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法人: 杜俊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 成立时间: 2007-03-29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4层及21层01.08.07B单元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杜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花旗银行深圳分行、中国花旗银行深圳分行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X192099715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X192099715
- 组织机构代码 X1920997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506636698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03
- 营业期限 2007-03-29~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36层整层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理财->股票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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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3601楼及2201楼-1单元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36层整层 | 2024-03-26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3601楼及2201楼-1单元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36层整层 | 2024-03-26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4层及21层01.08.07B单元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3601楼及2201楼-1单元 | 2021-09-03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4层及21层01.08.07B单元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3601楼及2201楼-1单元 | 2021-09-03 |
负责人变更 | 华原理纱 | 吴佳骏 | 2020-12-0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华原理纱 | 吴佳骏 | 2020-12-01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华原理纱 | 吴佳骏 | 2020-12-01 |
负责人变更 | 欧阳燕文 | 华原理纱 | 2017-04-26 |
其他变更 | - | 91440300X192099715 | 2017-04-26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欧阳燕文 | 华原理纱 | 2017-04-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袁俊 | 欧阳燕文 | 2013-04-17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4层及21层01.08.07B单元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4层及21层01.08.07B单元 | 2013-04-17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信大厦9楼A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4层及21层01.08.07B单元 | 2009-07-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邱运平 | 袁俊 | 2008-05-15 |
期限变更 | 从2007-03-29至2007-09-29 | 永续经营 | 2007-09-26 |
期限(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 | 自2007-03-29至2007-09-29 | 自2007-03-29至5000-01-01 | 2007-09-26 |
注册号变更 | 662974 | - | 2007-09-26 |
注册号/注册号升级 | 662974 | 440301506636698 | 2007-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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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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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lianlian.lily.*****ti.com | 0755-8****000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shuyun.wa*****ti.com | 0755-8****000 | - | 74 |
华** | - | - | - | 0755-8****888 | - | 72 |
联系人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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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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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粤0304执异361号 | 驳回异议人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23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304民初10516号 | 一、被告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070509.5元、利息1505.37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未还本金607050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074%的标准,自2020年12月9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18万元; 三、被告广东醒乐商贸有限公司、魏君宜、乔光英对被告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在判项一、二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有权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89.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94元,由各被告负担60295.7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及保全费60295.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0295.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2-07-22 |
深圳市三川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03民终21206号 |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三川丰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2-21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粤0304民初49618号 | 一、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美元1240000元、利息美元2081.39元、罚息美元69943.85元; 二、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80000元; 三、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应收账款(见判决附表)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周鸣华、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判项一、二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有权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1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1-07-27 |
广州市凯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粤执复354号 | 准许广州市凯利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 申请执行人 | 2021-06-25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姜天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粤0304民初10603号 | 一、被告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400000元、利息521888.89元、罚息1856855元,复利62926.75元(罚息和复利均计至2020年3月25日); 二、被告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125000元; 三、被告姜天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上述债务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依照《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之约定继续支付相应罚息和复利(从2020年3月26日起,罚息以154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521888.89元为基数,均以年利率9.1%为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姜天亮清偿后,有权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59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1-02-03 |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9)粤03民终27344号 |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42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03.77元,本院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20-09-30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宝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宝谱(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赖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494号 | 准许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12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11062.5元,由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原告 | 2016-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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