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戢仁全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12-20
- 办公地址: 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食品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戢仁全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紫阳、广元紫阳、紫阳农林工业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0.00万元
- 英文名 Ziyang Farming Forestry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802769967245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6996724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800100003699
- 登记机关 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1-13
- 营业期限 2004-12-20~
- 注册地址 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食品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植物油加工->食用植物油加工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化肥、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食用油、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万多户农户合作,拥有自主产权的3万亩油橄榄园基地,并与广元市油橄榄研究所和意大利油橄榄种植顾问西罗蒂·克劳迪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由其长期提供的技术指导,已形成一定规模。现企业集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是广元市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广元七领军龙头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雷雨杭 | - | - | 8.06% |
王黎明 | - | - | 2.14% |
王梁颖 | - | - | 0.00% |
梁剑 | - | - | 0.00% |
林圣光 | - | - | 8.07% |
林圣亮 | - | - | 91.93% |
李小飞 | - | - | 0.00% |
李双金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戢仁全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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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双金 出资 250万人民币;戢仁全 出资 4750万人民币; | 戢仁全 出资 1140万人民币;李双金 出资 60万人民币; | 2020-11-13 |
章程变更 | 无 | - | 2020-11-13 |
投资人变更 | 李双金 出资 250万人民币;戢仁全 出资 4750万人民币; | 戢仁全 出资 1140( - 76% )万人民币;李双金 出资 60( - 76% )万人民币; | 2020-11-13 |
经营范围变更 | 油橄榄、农产品种植;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对外贸易;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化妆品、包装材料销售;物业管理;场地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食用植物油加工;初榨植物油加工;销售食用油;食用油零售;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货物进出口;销售化妆品;油料种植、销售;油橄榄果种植;橄榄种植;林木育种和育苗;中药材种植、销售;农产品初加工活动;销售化肥;普通农作物种子、种苗的培育活动;农业机械服务;销售农用薄膜;销售农药;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11-1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11-13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梁颖 | 李双金 | 2019-10-11 |
章程备案 | 无 | 2019-10-10股东、股权 | 2019-10-11 |
负责人变更 | 李小飞 | 戢仁全 | 2019-10-11 |
联络人员变更 | 郭燕丽 *** 备案手机:*** | 戢仁全 *** 备案手机:*** | 2019-10-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小飞 [退出] | 戢仁全 [新增] | 2019-10-11 |
财务人员变更 | 郭燕丽 *** | 戢仁全 *** | 2019-10-11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双金 出资 3000万人民币;李小飞 出资 2000万人民币; | 李双金 出资 250万人民币;戢仁全 出资 4750万人民币; | 2019-10-11 |
投资人变更 | 李双金 出资 3000万人民币;李小飞 出资 2000万人民币; [退出] | 李双金 出资 250( - 91.66667% )万人民币;戢仁全 出资 4750万人民币; [新增] | 2019-10-11 |
投资人变更 | 王梁颖 出资 1000万人民币;李双金 出资 3000万人民币;李小飞 出资 1000万人民币; | 李小飞 出资 2000万人民币;李双金 出资 3000万人民币; | 2017-12-04 |
章程备案 | 无 | 2017-11-20 | 2017-12-04 |
其他变更 | 王梁颖 出资 1000万人民币;李双金 出资 3000万人民币;李小飞 出资 1000万人民币; | 李小飞 出资 2000万人民币;李双金 出资 3000万人民币; | 2017-12-04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王梁颖;李双金;李小飞; | 李小飞;李双金; | 2017-12-04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梁颖;李双金;李小飞; | 李小飞;李双金; | 2017-12-04 |
投资人变更 | 王梁颖 出资 1000万人民币;梁剑 出资 1000万人民币;李双金 出资 3000万人民币; | 王梁颖 出资 1000万人民币;李小飞 出资 1000万人民币;李双金 出资 3000万人民币; | 2017-05-17 |
其他变更 | 王梁颖 出资 1000万人民币;梁剑 出资 1000万人民币;李双金 出资 3000万人民币; | 王梁颖 出资 1000万人民币;李小飞 出资 1000万人民币;李双金 出资 3000万人民币; | 2017-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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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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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利关 | 5108963312 | 2007-03-2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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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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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 业务经理 | 1354****461 | 6483357*****.com | 0839-****108 | - | 97 |
李双金 | 监事 | - | - | - | - | 79 |
林圣亮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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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戢仁全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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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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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2016年省级到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通知 | 招标公告 | - | 四川-广元 | - | 2017-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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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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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川0802民初4782号 | 一、被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29日代偿借款利息31461.4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1461.49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即2019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12月24日代偿借款利息34616.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4616.26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即2019年1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0年2月27日代偿借款本金340万元及借款利息88657.7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488657.70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即2020年2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 三、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两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林圣亮、朱玖妹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上述第三项抵押权后未受清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李小飞、易静如、李双金在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上述第三项抵押权后未受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52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31 |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双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0811执564号 | 中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802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09 |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圣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川0822执703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圣亮、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双金银行存款3900000.00元及至还清借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林圣亮、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双金承担执行费41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12-09 |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双金、林圣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川0811民初127号 | 一、被告李双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2019年9月21日前的利息为28440.85元;自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3月4日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9‰计算;自2020年3月5日至借款还清日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5‰计算),被告林圣亮、广元市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林圣亮设定抵押的房产(位于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沪房地闸字2005第××号、沪房地闸字2005第××号、沪房地闸字2005第××号、沪房地闸字2005第××号)在涤除沪(2017)静字不动产证明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权后,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林圣亮、广元市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李双金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由被告李双金、林圣亮、广元市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24 |
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圣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川0802民初883号 | 准许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46.00元,减半收取17773.00元,由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07-27 |
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双金、林圣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川0811民初1561号 | 本案按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9-12-18 |
张晓琳与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川0802民初290号 | 被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张晓琳货款22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年息24%计算),限被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2.00元,减半收取2311.00元,由被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9 |
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晓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川08民终61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6元,由上诉人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8-15 |
上诉人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自力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川08民终568号 | 一、维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由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胡自力支付带薪休假工资52440元,经济补偿金8280元,合计支付费用60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15元,由上诉人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6-16 |
申请人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6)川0802执1114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674.20元(运费39736.20元、案件受理费397.00元、执行费541.00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人 | 2016-12-31 |
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6)川0802民初2395号 | 被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运费39736.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7.00元,由被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19 |
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6)川08民终87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3.00元,由上诉人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11-10 |
原告广元市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27号 | 驳回原告广元市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36元,由原告广元市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2-18 |
申请人王文强申请执行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5)广利州执字第649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7327.00元(工程款100000.00元、诉讼费5840.00元、执行费14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人 | 2015-12-09 |
原告广元市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642号 | 准许原告广元市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0元,减半收取738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5-11-30 |
原告广元市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45号 | 准许原告广元市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5-06-08 |
广元市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兴勇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4)苍溪执字第223号 | 终结(2013)苍溪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4-10-08 |
原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兴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373号 | 一、由原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为被告赵兴勇补办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2011年8月28日至2012年9月28日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为准;由被告赵兴勇承担的部分,由被告赵兴勇缴纳原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一并办理; 二、由原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支付被告赵兴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3140.68元; 三、驳回原、被告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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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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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 91510802769967245A001U | 2020-08-07 | 2023-08-06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OBT19EVOO002 | 2019-12-03 | 2020-12-02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NOA1828463 | 2018-10-19 | 2021-10-18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 SC10251080200088 | 2017-05-31 | 2022-05-30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6916Q10013R0S | 2016-01-12 | 2018-09-15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QS) | QS5103 0201 0116 | 2013-07-31 | 2016-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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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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