 | 2019-11-22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1000万人民币 | 2000.000000万人民币 | 2019-11-2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9-11-22 |
投资人变更 | 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人民币; | 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000.000000万人民币;湖北合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人民币; | 2019-11-22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9-11-2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9-11-22 |
股东信息变更 | 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1000万人民币; | 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1000.000000万人民币;湖北合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1000万人民币; | 2019-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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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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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卓 | 董事 | - | - | - | - | 79 |
王**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kmtsjrsx*****ergrande.com | 0871-6****160 | - | 82 |
王亚森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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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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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开发区良正建材销售商行、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2)鲁1503民初1548号 | 一、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敏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区张栋建筑装饰服务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聊城开发区良正建材销售商行连带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聊城开发区良正建材销售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470元,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圣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敏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区张栋建筑装饰服务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被告 | 2022-09-14 |
铁发惠、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2)云01民终7421号 | 一、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7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铁发惠与被上诉人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于2022年1月10日解除; 三、由被上诉人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铁发惠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均由被上诉人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8-30 |
刘小勇、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2)云01民终7420号 | 一、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7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刘小勇与被上诉人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于2022年1月10日解除; 二、由被上诉人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刘小勇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均由被上诉人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8-30 |
方云生、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云0127民初4102号 | 一、原告方云生与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于2022年2月14日解除; 二、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方云生购房首付款及定金共计119362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告 | 2022-08-18 |
杜某1、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2022)云0127民初438号 | 一、解除原告杜某1与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 二、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杜某1购房款42351元; 三、驳回原告杜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9元,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告 | 2022-06-13 |
马金福、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2)云0127民初418号 | 一、原告马金福与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 二、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马金福购房款共计344377元,并支付原告马金福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443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马金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6元,财产保全费2242元,合计8708元,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告 | 2022-06-09 |
张加好、肖六分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云0127民初3701号 | 一、解除原告张加好、肖六分与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 二、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张加好、肖六分购房款122738元。 案件受理费1377.5元,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告 | 2022-03-17 |
马梦迎、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云0127民初3351号 | 一、解除原告马梦迎与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签订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该认购书解除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3日。 二、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马梦迎购房款336430元。 三、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马梦迎定金40000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376460元,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马梦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6元,减半收取3508元,保全费2405元,合计5913元,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告 | 2022-03-17 |
钱顺云、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云0127民初3170号 | 一、解除原告钱顺云与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签订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 二、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顺云返还购房款90996元。 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被告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告 | 2022-03-09 |
龙丽娜、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云0127民初3486号 | 一、解除原告龙丽娜与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签订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 二、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丽娜返还购房款934998元。 案件受理费13150元,由被告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龙丽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告 | 2022-03-09 |
董菲、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云0127民初3209号 | 一、原告董菲与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编号G3102051)于2021年11月5日予以解除; 二、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代先财购房款40782元、定金20000元,并支付以40782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董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告 | 2022-03-09 |
贾磊、詹泽丽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云0127民初3700号 | 一、解除原告贾磊、詹泽丽与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口头达成的城商品房认购协议; 二、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贾磊、詹泽丽购房款118550元。 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告 | 2022-03-09 |
马金福、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2)云0127财保10号 | 对被申请人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344377元的范围内予以诉讼保全(查封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1-28 |
铁发惠、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云0127民初3105号 | 一、解除双方于2021年6月14日签订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 二、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铁发惠所交定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00元,由原告铁发惠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22-01-28 |
黄顺红、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云0127民初3103号 | 一、解除双方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 二、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顺红所交定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00元,由原告黄顺红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22-01-28 |
龙丽娜、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云0127财保78号 | 一、对被申请人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4998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查封等)。 二、对申请人龙丽娜提供的位于曲靖市(曲房权证曲靖市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1-28 |
刘小勇、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云0127民初3104号 | 一、解除双方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 二、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小勇所交定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00元,由原告刘小勇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22-01-28 |
邱云霄、陈芳莹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云0127民初2845号 | 一、原告邱云霄、陈芳莹与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于2021年11月8日解除; 二、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邱云霄、陈芳莹购房款25982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告 | 2022-01-27 |
张朝仙、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云0127民初3347号 | 一、原告张朝仙与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于2021年11月8日解除; 二、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朝仙购房款45554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55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张朝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484.50元,由被告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告 | 2022-01-27 |
徐秀花、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云0127财保119号 | 对被申请人昆明恒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208648元价值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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