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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曹桂如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5-31
  • 办公地址: 淮安市涟水县高沟镇工业西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曹桂如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涟水华兴音、华兴音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826596945629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9694562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826000093096
  • 登记机关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8-03
  • 营业期限 2012-05-31~2022-05-30
  • 注册地址 涟水县高沟镇工业西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音响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影音音箱播放->耳机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曹桂如 自然人股东 250.00万元 50.00%
姚玉红 自然人股东 250.00万元 50.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姚玉红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 - - hxyhuy*****6.com 0517-8****989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 - 1366****666 744687*****.com - - 83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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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曹桂如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3698杨锋与曹桂如、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18)苏0826民初3698号 一、被告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锋运费2048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元,由被告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70) 被告 2019-03-22
菏泽市牡丹区腾起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8)苏0826执2615号 涟水县人民法院的(2018)苏0826民初23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 2019-03-21
2772常州市精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411执2772号 终结本院(2016)苏0411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被执行人 2017-09-21
沭阳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826民初5924号 被告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沭阳明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9698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保全费617元,合计1264元,由被告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被告 2016-12-20
常州市精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411民初2780号 被告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精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0812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被告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常州市精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常州市精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 被告 2016-10-18
张大从与涟水华兴音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苏0826执338号 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高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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